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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18年8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9/12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海洋环保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2018年8月27日在北京召开。这是继1998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展执法检查20年后,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再次对这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入海排污口设置与管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海域生态保护红线、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排污许可等主要法律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二是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基本情况,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倾倒废弃物和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基本情况;三是海洋环境保护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情况;四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各方面对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经过常委会4次审议,3次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充分听取和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各有关方面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法律,依法好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指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保护土壤环境,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好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全”的民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法律,协同推进土壤及水、气、声、渣、光等污染防治工作,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第7次修改,推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调整优化了税率结构,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国务院要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保持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8月24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了修改。《决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衔接,不再具体列举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以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发展变化;增强经济普查方法的灵活性,适当扩大可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并增加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适应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和上报方式的变化,完善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规定。此外,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明确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国家监察委最高法等五部门发布公告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2018年8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一、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表达自动投案意思,或者以书信、电报、电话、邮件等方式表达自动投案意思,后本人回国到案接受办案机关处理的,视为自动投案。三、鼓励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监察、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资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帮助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海外有关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动员、规劝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提供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藏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予以相应保护,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参照适用本公告。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出台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立足金融审判实践 服务金融中心建设。2018年8月8日消息,为服务和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近日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此次《规定》出台是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上海法院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建立了一支较强的金融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调研上海金融审判实际,于今年5月召开座谈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在沪金融监管机构和单位交流沟通,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部门意见,完成《规定》的起草。《规定》坚持宪法和法律规定基本框架,紧扣服务好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主题,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当前金融审判案件管辖实践,为即将挂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制度好。《规定》共七个条款,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为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逐年增多。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此外,大量侵权纠纷案件中也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多数涉及保险合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分别于2009年10月、2013年6月、2015年11月三次出台司法解释。《解释》共21个条文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保持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对保险标的已交付未登记时的权利行使主体予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不予支持;明确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保持险标的转让空档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二是明保持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列举与危险增加相关的常见因素,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规定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解决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的问题,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三是明保持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规定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赔偿请求权;明确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四是明确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对“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规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问题。《解释》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平衡保护,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注重寻找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平衡点。尊重保险司法规律,尊重保险的特点和特性,恪守保险的一般原理。坚持立足保险业发展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对一些正在探索、尚不成熟的做法未作出统一的裁量标准,留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为市场创新留出空间,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解释》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助推海洋强国建设。2018年8月9日消息,2017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海洋强国建设,在提升海事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国际航运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为充分发挥法院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司法好和服务职能,营造良好的海洋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17年度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案件比例较大。其中既有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联盟公司海事强制令案、海德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招商局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也有提供中国智慧,通过调解解决系列国际商事纠纷的哈皮那公司船舶建造纠纷案;还有案件当事人与纠纷均在国外,但当事人在中国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大宇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这些案件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采信域外证据、查明及适用外国法律的能力与水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司法形象。此外还有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规则的隆达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三福公司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案、力鹏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以及我国海事法院试点海事刑事审判的艾伦·门多萨·塔布雷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这些案件对海事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回应,对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审判规则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防范化解各类风险。