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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0年3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4/7     浏览次数:    

                                                                              (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   崔伟律师)

1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3月13日消息,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决定》明确,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提出,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持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自然资源部要对用地审批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3月3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海上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海洋权益和海上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较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通知》指出,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由海警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管辖原则进行。依据第一条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海警工作站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依法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通知》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海警机构移送起诉的海上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海警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由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通知》强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立案、破案,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海警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警机构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通知》指出,海警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活动,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介入海警机构的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3最高法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不动产续封和银行存款续冻工作。2020年3月4日消息,为贯彻落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等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较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中国银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不动产续封和银行存款续冻工作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如何续封续冻等工作作出部署安排。《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积极向人民法院延伸服务端口,实现不动产查封登记续封“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较大程度减少人员聚集。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热线电话、工作传真、微信截图、邮寄交换等方式畅通办理渠道,结合相关材料和信息,及时准确续封。《通知》明确,线上冻结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冻的,相关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及时在线上办理续冻手续。线下冻结的银行存款和金融理财产品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冻的,相关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热线电话、工作传真、微信截图、邮寄交换等方式畅通“不见面”办理渠道,及时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相关材料和信息,及时准确续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文件 十一地试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2020年3月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近年来,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切实履行协调化解劳动争议职能作用,会同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劳资关系和谐,推动法治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试点文件在总结提炼相关地方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律师参与、依法履行审判职能、落实特邀调解制度、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和调解协议履行机制、加强科技应用、完善经费好、巩固制度好、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等提出14点意见,特别是对发挥工会组织职能作用,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措施等提出了要求。此次试点既是对有关地方探索经验的总结和提升,也是为下一步完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所做的必要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将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延伸工作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依法对接、有机融合,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落地实施。2020年3月14日消息,为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便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低成本、专业率解决纠纷,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近日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两家单位《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2018】305号)关于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的要求,共同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tiaojie.court.gov.cn)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www.investor.org.cn)实现数据交换、互联互通,建立协调联动、专业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目前,法院调解平台有全国2800多家法院接入;投资者网平台入驻的证券期货调解组织覆盖资本市场各投资业务领域、全国各辖区。两个平台的联通,可以实现线上接收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接收投资者调解申请、调解员选择、组织调解、调解协议线上申请司法确认等功能。一方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后,经当事人同意,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向其特邀调解组织(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调解案件;特邀调解组织登录投资者网平台接收案件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完成后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如需司法确认,法院通过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案件信息由投资者网平台传回法院调解平台,法院继续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另一方面,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完毕的纠纷案件,也可基于当事人申请在线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得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对投资者、市场机构等当事人而言,“一次不用跑”“键对键”就能在线完成调解流程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日前,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浙江证券业协会等调解组织分别运用上述机制,进行了在线诉调对接实践。已经完成的两批虚假陈述纠纷案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投资者累计获赔金额320万余元。这两批纠纷的快速、妥善化解,标志着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正式落地实施,为今后人民法院和调解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范本。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务实举措和具体实践,对于降低投资者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提升科技信息化监管水平,以及疫情防控期间便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解决纠纷,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将持续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机制建设,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和谐健康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十个典型案例指导依法惩处涉疫情犯罪简案快审难案精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准确把握政策,及时、从严惩处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好。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依法及时、从严惩处涉疫情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同国家卫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好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我们注重发挥案例指导作用,通过分批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审判指导,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定罪量刑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地方各级法院严格贯彻“两高两部意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新冠肺炎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各地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想方设法将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降到较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涉疫情等案件,在保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重点安排,依法及时审判。