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
再审判决确认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与相关规定是否矛盾?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七)(信息来源:2026年6月3日法治日报)
再审判决确认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与相关规定是否矛盾?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七)(信息来源:2026年6月3日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第一百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是指所有当事人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与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中只有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适用条件不一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所以规定不能制作判决书,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则会出现名为判决、实为调解协议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强调的是部分再审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与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从一般性规范和特殊性规范的角度看,第四百一十条系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特殊规定,对再审案件优先适用。但对于某些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为尽快使调解协议内容生效,有必要的,审判实践中也可以尝试另行制作调解书,并在再审判决的判项中明确相关内容按调解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第一百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是指所有当事人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与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中只有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适用条件不一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之所以规定不能制作判决书,主要是考虑如果允许则会出现名为判决、实为调解协议的文书。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强调的是部分再审案件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与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从一般性规范和特殊性规范的角度看,第四百一十条系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特殊规定,对再审案件优先适用。但对于某些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为尽快使调解协议内容生效,有必要的,审判实践中也可以尝试另行制作调解书,并在再审判决的判项中明确相关内容按调解书执行。
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第一,如果人民法院需要以判决确认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尽快制作判决书,撤销或者变更原审相关判项,将调解协议内容增加为判项,维持原审其他判项;第二,如果是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签收了判决书,该判决书仍需要送达全部当事人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中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形成再审判决,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又提起上诉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第二审应当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