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年8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共2条,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发给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二是规定申请K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充分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深化根治欠薪等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就业优先政策”,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和过程。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整合原有的四个劳动争议方面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启动《解释二》调研立项等工作。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加强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二、《解释二》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更丰富多元,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保护的系列重要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以下主要内容:(一)坚持稳就业优先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解释二》立足以高质量审判促进稳就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畅通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发展相结合。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诚信原则要求劳动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信守诺言、恪守信用,按照自己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劳动者的配合。《解释二》规定,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三)坚持公平性与差别化相结合。《解释二》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和情感认同,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一是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的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承包人、被挂靠人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二是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确认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三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解释二》同步发布的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是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的成果,是《解释二》确立相关规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适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2025年8月8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追缴、没收措施和财产刑功能,有效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意见》共31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规范移送执行、规范执行行为、规范结案标准等内容,对人民法院强化内外衔接配合、高效有序开展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深化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要着力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衔接配合机制,不断强化与监察、公安、检察、司法行政、财政等机关的分工负责与相互配合,形成执行合力。要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执行案件的高效办理和有效监督提供技术支持。《意见》特别强调,刑事涉财执行工作要自觉接受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意见》提出,进一步强化移送执行环节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明确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时限、材料,立案部门立案并移送执行的时限、程序要求。要求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基本材料要齐全并有详细移送执行表和财产清单,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要求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减少执行争议。《意见》强调,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应全流程规范执行。明确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财产查控变价、特殊财物处置等具体流程。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置、追缴等值财产、继续变价等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涉财执行的结案标准,重点对终结执行和执行完毕两种主要结案方式作出了规定。要求对特定终结执行案件进行单独管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涉外审判工作的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7日发布第二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智利等8个国家当事人,彰显了中国法院深刻把握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要求,积极推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高效、和谐、实质性化解,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护航海洋经济行稳致远。海洋是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这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运用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实质化解矛盾,促成各方保持长远合作关系,为海洋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后盾。案例一中,外籍货轮在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卸货时发现货损,新加坡、土耳其、智利三国当事人放弃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的船旗国管辖协议,一致选择在大连海事法院诉讼,以共同行动表明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期待和信任。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优势,通过多轮背对背沟通,仅用三个月即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用中国海事司法的“东方经验”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架起合作桥梁。案例二涉及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购买并出口冷冻罗非鱼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货物运输到科特迪瓦阿比让港口后因无人提货,导致货物长期滞留而产生高额集装箱滞箱费。中国法院精准把握各方当事人利益关切点,快速促和解纷,各方当事人分别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促进渔业出口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发展。二、外籍当事人高度信任,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从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运输,到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口发生的船舶碰撞,外籍当事人均主动选择中国海事法院解决纠纷,彰显了外籍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高度信任。案例三是一起发生在国外海域的船舶碰撞纠纷,多个国家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但当事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并同意适用中国法。法院首次创新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成功破解碰撞事故赔偿难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款项。调解这一“东方之花”正在“丝路海运”航线上绚丽绽放。三、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奏响“和合共赢”时代和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诉仲调衔接+专家辅调+行业指导”等涉外解纷模式,创新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司法智慧书写“定分止争”新范式。案例四是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首创“商事调解+行枢辅调”模式,依托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专家解读政策,邀请香港调解员开展云上法庭异地同步联调,形成了“法官+商事调解员+行枢辅调员”三员共调的解纷新局面。案例五是一起涉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国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语言协同+数字化赋能+柔性调解”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进行授权见证、在线调解,切实做到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纠纷,积极为新疆打造亚欧黄金通道和中国向西开放桥头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六是一起涉及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充分把握中外当事人继续合作的需求,创新“证据交换—焦点锁定—动态协商—协调推进”全链条调解模式,积极避免汇率波动风险,促成中外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签署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纠纷,打破了“一案生、合作止”的困局,圆满解决超千万美元的跨国纠纷。人民法院持续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效,通过调解化解了一系列重大复杂的跨国商事海事纠纷,有效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中华传统“和合共生、美美与共”的东方智慧漂洋过海,逐步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2025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五部分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制度成果、有效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固化下来,为促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精神内涵、基本理念和相关规则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指导意见》应运而生。