对于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等法定条件的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实现了“快立、快审、快判”。对案件相对复杂的,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或者定罪量刑有异议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较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各地法院充分运用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成果有效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创新工作方式,通过视频、短信等非接触方式完成文书送达、指定辩护等工作。“其中59.3%的刑事案件采取视频开庭审理,既防止了羁押场所的病毒输入风险,又保持了刑事审判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前段时间,各地法院审理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多数是案情比较简单、明了,处刑较轻的案件,本着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原则,很多案件是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提高了审判效率。“刑事审判既要及时,又必须严格依法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对此,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严格依照法律关于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规定,依法好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首先要坚持依法严惩,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同时,也要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裁判中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避免政策把握粗放化、简单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好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2020年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检法司和海关职能,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实际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各级公检法司机关和海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对于防控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好。《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为好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意见》从做好行刑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强化检察职能、加强沟通协调、坚持过罚相当、维护公平正义等六个方面,对于公检法司和海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领域,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完善工作机制,保持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于2020年3月19日发布。批复的主要内容为:一、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保持罪责刑相适应。本批复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24日发布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涵盖了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产导致的买卖合同违约、金融借款逾期等纠纷类型,办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司法服务,综合运用实地走访、协调各方、在线调解等方式,依法及时化解合同纠纷和企业债务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抓好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从今年1月疫情开始至3月18日,全国各级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212万件;各级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克服疫情影响,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矛盾化解工作,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89.8万件。3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做好法律服务等工作,及时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矛盾纠纷,推动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用好用足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优化办案方式,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办案理念,聚焦涉诉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导办案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稳定社会对司法案件处理的合理预期。第一批案例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分批次发布更多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好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3月31日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8个民商事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及破产重整、和解挽救濒危企业的功能,整体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全面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充分挖掘、释放有关企业在好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实现了企业复工复产,积极维护了具有拯救价值困境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为企业进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础,也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了有力司法好。这批案例主要体现了破产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以下功能价值:一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维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市场资源的专业配置。重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企业破产法为促进企业重整再生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撑,尤其是鼓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既有利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较大化,也为企业再生创造了条件。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人民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促进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中,企业虽然目前处在清算程序中,但因复工复产持续经营的积极影响,目前已有两家投资方向管理人提出参与重整意向,为下一步企业再生创造了积极条件。二是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企业再生。本批案例中,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实现了个别执行程序的中止和停息止付,避免被“五马分尸”,有效保存经营能力。相比执行程序着重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破产制度重在集中清理债权债务、保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提供集体谈判和协商的平台,通过依法赋予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执转破”工作机制,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危机,避免了个别执行损害企业经营和全体债权人利益。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又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申请适时转化为和解程序,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从而较大限度挽救企业、保护债权人利益。山东万鑫轮胎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保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通过重整盘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厂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债务13亿余元,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三是充分发挥司法好功能,依法应对疫情不利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力疫情防控和物资生产。本批案例中,不少企业涉及医药经营、医疗设备生产以及民生好,面对疫情挑战,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司法好功能和府院协调机制作用,深入发掘企业在好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资方面的产能,为助力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效”显著。这也使得“破产保护”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为社会所肯定。安顺市顺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业开发的安顺农贸城作为安顺市民的“菜篮子”工程,基于重整程序中经营管理权的顺利移交,使其在疫情期间为稳定当地农产品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该案破产重整程序的依法推进,重整制度挽救企业的价值得到了充分彰显,并赢得了债权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统一各级法院办案理念,引导法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通过上述典型案例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检:绝不允许在耕地上建“生态园”“休闲农庄”等。最高检2020年3月5日召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法律绝不允许。苗生明介绍,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特征明显。城乡接合部、城市周边、浅山地区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开发大棚房等案件往往多发。二是非法占用方式多样。从已发案件形式来看,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建厂、建房、建设水电站等;有的在农用地上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如采矿、挖砂等;有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如开垦林地、挖塘养鱼等;还有的将农用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如进行小产权房、大棚房开发等。三是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出于“政绩”冲动或利益驱动,往往或明或暗支持这种行为。四是隐蔽性强,不容易被暴露,办案难度也比较大。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大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改造,或隐藏于幕后,派无关人员充当傀儡。苗生明表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较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较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他提到,最高检发布第十六批涉农检察主题指导性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例,这就是要严正宣示,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上建设所谓“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国家法律绝不允许。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追诉,严厉打击惩治该类犯罪。(信息来源:最高检网站)
