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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条例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条例强调,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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