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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9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正式向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下管一级”的监督方式,“上海模式”因而推向全国实行。(上海市检察机关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下管一级”的工作模式,检察二分院开展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以来,先后二批选任的24名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其中同意区县检察院拟定意见的139件,不同意区县检察院拟定意见的14件。)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人民监督员,可查阅主要证据,听取案件汇报并要求承办检察官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拟定意见可予以“同意”或“不同意”。(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