12、最高检提醒谨防10种多发诈骗案件类型 涉疫情犯罪近四成为诈骗。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2日公布第五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均为涉嫌诈骗案例,既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诈骗案,也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诈骗案,以及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诈骗案等。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疫情期间,诈骗是检察机关办案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发案比例高、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诈骗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40%左右,批捕件数则超过50%。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从办案情况看,疫情防控期间的诈骗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虚构提供防护物资的诈骗犯罪特别突出,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都利用市场非常紧俏的疫情防护物资进行诈骗,其余还包括骗取培训费、骗取社会捐款、利用车船票改退或者提供医院床位等进行诈骗;二是犯罪手段网络化特点突出,对司法办案的挑战也更大;三是犯罪数额大;四是犯罪区域化特点明显,从地域分布来看,多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针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最高检总结了疫情期间的10类多发诈骗案件类型:一是虚假出售防疫物资诈骗;二是谎称筹集善款诈骗;三是推广出售药品、保健品诈骗;四是利用学生网络课堂诈骗;五是以单位、企业工作名义诈骗;六是提供虚假就业、兼职信息诈骗;七是冒充各类客服诈骗;八是针对公司企业合同诈骗;九是针对中小企业贷款诈骗;十是以疫情防控检查名义诈骗。苗生明提醒,谨防诈骗首先要选好正规的渠道,同时,还要注意谨慎付款,支付定金、转账、汇款时要高度警惕、再三确认,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立即报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3最高检:中国检察网设置专区好律师执业权利。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2020年3月23日在首页显著位置增设“律师执业权利好专区”,在12309热线服务电话设置接听、分流和处置专席,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客户端同步上线。这是继去年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大厅”设置律师来访“绿色通道”之后,最高检为畅通律师诉求渠道、方便律师控告申诉搭建的新平台。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各地律师除通过传统的来信来访外,可以在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或阻碍后通过拨打12309热线电话(区号+12309)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电脑PC端、微信公众号、APP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保持在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在去年开展好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的基础上,今年最高检仍将继续推进好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针对律师反映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辩护难和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收集证据权、庭审质证权等受到侵犯和阻碍问题,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通过扎扎实实办案把好律师权利工作做细做实做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配合,巩固和加强值班律师参与接访的制度建设。在今年开展的信访积案专项清理工作中,举行公开听证的将邀请律师参与,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化解矛盾的作用。最高检还将及时收集、发现、宣传各地好的做法,发布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挂牌督办一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4、最高检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5日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三个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这三个案例对各级检察机关解决金融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指导作用,对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提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三个案例分别体现了检察机关指控与证明金融犯罪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意义各有侧重,但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都具有参照适用的价值。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涉众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别上升40.5%和50.7%;起诉集资诈骗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别上升50.13%和52.24%。此外,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新修订的证券法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的数量不多,但涉案金额大,影响广泛,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健康环境,侵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最高检选择了具有代表意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2018年,最高检对内设机构进行改革,设立第四检察厅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此后各地检察机关也都设立了经济犯罪检察专门机构,加大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力度。各地检察机关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惩治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跨区域金融犯罪案件,对重大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不断加大惩治力度。但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金融业务专业性强,金融犯罪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之外还设置了许多的迷惑和伪装,给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带来很大难度。“首先是对新金融现象的认识问题,表现为对金融现象和犯罪的伪装认识不清,要求立法和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其实是没有准确把握运用法律认识复杂社会现象、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影响对金融活动性质的正确判断。”郑新俭说,比如,在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辩称其线上平台是正常的P2P业务,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需要取得金融许可牌照,“但实际上,单位和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并控制、支配,均属于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紧扣办理金融犯罪案件面临的重点难点和争议点,既解决了争议问题,又规范办案程序;既宣扬办案理念,又反映办案过程;既说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又体现办案的具体工作策略,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指导意义。”郑新俭说。3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紧迫感,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积极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努力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较低限度。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门也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为稳定市场人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和支持。对此,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严厉打击和精准好、依法办案和防范风险相结合,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好,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最高检要求,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要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此外,对于在维持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应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较大限度减少各方面的经济损失。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公布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盐业体制改革,保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696号)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该解释废止后,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好。2020年3月4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近日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好。