2018年8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通知》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知》强调,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通知》要求,要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好。2018年8月13日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意见》指出,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使命,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依法公正专业审理相关案件,聚焦重点领域,增强大局意识,为把海南建设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好区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好。《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好,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推动海南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刑事审判,严厉打击影响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各类刑事犯罪。要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依法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建设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要加强民商事审判,注重产权保护,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加强海事审判,服务海洋强国战略,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支持海南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支持建设中国(海南)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妥善审理金融案件,服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投融资创新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要妥善处理旅游纠纷,支持海南提升旅游消费服务质量,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提供司法服务和好。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理念,适应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际需要,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创新。要加强涉外商事审判,创新审判方式,加强司法协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推动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改革创新提供优良专业司法服务。要全力做好执行工作,优化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要求,要加强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支持建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建立健全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判机制。要全面建设智慧法院,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提升司法服务好的信息化水平。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官员额制,健全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需求、更加便捷专业的诉讼机制。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语的高层次审判人才。要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窗口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全国一家金融法院在沪正式成立。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上海金融法院2018年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后,将紧紧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高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国际金融交易规则话语权;借鉴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司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审判工作实际,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金融司法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 包含涉互联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多类型案件。2018年8月2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总结近年来我国涉互联网案件的审判经验,旨在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为涉互联网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为社会公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提供指引,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推动涉互联网领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通过加强互联网与审判工作紧密互动,努力实现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互联网案件审理及审判经验的总结,积极探索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含涉互联网领域内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隐私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多类型案件。其中,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壮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成为专业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商誉,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明确了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谢鑫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制作、在线提供有声读物在著作权法上如何定性,经营者应当如何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未经许可制作有声读物所侵害的是作者的复制权还是改编权等等问题。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认定了网站抄袭行为会损害网站运营企业的经济利益,网站通过源代码的撰写将文字、图片、声音等组合成多媒体并通过计算机输出设备进行展示,当网站版面的素材选取、表现形式及内容编排等达到一定独创性要求,网站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明确法院可以对专属于被执行人的网络域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为解决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公正、专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随着网络拍卖的广泛应用,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成为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制约着拍卖优势的有效发挥。按照过去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主要是依赖于传统的委托评估一种方式,评估周期长,费用较高,当事人负担重。实践表明,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协议确定参考价,向有关部门定向询价,既快速又无费用负担。特别是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以大数据方式确定参考价更是便捷快速,成本低廉。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进行规范。《规定》共35个条文,包括五个方面重点内容:一是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从而形成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新模式,较大地拓宽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渠道。新增的三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专业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都是“零费用”,对解决长期以来评估周期长、费用高、财产处置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重新确定和细化了委托评估的规则,使之更加透明。实践中存在大量财产确实需要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参考价,因此,委托评估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在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对委托评估的办理流程、评估机构的选定规则、评估的期限、报告的发送、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定,赋予委托评估以新的活力。三是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较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对解决传统评估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对网络询价费用和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及计付标准进行了规定,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申请执行人垫付网络询价费用和评估费用的问题,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五是全面详细地规定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项工作,涵盖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结果的发送、异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使之更公平、更公正,从而较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规定》的同时,即着手开展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设计研发工作。询价评估系统嵌在办案系统中,与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络司法拍卖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案件承办人可以在询价评估系统中完成所有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全程留痕,且实现一键式向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一键式自动摇号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和向评估机构发送委托评估材料,一键式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结果等,方便、快捷、专业。目前,询价评估系统即将进入部署调试阶段,预计今年10月份,系统部分功能将陆续上线试运行。询价评估系统将与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限制消费、指挥管理等系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该系统的上线,将实现执行案件从登记立案到财产查控、从确定参考价到网络拍卖、从款物发放到案件报结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作重大调整。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规定,保持罪责刑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16最高检开展“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2018年8月30日消息,全国检察机关将统一开展“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纳入本次重点监督范围。