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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发布 四种情形应当提前进行法制审核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5/29     浏览次数:    

2025年5月18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改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根据《裁量规则》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暂扣许可证件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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