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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怎样处理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清偿顺序?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五)(信息来源:2026年5月20日法治日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7     浏览次数:    
                      怎样处理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违约金等的清偿顺序?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五)(信息来源:2026年5月20日法治日报)
  实践中,因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履行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期间,许多生效法律文书结论中直接写明“违约金计算至履行时止”,这样就产生了逾期履行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选择执行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充分认识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性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一项保障债权实现的执行措施。从执行机关角度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与手段,旨在通过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从申请执行人角度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而获得的经济补偿,同时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迟延履行获得不当利益。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具有的惩罚性,因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的总体原则应当是,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虽然其具有对申请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期间受到损失的弥补功能,但却是为了避免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而产生的效果,因而即使当事人对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约定了违约金进行弥补,也不能因此排除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收取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判明了违约金,则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而受偿。违约金之所以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偿,在于其是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补偿其损失而存在的,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则主要是为了惩罚和制裁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告诫他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同时防止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因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清偿顺序而言,违约金优先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而受偿。——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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