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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在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该公约?(信息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八)2026年3月25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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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该公约?(信息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八)2026年3月25日法治日报
  就此问题,需要区分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的关系。关于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我国对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的是法律适用规范,又称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并不调整国际条约。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三条规定选择的准据法,只能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条约。
  关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以什么样的内容订立合同(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条件,也不妨碍当事人自愿约定,将条约的相关内容并入合同中,使之成为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当然,包含条约内容在内的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院根据国际私法规范确定的合同准据法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法院地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亦是合同自由原则所受限制的应有之义。此种情况下,并非法院善意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义务,而是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根据包含公约条文在内的合同条款,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和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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