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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7     浏览次数: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或者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审计资料是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重要依据,反映了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审计资料进行的审计调查是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或者线索的重要执行调查措施。只有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才能得到准确的审计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获取审计资料。
  第一,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审计的实际需要,要求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者相关财务人员配合执行法院和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释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审计调查以及拒不配合提供审计资料的法律后果。如果被执行人能够认识错误,或迫于审计调查的威慑力,主动报告财产情况,或将隐匿、转移的财产交付执行,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抑或配合提供审计资料,可以有效避免后续审计调查的困难和阻力。
  第二,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搜查措施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资料的重要手段,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第三,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审计单位负有配合审计工作的义务,执行人员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对被执行人规避法律责任和毁损审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及时进行收集和固定,如果发现有妨害审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第四,被执行人解散但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又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清算责任诉讼。——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执行案件办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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