《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统一适用,从总体要求、依法平等对待、引导守法规范经营、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5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依法平等保护增强信心。既多措并举,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又坚持问题导向,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解决账款拖欠问题,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引导规范经营夯实基础。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调研指导、案件审理等方式,惩治民营经济组织内部腐败等犯罪行为,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规范内部治理、诚信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安全“出海”。三是以严格公正司法稳定预期。要求依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规范处置涉案财产,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格权益,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四是以善意文明司法激发活力。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优化诉讼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解纷脱困成本。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有力有效整治不规范执行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涉外审判效能、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司法服务供给。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规则之治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落细。(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5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1156件2299人,一审结案数同比增长131.2%,挽回医保基金损失4.02亿余元。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治理医保骗保犯罪的决心、举措和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具有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依法严惩。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人均被人民法院以相关罪名判处较重的刑罚,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二是坚持全链条惩治。医保骗保犯罪涉及主体多,既包括“两定机构”、参保人,也包括倒卖医保药品的下游行为人。案例分别选取了定点民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保基金的犯罪、“药贩子”倒卖医保药品的掩隐犯罪、参保人员利用报销资格违法套取医保药品出售牟利的诈骗犯罪。三是充分揭露医保骗保犯罪常用手段。案例分别涉及定点医院采取虚增医药服务、安排人员虚假住院及篡改医学文书骗保,行为人明知系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及指使、教唆参保人利用医保资格骗保,参保人套取药品非法出售牟利等犯罪手段。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部署要求,全力推进打击整治医保骗保犯罪工作,坚决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等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执法司法协同聚力 共护母亲河碧水青山。2025年8月15日消息,在今年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国家文物局等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治理,作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有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长江保护法实施四年来,长江流域各级法院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0余万件,包括绿孔雀保护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三清山巨蟒峰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一批标志性案件,有力促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介绍,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融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等功能,扎实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坚持改革创新,长江流域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982个,在重庆、南京、昆明、郑州、成都、合肥专设6个环境资源法庭,形成覆盖全流域、系统完整的专业化审判组织体系。坚持协同联动,在法院之间及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坚持交流合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包括长江保护在内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4批45件和司法报告8部,持续提升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国际影响力。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工作推进会,推动与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共同会签《意见》。《意见》共18条,分为总体要求和强化联动、优化衔接、深化合作四部分,进一步加强执法司法政策协同和工作协同,凝聚长江大保护最大法治合力。强化联动是《意见》的重点内容。《意见》第四条至第八条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强化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具体举措。强调加强沟通会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加强生态环境评估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评估鉴定标准规范,共享专家库,着力解决实践中鉴定难、鉴定贵问题。此外,《意见》在信息互通共享方面,规定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和情况通报,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在纠纷多元化解方面,加强府院联动,做好环境资源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这些都是源于实践的总结提升,“干货满满”。加强执法司法机关的协同衔接,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取得实效,是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益经验。《意见》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优化执法司法衔接的相关举措。最高法环资庭负责人介绍,在案件移送衔接方面,加强长江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发现需要追究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依法移送案件。在跨域管辖协调方面,明确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应当遵循系统治理、整体保护、专业化审判、方便诉讼等要求,并及时商请同级司法机关。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办理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协助配合,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在法律责任统筹方面,明确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面依法协调适用,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理的情节。注重生态修复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该负责人指出,人民法院始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将司法保护从审判阶段延伸至判后的修复阶段,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如江苏法院在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中,实现全国首次跨省移交生态环境修复资金;重庆法院委托云南法院在生态环境受损地开展环境修复,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法院之间、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已建立协同保护机制829个,在修复监督执行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意见》第四部分立足深化合作,从日常联络沟通、联合调研培训、法治基地共建、联合普法宣传、涉外法治协同等方面明确了合作安排。最高法还发布了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展示各地法院携手各方共护长江的不懈努力——加强生态修复协作,推动形成“法院执行、行政协助、第三方实施、专家评审验收、执行回访”的体系化执行措施;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高效解决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修复问题,提高司法审判质效;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等单位联合协商,科学确定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开展公众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促使受损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恢复;以及跨行政区划委托协同执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为推动长江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提供实践样本。最高法环资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携手各方充分运用好、落实好《意见》要求,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为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努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12日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第一批),包含2个行政强制措施、2个行政强制执行和1个非诉行政强制案例。