最高检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重点开展三方面监督工作: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问题;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问题;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问题。本次专项监督活动以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和网络餐饮以及水源地保护为监督重点,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作为,打击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司法部最高法公安部印发陪审员选任办法明确我国人民陪审员选任将以随机抽选为主。2018年8月28日消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日前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实地感受法庭审判氛围。同时,随机抽选可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人员参与,较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范了随机抽选的程序步骤,以及随机抽选候选人、建立候选人信息库、候选人资格审查、征求意见、确定人选等内容。办法规定,第一次随机抽选,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第一次随机抽选之后,相关部门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信息库,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的意见。第二次随机抽选是从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专业性,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则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专业的原则。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8月24日消息,民政部日前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办法》自2018年9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信息公开的目的和原则。即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并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办法》从三个方面对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要求公布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公布本组织出国(境)的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慈善法》的要求“遵循管理费用较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全过程对外公开,也就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公开相应的内容,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三是要求慈善项目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还要做全面公开。(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三部门发布奖励办法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较高奖励30万元。2018年8月28日消息,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办法》共18条,对举报人、举报受理机构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保密要求、需要追责的情形等,还规范了举报奖励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等。《办法》明确,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应当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直接向公安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由公安部禁毒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认真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举报制毒工厂,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等情形,以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抓获犯罪嫌疑人数、查获吸毒人员数等为依据,给予300元至不少于20万元不等的奖励。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可奖励30万元。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此外,各地可参照《办法》提出的标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办法》明确,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资料。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将指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或者其他受理方式,24小时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线索。(信息来源:央视新闻)
20中国银保监会通知要求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2018年8月8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近期下发通知,对银行业、保险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行部署,要求严格准入,严防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进入银行业和保险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市场准入审查,严禁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严禁涉黑涉恶人员担任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知要求,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对银行业领域,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业务中的下述行为: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业领域要重点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通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相关部门要及时接收、处理举报线索,并按职责进行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包括对非法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等问题的举报;对银行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涉黑涉恶问题的举报;银行保险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等。(信息来源:新华社)
21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发布风险提示 防范以“区块链”等名义非法集资。2018年8月25日消息,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对一些不法分子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警示。《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表示,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 “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提示称,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二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三是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五部门提醒广大公众,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理性看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信息来源:新华社)
22安徽:亳州首部政府规章出台。2018年8月9日消息,《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日前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政府规章。《规定》共七章40条,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以及清理等方面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对提升该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全面推进该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政府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近年来,亳州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认真落实《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3安徽:马鞍山花山法院:法律文书社区网格化送达。2018年8月9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社区网格员成功送达6件物业纠纷应诉文书。这是花山法院努力破解送达难、执行难的一项创新举措。连日来,花山法院先后受理了19件涉金安小区的物业纠纷案件。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按照送达程序联系当事人领取材料,但因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之间矛盾对立情绪较大,个别业主不愿配合法院领取应诉文书,文书邮寄送达后被拒绝签收。送达人员上门送达,部分业主刻意回避,拒不开门。于是,立案庭法官就委托金安社区网格员进行送达。金安社区负责人接到法院打来的查证电话后迅速联系辖区网格员,将被告家庭成员信息及日常作息情况反馈给法院,并择时与司法警察一同上门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几日下来,涉及该小区的物业纠纷案件诉讼文书在网格员的协助下顺利送达完毕。物业纠纷案件送达问题轻松解决了都得益于花山法院与区综治中心的联动协助。为积极构建综合治理工作大格局,融合利用各方资源,创新司法协助工作,花山法院与区综治中心联合出台了《社区网格员协助法院送达疑难法律文书及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司法便民工作新举措。花山区法院宣传负责人介绍说,花山区法院新的送达模式引入综治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借助遍布城乡、村(居)委会、社区的网格员参与送达法律文书及执行工作,将有利于打击规避送达、妨碍诉讼、逃避法律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助推审判工作驶上快车道。(信息来源:中安在线)
