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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依法严惩环境犯罪 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3/31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3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也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之年。《修改决定》的发布,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以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服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反映在办案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建议完善补充《解释》的规定,以更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污染防治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两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共四条,坚持严密法网、宽严相济和局部修改的原则,对《解释》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调整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将《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明确了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以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二是优化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相关规定。将《解释》第六条修改为“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单独因素,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三是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入罪标准及全链条打击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增加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增加“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为入罪标准之一。同时,在该条增加第四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加大对相关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四是对相关条款进行技术性修改。为与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保持一致,将《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中“重点排污单位”表述删除,并相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解释性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决定》的各项规定,确保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将密切关注施行情况,适时通过修改司法解释、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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