旨在强化规范指导,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5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纠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严格依法公正办理涉企行政案件,积极推动涉企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大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的司法保护力度,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2022至2024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企行政强制一审案件约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8%。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理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一方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纠治违法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力促政通人和、取信于民。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强制种类多样,既包括查封设施、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山西省襄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某装饰有限公司案,就是一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例。2021年11月,襄汾县人社局接到某装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85200元的反映。2022年1月10日,人社局责令该公司7日内结清工资。逾期后经三方协商,某装饰公司于同年1月25日、26日结清工资。人社局以其曾逾期为由罚款2万元,公司未履行。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义务督促各类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工、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的劳动保障权益。但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善于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实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查明某装饰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资的事实后,认为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故对县人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不准予执行,对兼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原告企业所涉行业多元,包括了绿化、通讯、旅游、能源、装饰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涉及行政管理领域广泛,涉诉行政机关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也包括文化旅游、消防管理、市场监管、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某漂流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涉及旅游行业与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某漂流有限公司经营漂流项目但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碾子山区文体局扣押该公司的漂流船5只并制作了扣押清单,但一直未予返还。该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某漂流公司未进行备案违法在先,区文体局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理,但该局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形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的同时,考虑到因长时间扣押导致财物严重贬值,若判决返还原物将难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故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经营主体财产安全。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设施案涉及通信行业。某通信公司在贾里村投资建设通信设备并拥有所有权。2017年11月,该村土地被征收,王曲街道办为实施部门。同年11月底,王曲街道办未履行补偿程序就拆除了该公司设备。该公司不服,起诉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相关部门在实施征收时,在补偿对象方面,不仅要关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村民,还要关注在当地有实际投入的各类企业,尤其是公共服务企业,对其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给予平等保护。”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行政强制领域违法行为的有力监督。本批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涉及行政主体资格、法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信赖利益保护等方面法律适用标准的探索和完善。扣押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查清事实后妥善处理,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于案例二,即某新能源公司、包某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行政庭负责人表示,陈述权、申辩权是行政强制法赋予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区市监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证明材料,未能充分保障船舶所有人程序性权利;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暂时性控制手段,不宜久扣不决。区市监局作出扣押决定后,未及时履行法定调查义务,持续扣押的依据不充分,给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除行为,往往关系到被强制主体的重大利益。规制涉企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为防止程序空转,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明确了强拆主体不明时,人民法院可以以现有证据初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计算从起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等重要规则。对案例三,即某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区政府不承认强制拆除行为由其实施,针对区政府有关被告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了区政府系适格被告并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避免企业因维权无门而陷入经营困境,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本批案例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有利于强化规范指导,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8月28日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6件,积极回应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平台账号交付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本批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涵括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和执行实施等领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融合贯通各类审判执行职能,为数据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的集中体现。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涉数据类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裁判结果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的规则引领和政策保障作用,为建立完善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基础制度建设和相关立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贡献司法智慧。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全国法院将加强涉数据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2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洗钱工作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工作的重要部署,立足司法实践,确保内容科学合理、务实有效,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注重国际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解释》吸收和保留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的相关规定,在入罪方面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既忠实履行反洗钱国际义务的要求,又符合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促推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二是坚持依法惩治和宽严相济相结合。《解释》注重以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等举措落实严厉惩治洗钱类犯罪的一贯政策导向,同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行为人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积极追赃挽损,争取从宽处理。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相结合。《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上游犯罪以经济犯罪、财产犯罪为主但又类型多样、定罪量刑标准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相结合。《解释》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司法解释出台后能够回应基层办案机关的迫切需要,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坚持系统思维,注意与之前相继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协调和衔接,在解决共性问题的立场、思路、方法上保持高度一致。《解释》共十二条,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严密刑事法网。《解释》针对实践中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甚至隐形变异的形势,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指导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各种类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让犯罪分子无处遁逃。二是严格认定“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以“明知是犯罪所得”为前提。《解释》针对实践中对这一主观要件把握不准、存在拔高认定的情况,修改完善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三是明确入罪标准。《解释》规定应当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加精准打击犯罪。