《指导意见》全文共分为九个部分,涵盖总体要求、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组织领导等内容。《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司法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召开座谈会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将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公众意见。2020年3月9日消息,司法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日在京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座谈会。部分企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干部、居民和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讨论,发表意见建议。与会人员认为,通过赋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吸引人才、专业人士和域外资本参与本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许多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普遍做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外国人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促进中外交往,我国有必要在现行制度和实践的基础上制订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与会人员指出,条例征求意见以来,社会高度关注,有的担心有关资格、条件设计是否合理,会不会出现大量境外人员挤占国内就业岗位和社会公共福利资源问题,也有的反映一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化,顾虑实施后出现管理漏洞、难以监督问题,与会人员建议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国际有益做法,进一步评估论证,完善优化相关制度设计,使申请永久居留的资格、条件和程序更周延、更严密。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目前尚处于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对公众所提的意见建议,认真深入予以研究。条例在充分吸纳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前不会仓促出台。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高度重视公众对完善境内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关切,在依法保护广大中外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对非法入境、非法滞留人员检查、遣返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8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办法》分为4章,包括总则、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范围。《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范围为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二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并在合同中合理约定风险分担内容。三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了促进设计与施工融合,培育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企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四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设立专业性项目管理组织,配备相应专门技术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持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五是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全面负责,分包不免除其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有利于实施风险承包,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培育具有融资、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综合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建筑业走出去,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信息来源:中国建设报)
19、住建部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严禁政府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3月29日对外公布《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明确,因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应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随着疫情的缓和,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推动复工复产,其中,建筑类企业施工人员众多,工程数量较大,关系到我国经济稳定运行发展。我国从事建筑业生产的职工大概有5000万人,截至3月初,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有19.25万个项目。建筑类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存在两难:第一难是用工返岗难,由于疫情防控,有的需要隔离,人员流动还有一定难度;第二难是到了工地以后防疫的设施和设备好(比如口罩等)比较难。针对上述难题,《指南》要求要通过建立“一人一档”健康管理制度、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等措施,统筹指导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管控。项目现场应严格执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修订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优化施工计划与组织,优先安排机械进场作业,落实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人员、资金。受疫情影响,一些工程延误工期已不可避免。对此,《指南》强调,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处理。针对当前部分企业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指南》明确,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0水利部12314平台正式上线 公众监督涉水问题有了新渠道。2020年3月28日消息,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近日正式上线运行,开辟了电话、网络、微信“三位一体”的水利强监管新渠道。今年1月1日,水利部12314平台开通试运行。试运行以来,公众反映各类涉水问题线索400余条,主要涉及农村饮水、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及节水等领域,有关问题线索均得到及时处理。近日,水利部办公厅要求各级水利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加强问题线索督查督办,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水利部将把12314平台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作为水利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全程盯紧受理、分办、办理、反馈各环节工作,视情开展复查复核,探索举报奖励制度。(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自然资源部废止与新土地管理法不符规章 部门规章总数由52部减少至40部。2020年3月31日消息,为推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自然资源部日前决定废止4部规章,打包修改3部规章,其中包括与新土地管理法不符的内容。2019年7月以来,自然资源部已组织完成了两批部门规章清理工作。两次清理结束后,自然资源部部门规章总数由52部减少至40部。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完善和调整,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自然资源部指出,原《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的主要制度等内容已不再适用,需要及时废止。自然资源部介绍,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了改革完善,原有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不再符合改革实践的要求,需要及时废止。同时,自然资源部对行政执法、听证方面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整合。围绕自然资源部组建两年以来的工作实践,根据职责履行需要,自然资源部对原“一部两局”制定的有关规章进行精简合并和修改,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重要改革精神,增加了新的内容和工作要求。自然资源部表示,废止《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重点围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及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的实践,继续做好规章立改废释工作,不断提高自然资源法治化水平。(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22、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意见》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3月5日出台《关于依法做好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矛盾纠纷工作的意见》,为各有关方面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统筹“两手抓”、夺取“双胜利”工作大局的又一创新之举。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推进疫情防控、精准稳妥复工复产,尤需依法依规定纷止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这一工作性文件。《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强调要依法做好多元化解全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工作,坚持调解和解优先、加强诉前调解、减少未调即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意见》提出了十二条具体要求,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个方面列举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的若干情形,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职责。《意见》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扣多元化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的矛盾纠纷,通过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督办代表建议、妥善处理信访等,支持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主体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善于运用“代表活动室”“代表工作室”“代表调解室”“群众联系点”和履职网络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平台,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导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法定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公调对接,在办理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引发的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专业性调解组织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专业调解各类矛盾纠纷。