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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修改拟杜绝开胸验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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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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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条文(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较大限度地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草案规定:“未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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