24安徽律师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首次适用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调处亿元大案。2018年8月21日消息,近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内,一起标的额达2.7亿元的民商事纠纷在律师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就案件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这是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开展后,首次在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试点地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创新思路,有条不紊地推进试点工作。今年6月,安徽高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律师调解试点文件的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此次调解虽因当事人付款能力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专业率提供了帮助,参与此次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对律师调解制度均给予了高度肯定。目前,安徽已成立律师调解组织106家,律师调解员达605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安徽省一个司法鉴定服务平台“合肥市司法鉴定服务平台”试运行。2018年8月24日消息,合肥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近日在全省率先打造的“合肥市司法鉴定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试运行,市民只要通过关注“合肥司法鉴定”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操作流程即可实现线上委托,服务上门,足不出户做鉴定。有相关需要的市民可以在关注“合肥司法鉴定”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我要鉴定”菜单模块,进入鉴定机构微矩阵。当进入自己选择的鉴定机构公众号后,点击“我要鉴定”,完成“鉴定预约”,录入姓名、联系电话及地址即可完成委托。该平台不仅可以受理案件,委托人还可以在“流程查询”功能里查询办理进度,随时了解鉴定动态。鉴定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指定合适的司法鉴定人,并承诺在24小时之内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告知所需检材与相关身份证明,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该平台的“火眼金睛”让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处遁形。涉案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可以在“鉴定防伪”模块中输入鉴定意见书编号和被鉴定人姓名进行查询,真假一目了然。(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指导意见。2018年8月23日消息,为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随着“现金贷”“信用贷”“校园贷”等民间借贷形式的迅速扩张,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暴力讨债”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日益猖獗。此类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是诱发其他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时,“套路贷”往往与黑恶势力交织,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对“套路贷”犯罪坚持全链条多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注重利用财产刑、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铲除“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较大限度追赃挽损,降低再犯可能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受案、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对涉及强立债权、强索债务的群众报案、警情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分析研判,在查办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案件时要增强敏感性,深入核查、串并深挖;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要从严掌握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适用条件,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法院要坚持依法从重惩处,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套路贷”团伙依法适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集团的有关规定从严打击,对办理民事、经济案件中发现的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意见》还就“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处理作了详细要求。(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7合肥警方发布借贷安全提示 警惕“套路贷”五个常见“套路”。 合肥警方2018年8月23日梳理并公布“套路贷”的五个常见“套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识破迷局。“套路贷”常见的有五个作案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但实质均无金融资质,并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违约金”“保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要求借款人只得保留实际借款金额,其余虚高款额交还犯罪嫌疑人。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变相拒收还款”、“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大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合肥警方提醒,一旦发生贷款等经济纠纷或深陷“套路贷”陷阱时,停止还款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对方采取暴力催收等手段请保留其犯罪证据;市民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到正规金融机构,不要轻信无金融资质的个人、公司;日常生活中,对各种无抵押免息贷款的广告信息,应保持清醒认识;珍惜个人信用,树立正确理财、消费意识,防止因不良信用记录给贷款带来被动。(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8合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有了统一评判标准。2018年8月23日消息,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的通知》,在全省率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尺度作出了统一规范。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过程中面临的受理范围不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规范等问题。制定的37条规范指引,分别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时效、举证责任、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工伤待遇、裁审程序衔接等若干问题作出规范和解答,对统一全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评判标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依托规范指引文件,畅通了裁审衔接渠道,增强了仲裁与诉讼之间的一致性,强化了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好作用,有利于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有利于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效能、提高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信息来源:合肥市人社局网站)
29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2018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行检察建议,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决定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等方式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核实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立案审查。对群众举报、符合立案条件的重大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检察机关进行线索核实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工作制度,并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给予协助、配合。比如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和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实现电子数据信息对接等。决定要求,切实加强公益诉讼工作财政好,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勘验检测等调查取证费用和举报奖励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探索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自2015年7月以来,合肥市准确把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法定案件范围,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排查案件线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71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347件、提起公益诉讼24件。(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30重庆:限制“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2018年8月9日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的通知》,对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进行严格限制。《通知》所称“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通知》所称“高收费民办学校”是指学费标准高于本区县同类型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通知》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对象是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区县高收费民办小学、初中、高中新登记入学学生的父母。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可通过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通知》要求,各高收费民办学校需在办理入学登记前确认申请入学的学生父母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各区县可以组织相关学校对当年申请入学的学生父母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也可通知学生父母自行查询后向校方提供查询结果证明。《通知》要求,高收费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避免引起家长及市民的误解。目前,重庆全市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7.77万余例,与多家市级机关和单位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已有30家市级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通过平台查询比对失信被执行人7414人次,依法依规进行信用惩戒3488人次。(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重庆公检法出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2018年8月20日消息, 重庆市公检法机关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性质认定、罪数、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进行明确,旨在进一步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根据此次出台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如出现三种情形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规定同时明确,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将被认定为“套路贷”犯罪集团,其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将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上海海事法院发布全国首份涉“一带一路”海事审判白皮书。2018年8月13日消息,上海海事法院近日对外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涉“一带一路”海事审判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这是该院自2010年以来第八次向社会发布海事司法报告,也是全国首份专题涉及“一带一路”海事审判工作的白皮书。