人力资源和社会好、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调、检调对接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元化解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纠纷,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依法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意见》还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保委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相关职责义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强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各主体如有履行法定职责不力、失职渎职、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相关纠纷化解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意见》就加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领导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坚持典型引路,引导各有关方面更好履行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3安徽省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式立案。2020年3月28日消息,安徽省消保委日前表示,由省消保委发起的全省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于3月6日由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4年3月15日,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依法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益性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安徽省消保委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密切联系,建立协作机制,不断推进消费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到实处。2019年,安徽省消保委与省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主办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研讨会,滁州、六安、亳州等地检察机关向消保委移送一批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并积极支持起诉,努力形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2019年12月20日,安徽省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责,就9件假冒注册商标案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被告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90多万元,滁州市检察院依职责予以支持。2020年3月6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该批案件是安徽省消保委提起的首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皆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案。此批案件分为两类,一是制作假酒并销售,一是购买假酒并销售,用低价吸引消费者,冒充高档酒,通过商场、超市、饭店等销售渠道销售。受害的消费者众多且身份难以确定,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民以食为天。针对假酒屡禁不止的现象,安徽省消保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4安徽确立下级法院执行局长向上级述职制度。2020年3月28日消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工作办法》,在全省法院确立了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作报告述职的制度。《办法》指出,下一级法院执行局长汇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3+1”第三方评估核心指标情况;执行案件质效和管理指标情况;执行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年度执行工作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综治工作考核项目落实情况等。《办法》规定述职的具体程序为:通知确定述职对象,撰写提交报告,本人述职,开展评议,结果反馈,整改落实。述职工作具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会同政治部、监察室等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组织实施。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现场对述职内容进行综合评判。评议结果经组织述职法院党组审定后,通报至下级人民法院党组。述职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执行局长所在法院,应在15日内书面上报整改方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安徽省立法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聚焦中医药事业发展目前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对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渠道等作出规定,将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化好。《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好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并就支持中医药事业融入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服务、文化传播以及中药材基地建设方面开展合作。为强化中医药服务力量,《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个市、县人民政府至少举办一所独立的公立中医医院,同时对中医科室、中医医师、中医病床等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床位占标准床位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条例》据此强化了相关内容,要求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机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皖产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同时,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对中药材从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到使用的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人才为先。《条例》支持中医药院校开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自主招生、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同时,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优秀中医医师带徒授业,并明确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条例》还提出要通过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完善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设立中医药宣传周等方式,推动我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与传播。(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26合肥政法机关推出九条措施服务好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3月3日消息,合肥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日前联合印发《合肥市政法机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好企业复工复产九条措施》,切实服务好好合肥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在好企业交通运输畅通中,《措施》要求对企业复工复产所需物资运输通过检疫通道的,优先放行、快速通行,并主动为市内重点生产企业运输紧急物资车辆提供警车护送服务。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做好“点对点”包车交通好。同时,合肥市实行便捷公安政务服务,对户政、车驾管、出入境、国际联网备案等政务服务实行网上办理,并开通加急业务咨询热线。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急难需求,由属地公安机关提供上门帮办、特事特办。在提供优良公共法律服务方面,《措施》提出在政法机关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布政策法规,编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引汇编》,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政策法律指导。通过服务热线或者网站等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咨询。同时,鼓励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对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对企业因疫情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需要公证的,提供“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减少20%收费。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中,《措施》要求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时受理处理涉复工复产企业行政执法投诉。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察监督,及时纠正不作为及违法执法行为。在复工复产期间,合肥市还将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加强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和治安环境整治,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影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措施》还提出加大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对涉案企业经营者审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规范企业涉案财物处置,对疫情防控专用资金和物资暂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评估涉案企业经营者情况,对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在切实做好企业诉讼好中,《措施》提出依托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网上立案、庭审、调解等,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对因疫情而引发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参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防疫诊疗单位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同时,合肥市政法机关在妥善处理涉企争议纠纷中,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并重,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因经营困难、员工因企业欠薪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鼓励支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确定责任。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协商解决纠纷。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尚具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积极促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防疫诊疗单位及防疫物资供应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在有效防控涉企风险隐患中,合肥市政法机关深入摸排复工复产企业相关矛盾纠纷,组建商事纠纷人民调解专业团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快处快调。主动发现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评估法律风险,及时提供司法建议,帮助企业有效规避。(信息来源:安徽法制报)