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四是优化加重处罚标准。《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即加重处罚标准作了进一步优化,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规定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具备一定情节的,可以适用加重处罚幅度量刑,这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弥补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五是增加从宽处罚情形。在第四条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努力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争取获得从轻处罚。(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第二批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释放司法护航信号 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 守护企业合法权益。为集中体现人民法院通过监督、纠正违法行政强制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和成效,进一步防止同类行政违法情形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涉企行政强制典型案例,2025年8月18日发布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第二批5个案例,重点体现涉企行政强制案件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增强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实效,以确保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某中药材行诉湖南省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中,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湘潭市监局)依法决定扣押违规药品,但扣押时间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违法理据充分,而在对涉案药品的后续处置、某中药材行行为的性质尚无定论的情形下,不判决行政机关返还药品、而是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从后续情况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意向,湘潭市监局销毁了部分已发霉药品,某中药材行加强了自身整改,当地政府也允许其参与当地大型中药材产业园的建设和经营,纠纷处理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行政庭负责人告诉记者。行政强制措施相较其他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且具有即时性,因此,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规定更加严格。某塑料制品厂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来料加工、销售。2022年8月10日,河南省武陟县詹店镇消防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消防中心)在消防检查时发现,某塑料制品厂存在灭火器过期、线路未穿管、无烟雾报警器等消防隐患和违法行为,遂下达《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同日,镇消防中心工作人员还在某塑料制品厂电表盒外部粘贴了封条。其后该厂被迫停电、生产经营中断。该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消防隐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镇消防中心停止查封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认定,镇消防中心系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责令停业整改及实施查封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故确认其作出的通知书及查封行为无效。且即便镇政府自身,也缺乏消防管理领域针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权乃至责令关闭、停业整改的处罚权。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判决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为其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政务诚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向某传媒有限公司颁发许可证,同意其设置楼顶广告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0日至2022年6月19日。2020年5月,当地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文要求拆除清江浦区楼顶商业广告牌。2020年5月15日,区综合执法局对某传媒有限公司作出公告,决定撤回前述广告许可证。某传媒有限公司以其针对上述公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区综合执法局申请暂缓拆除广告牌。2020年6月10日,区综合执法局将某传媒有限公司设置的楼顶广告牌强制拆除。2021年3月24日,另案生效判决撤销了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前述公告中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内容。某传媒有限公司对前述强拆行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区综合执法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撤回许可,但未依法给予企业补偿,且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责令赔偿损失,切实保护了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乎企业发展信心。某文化传播公司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设施案即释放了鲜明信号,无视信赖利益的保护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该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经定西市相关部门同意,签订协议后修建涉案公交站亭及站牌,已取得特许经营权,建成后运营多年,相关部门并未对是否批准及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提出异议。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以其未经审批且不符合规范和标准,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局进而在没有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设施。“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除非涉及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一般不得擅自改变授益性行政行为;如果确实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该项权利,也应当依法弥补受益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行政庭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针对区住建局在未依法补偿、未履行催告、未作出决定情形下实施的强拆行为,明确指出问题、判决确认违法,不仅维护了某文化传播公司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促推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筹政策制定与执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稳定经营主体预期,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页面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润滑油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后,经核查相关事实,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确认,认定该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其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后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内容。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以该公司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鉴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为由,决定罚款2万元。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该公司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尤其要遵循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案中,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从被人举报虚假宣传之日至区市监局处罚之时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且该企业官网浏览人数极少,同时考虑到在企业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决定会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行政庭负责人表示,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促成本案依法妥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全国工商联、最高法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聚焦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2025年8月1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发布第一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从多元解纷案例库中择优选取,充分发挥“商人纠纷商会解”特色优势,以调解促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推动形成“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以诉调对接合力推动实质解纷。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随着我国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涉企纠纷数量增多、类型更加多样,纠纷的复杂性、关联性日益增强。面对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工商联,坚决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相关要求,担当作为、协同发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形成“法院﹢商会”多元解纷新格局,高效、便捷、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化解涉企纠纷。商会熟悉企业、熟知行业,调解企业纠纷具有天然优势,通过适用法律法规,遵循商事规则、商事惯例,发挥行业专家、企业家优势,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将涉企纠纷解决在企业和商会内部,既减轻了企业诉累、节约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商业合作关系,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强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在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集中的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纠纷处理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一方面,商会参与纠纷源头治理。