来自白皮书的统计,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涉“一带一路”案件308件,涉案标的总额人民币7.1亿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案件涉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分布来看,以“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东南亚地区国家较为集中,南亚地区和中东及非洲地区位居其次;案件较多的国家有韩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案件类型上,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较为多发,其他类型也多与海上运输活动相关。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前5起案例主要侧重于涉“一带一路”常见海事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内容涉及大宗散货运输、生鲜货品跨境运输货损、海上运输中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海事强制令制度的运用、外国海事仲裁裁决的审查和执行等,后5起案例侧重于介绍上海海事法院积极促进案件纠纷快速化解、破解涉外案件效率瓶颈等工作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以展现服务好涉“一带一路”海事审判工作各项机制的运用情况和成效。为使涉“一带一路”案件的审理更加专业化、便利化,积极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上海海事法院目前已形成一系列较好地满足涉外海事审判需求、符合海事审判实际的机制和做法,如建立重大航运纠纷应急处理机制、采取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授权等,这些机制受到了众多中外航运企业的欢迎。(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3广东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 发挥制度优势 构建和谐关系。2018年8月24日消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充分发挥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优势,合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广东是劳务用工大省,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特点。统计显示,2017年广东省调解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占全国的七分之一,全省法院一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占全国的十分之一。为适应新法规政策的变化、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以及裁审思路的转变,广东高院与广东仲裁委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裁审衔接意见,及时回应网约车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工伤待遇、仲裁阶段财产保全的诉讼衔接等问题。《意见》充分体现了对工伤劳动者权益以及患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针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裁审规则;关注经济运行动态,兼顾网络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投资方多方权益;总结较新裁审思路,防止劳动关系认定泛化,将劳动关系确立与工伤认定相对分离等;针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等长期争议问题,统一处理思路,致力于解决实务难题;填补程序衔接空白,完善裁审规则,规范诉讼保全、调查取证、送达效力等程序衔接。(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4绍兴判决全国首例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案。2018年8月24日消息,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拍卖多人悔拍纠纷判决赔偿案二审日前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该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以判决赔偿形式来确定的破产拍卖纠纷案。2014年8月29日,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将持有的绍兴梅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委托柯桥区法院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46万元,保持金4.6万元进行公开拍卖。竞拍人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129万元竞拍成功,但其并未在指定的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拍卖余款,导致该股权二次拍卖。同年2月28日,杨某以122.6万元拍得该股权,但杨某同样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拍品余款。较终,该股权在第三次拍卖中,被高某以84万元价格拍得,高某随后支付余款并办理成交手续。2017年11月27日,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吴某与杨某共同赔偿原告拍卖价款差额损失45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案应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解决,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扣除保持金,而未规定需补足差价;即使需补足差价,也不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此,自己仅需承担第一次与第二次拍卖之间的差价,并扣除保持金4.6万元。被告人杨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竞拍,仅是出借账号,由案外人蒋某进行操作,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已进入破产程序,相关执行程序已依法中止,因此讼争拍卖不应当系民事执行中的拍卖行为。同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法院也已经在该拍卖项目公告中明确告知系受委托拍卖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股权,不存在系民事执行拍卖的解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不适用于本案,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其次吴某主张的网拍若干规定中,该条例仅是针对拍卖保持金的处理,并未明确规定悔拍人无需补交差价。因悔拍导致的补差,应以每个悔拍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为原则,按每个悔拍人在所有悔拍人补差金额之和中所占比例,来确定各悔拍人应承担的补差金额。计算方法为:各悔拍人需承担补差金额=各悔拍人差价金额×(需补差价金额÷各悔拍人差价之和)。再次,拍卖须知已告知委托他人竞拍的应向管理人办理委托手续,手续不全认定为个人行为。因此,杨某相应账户的操作行为应视为其个人行为,且杨某与案外人间关于借用账号及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故法院对杨某及其所称的案外人间是否存在借用账户的事实已无需查明,并确认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较终,绍兴中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吴某应支付给原告差价赔偿款196224.8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某应支付给原告差价赔偿款161775.12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5云南高院出台意见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助推农村全面发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27日向社会发布较新出台的《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好的意见》。这是云南高院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具体体现。《意见》旨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化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助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立足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紧密结合云南实际,从促进农业发展、助推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以及全力好民生权益等5个方面入手,制定了18条实施意见。《意见》强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农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高原农业科技创新司法保护,促进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力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好国家各项扶贫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以现代生态理念推进环境司法审判工作,依法制裁破坏农业资源、生态资源、生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农村生态保护制度、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保护好乡村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加大乡村传统民间纠纷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推动构建符合乡村实际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彰显司法专业,同时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体现司法关怀。《意见》强调,法院要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对涉农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和运用,增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乡村全面振兴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6河北高院出台指导意见引入保险好机制深入破解执行难题。2018年8月31日消息,河北省高级人民日前法院出台《关于审判执行业务引入保险好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审判执行业务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以及执行救助保险。《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悬赏保险保单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时同时提供。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自定悬赏比例,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悬赏金额不超过20万元;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执行人自定悬赏金额,原则上保费不超过悬赏金额的10%,较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举报人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执行法院查证属实的,可获得悬赏公告奖励金,奖励金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指导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可以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购买执行救助保险,其案件范围原则上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为主,其他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也可纳入,但须报河北高院备案。执行救助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应包含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至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期间。《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河北高院在防范诉讼风险、深入破解执行难方面做出的创新探索,充分发挥保险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努力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和新期待。(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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