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如何认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七)(信息来源:2026年3月11日法治日报)
如何认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七)(信息来源:2026年3月11日法治日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6日修订版)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10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以及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均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是建设工程未开工,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是否实际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是建设工程结算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未形成结算凭证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形成结算凭证的,因履行结算凭证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欠款的,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仍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四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合同关系产生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立案工作实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6日修订版)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10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以及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均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对不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是建设工程未开工,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是否实际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是建设工程结算后,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未形成结算凭证的,一方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形成结算凭证的,因履行结算凭证等产生的纠纷,当事人起诉主张支付欠款的,可以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仍然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四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挂靠合同关系产生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立案工作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