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8月25日 星期二,欢迎光临本站 

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和退赔时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二)(信息来源:2026年4月22日法治日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7     浏览次数:    
                   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和退赔时是否适用迟延履行利息规定?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二)(信息来源:2026年4月22日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但关于迟延履行利息问题是否参照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规定》第十条第4款规定:“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如果执行中适用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则相当于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刑事判决一般不要求支付利息损失,退赔时不包含利息损失,因此,也不存在执行中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
  第二,罚金和退赔都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追收,一般是能追缴多少退多少。被执行人主要是协助配合,一般不涉及其主动履行。在刑事判决中一般也不会设定缴纳和退赔期限,迟延履行的责任和期限也不易确定。
  第三,对于经济生活条件较差的,甚至生存能力不足的被执行人,本金执行到位率都很低,如果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有可能雪上加霜,不利于其及时改造回归社会,也会进一步增加执行困难,容易激化矛盾。
  第四,对于确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关于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审查条件的规定,更能够激励其积极履行罚金、退赔义务。因此,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并无必要。
  综上所述,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的罚金和退赔过程中,不宜参照适用民事执行中关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有关规定。——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0551-63830090
浏览手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