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8月15日,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与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的重要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本批案例从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之前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中,综合考量改革推进成效、示范引领价值、实践创新亮点、社会影响力等因素遴选确定。案例分布在改革不同阶段,其中试点阶段(2015—2017年)启动办理的2件、全国试行阶段(2018—2021年)启动办理的7件、常态化实施阶段(2022年至今)启动办理的1件,大多是全国或者本地区的首例、首创,多项实践探索被相关改革文件、立法予以吸纳。本批案例呈现三大特点:一是突出反映典型案例对改革进程的重大影响。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提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样本,有利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探索了磋商和司法确认具体机制,被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创新简易评估程序,为案件办理“繁简分类”提供实践基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为形成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奠定基础,相关制度探索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为建设综合性修复基地、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打造鲜活样板。二是案件类型丰富,涉及多个重点区域。案例涵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大类型,其中因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损害包括水、土壤、固废等细分领域。同时,重点考虑了涉及长江、黄河流域,青藏高原等重点区域的案件办理情况。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生态破坏行为引起青藏高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分别涉及长江、黄河流域环境保护。三是构建“行政﹢司法”协同工作格局,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两种途径,遵循“磋商前置、司法保障”的原则,实行线索发现—调查评估—磋商—司法确认或者提起诉讼—修复“五步走”办案模式。办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核实、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完善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在磋商法律咨询、诉讼提起、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支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深化了“政府索赔﹢检察支持”协同履职模式,实现了政府索赔、司法追偿、损害修复的治理目标。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一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治进程案件,涵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矿山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多个领域。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生态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20多件,发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诉讼等在内的55批相关典型案例,不断丰富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下一步,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协调联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