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主动对企业、行业纠纷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守法诚信、合规经营,从源头上减少类案纠纷发生,实现“调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另一方面,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商会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合共赢等理念纳入商会章程,督促会员企业自觉履行生效裁决或调解协议,起到维护经济秩序、化解市场风险、加强行业自律、修复信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会同工商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商会在化解涉企纠纷、协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引导民营企业优先通过商会调解化解涉企纠纷,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纷效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检发布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 聚焦证据审查和量刑适用 切实维护司法公正。2025年8月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发布“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等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涵盖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等多个条线,既有检察机关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监督的二审抗诉案件,也有针对已生效裁判开展监督的再审抗诉案件,还有体现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开展接续监督的二审、再审抗诉案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证据审查判断和量刑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证据采信错误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之一。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530件,其中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有新的证据为抗诉理由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抗诉案件的35%。这批典型案例中,有4个案件涉及证据审查判断问题。例如,“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是一起无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的爆炸案件,该案对于检察人员在办理手段隐蔽且被告人“零口供”的爆炸案件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具有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案件侦破过程是否客观自然,围绕爆炸物的来源及其制作、安装、引爆过程,补充完善证据,结合现场物证痕迹检验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动态还原作案经过,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等辅助办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体现。量刑明显不当、定性有误是刑事抗诉的主要理由。该批典型案例中,有6件案件涉及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系一起被告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气枪弹而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叶某某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六年,李某某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四年。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办理气枪铅弹类案件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不能唯数量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要结合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是否有正当职业、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对于量刑畸重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抗诉。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是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后续将继续强化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综合业务指导,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规则,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社)
15、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2025年8月15日消息,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20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2024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今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2025年8月27日,全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推进会在浙江湖州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服务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成效。这批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公益诉讼案5件,刑事公诉案3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1件。在刑事检察方面,案例突出坚持严的基调,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部署专项监督活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等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黄河流域非法狩猎、运输、收购野生鸟类的团伙化作案情况实施全环节、全链条打击,1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坚决遏制危害鸟类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上升势头。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案例强调坚持以可诉性为指引,提升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质效。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对于检察建议回复期满,行政机关仍未履职整改的,则依法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如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风电项目违规侵占林地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林业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部分整改的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林业部门履行林地生态修复监管职责,并协同确定补植复绿方案,有效修复受损林地。同时,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提升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质效,既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又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能,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陕西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抗诉的陈某鹏与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推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减免规则正确适用;再如广东省中山市某废品收购站等25个单位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加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审查等,向生态环境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推动多家单位共建机制,防范企业恶意注销逃避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环境执法司法保护力度。案例突出深化协同履职,助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针对区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范围广、问题复杂、行政监管部门多,容易产生“九龙治水”困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深挖行业普遍性问题,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批量发现案件线索,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辖区企业完成技术升级,完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服务区域特色产业绿色转型。(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2025年8月15日消息,今年是“两山”理念提出20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2024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今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公安部公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8月13日消息,公安部日前公布5起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排查打击整治工作,成功侦破一批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非法集资犯罪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示,当前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作案手法翻新、套路升级,极具欺骗性、迷惑性。要牢记以下防骗“关键词”,守好钱袋子。高额回报:承诺高于正规理财产品的利息,声称“零风险”“稳赚不赔”,或者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聚餐等方式吸引参与。熟人拉拢:利用亲戚、朋友、邻居、老同事等关系进行“杀熟”,利用信任降低防备。“专家”站台:邀请所谓的“专家”“名医”“成功人士”讲座或代言,制造权威假象。