27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系全国法院一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上海金融法院2020年3月24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这是全国法院一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也是上海金融法院继2019年1月出台全国一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规定之后,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司法需求的民事诉讼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规定》共五十条,全面涵盖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和以“加入制”为核心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各类代表人诉讼的规范化流程,包括立案与权利登记、代表人的选定、代表人诉讼的审理、判决与执行等。明确回应了各类代表人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如代表人的推选、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代表人诉讼和解或调解、代表人诉讼的上诉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大力依托信息技术创新代表人诉讼机制,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着力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适格投资者范围的核验和损失计算提供技术支持,提高诉讼效率。《规定》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升审判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高证券市场欺诈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上海法院试点庭审记录改革优先选用录音录像代替笔录。2020年3月28日消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通知,在上海10家法院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试点从今年4月1日开始,为期6个月。通知明确,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记录和传统纸质笔录等,都是记录法庭审理活动的有效载体。试点法院可结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司法服务需求、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各类试点案件、试点事项中视情选择或组合使用。当事人同意且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择运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通知要求,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删除、迁移、复制庭审录音录像。试点法院应保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试点期间,采取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内嵌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录像及同步识别转换文字材料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文件大小、区块链数据等信息。庭审结束时,应当场自动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自动生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签名后入卷归档。(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湖南高院出台意见着力提高办案质效 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案件管辖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化解行政纠纷作用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20年3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试行。《指导意见》明确了七类依法应以法定职能部门或具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的案件类型,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指导意见》对各级法院执行立案工作和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错列被告,当事人为提高审级而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法院要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不变更,但符合基层立案条件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法应合并为一案审理的,不得分案;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尽量合并审理。《指导意见》强调,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严把证据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切实提高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降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要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党委、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要积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行政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审判质效、及时化解行政纠纷、重塑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从而保持行政审判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0浙江发布综合治理执行难实施意见 加强守信正向激励 融入省域社会治理。2020年3月28日消息,为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将执行工作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考评体系,将“万人失信率”纳入营商环境和信用城市考评体系。《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意义,将执行工作融入省域治理现代化,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保持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各级党委要及时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有效治理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成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协调小组,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健全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人民法院承担主体责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探索建立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干扰执行工作的责任追究。各级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健全代表委员联络常态化工作机制,邀请代表委员调研、参与执行活动。除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外,《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守信正向激励,引导督促更多债务得到履行,构建自动履行为主的治理体系。《意见》要求,要对主动履行者实行信用正向激励,建立以生效裁判履行情况为主要要素的司法信用数据库,定期向有关单位推送。诚信履行记录可作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减缓免的优先条件,可申请降低诉讼保全保持金比例。各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诚信履行者信用评级,缩短失信限制期限,并在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方面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参考,在政府项目招投标、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并推动金融机构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在诚信企业评定以及各行各业信用平台信息采集中给予肯定。实行信用修复激励,被执行人债务虽未履行完毕,但以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如实报告财产等其他方式积极配合执行、履行义务的,可按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放宽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使其回归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意见》还提出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评价,较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重庆批准设立两江地区检察院 保护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为履职重点。2020年3月30日消息,近日召开的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负责办理跨区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在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有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赋予其两类案件管辖权,一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二是长江流域重庆境内发生的不适宜地方检察机关管辖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设立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将保护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重点,对于完善重庆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优化铁路检察资源、探寻重点河流检察保护体制、提升检察机关保护长江生态司法效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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