眼见为“实”:组织参观豪华的养老基地、旅游景点,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但实际为租借或虚构的场所。温情攻势:销售人员异常热情,“叔叔阿姨”叫得亲热,提供“贴心”服务,打感情牌博取信任。饥饿营销:宣称“名额有限”“限时优惠”“错过不再有”,制造紧张气氛。(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9、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印发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2025年8月8日消息,近日,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和《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意见》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总结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经验,从总体要求、明确行政复议监督涉企执法重点、提升行政复议吸纳涉企行政争议能力、做深做实涉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深化涉企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效能、强化涉企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凝聚规范涉企执法工作合力七个方面提出了22项具体举措,为加强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推动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作出明确指引。同时联合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反映了各地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为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涉企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联继续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高质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妥善化解涉企行政争议,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水平提供了示范指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0、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2025年8月20日消息,为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司法部紧密结合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行政复议文书示范文本》涵盖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代表人推荐书、和解协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等15种类型,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与行政复议时参照使用,进一步便利群众和企业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信息来源:新华社)
21、农业农村部修改废止12部规章。2025年8月8日消息,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部门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农业农村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两部规章予以废止。农业农村部法规司负责人介绍,本次规章清理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围绕与上位法做好衔接,修改4部规章。根据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修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强化对两个流域违规投放外来物种和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案件管辖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关复议诉讼的条款,统一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办理;根据种子法,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申请,取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的规定,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核发许可证。二是围绕促进相关领域高质量发展,修改6部规章。聚焦解决农药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着眼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修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按照严格品种管理、保护育种创新、服务生产应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修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三是围绕确保相关规定的协调性,废止两部规章。鉴于《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相关内容已被《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替代,相应废止原规章。《决定》涉及10部规章的修改和两部规章的废止,对于新的制度规定需要为相对人留出足够准备时间,为此,《决定》分两类情况明确了相关内容的施行时间:一是修改农药管理领域4部规章的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二是修改、废止其他8部规章的决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将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贯培训,解读《决定》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等,让企业群众、农业农村系统干部深入了解农业农村部利企便民、规范管理的鲜明态度,确保相关制度落实落地。”上述负责人说。“《决定》公布后,农业农村领域现行有效规章共有145部,涵盖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农业产业发展等各个方面,打牢了‘三农’发展的制度根基,但个别早期制定的规章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任务要求,抓紧推进相关规章制修订,同时加强对规章制修订过程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确保每部规章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8月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正式发布《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25—1001),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委托的相关规定,引导合同当事人依法公平有序开展委托活动。为解决当前反映较为集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息不对称、受托人滥用职权等痛点,市场监管总局对2000年制定发布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001)进行了修订。新版《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尊重行业现有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使用说明和特别提示,对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专业名词解释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便于合同双方理解使用;细化了委托事务、工作要求、验收标准等条款的内容,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清晰、具体的签约指导;新增了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要求条款,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新版《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完备的合同条款,规范委托交易行为,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公众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首页,进入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进行免费查询、下载和使用。(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3、安徽:推出20条举措服务保障“三地一区”建设 依法惩治危害新兴产业发展犯罪。2025年8月15日消息,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安徽的战略定位。为更好服务保障“三地一区”建设,日前,安徽省检察院研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三地一区”建设的若干举措》。《若干举措》共20条。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策源地方面,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科研人员与科创企业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办案机制等。在服务保障新兴产业聚集地方面,要求依法惩治危害新兴产业发展犯罪、加强对涉新兴产业案件诉讼监督、优化新兴产业检察服务保障机制等。在服务保障改革开放新高地方面,提出服务高水平改革开放、提升区域司法协作水平、健全涉外检察工作机制等3条举措。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方面,提出更加突出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的措施。对于如何依法惩治危害新兴产业发展犯罪,《若干举措》从依法保护新兴产业企业合法权益、公平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强调坚决打击危害新兴产业发展的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新兴产业企业索贿等犯罪;聚焦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和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涉新兴产业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安徽合肥: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执法协同。2025年8月8日消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合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合肥法务区共同发布《合肥市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 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金融司法与监管执法协同。《框架协议》提出,成员单位要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共通,建立健全金融解纷协同机制,全面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质效;加强重大金融风险的协调处置合作,强化金融风险事前预防,就重大金融法律问题建立会商研讨机制,维护好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联合评选、推介金融专门领域法治典型案例,建立金融法治高端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金融法治高端复合型人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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