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商事调解条例》。2026年1月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同时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二是明确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三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四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规定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五是明确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规定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2026年1月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殡葬管理要求。强调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稳妥推进殡葬改革。二是明确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规定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明确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三是加强收费管理。对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四是加强全链条监管。加强执法协作配合,规范“逝、殡、葬、祭”各环节服务管理。五是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鼓励生态安葬,推行节地安葬。(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年1月2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9条,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设立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二是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压实委托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三是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四是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法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依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4日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以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方位展示了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强调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典型案例重申了家庭教育“国事”属性的重要认知,展现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积极履职、整合社会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做法。典型案例强调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变化不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为例,人民法院聚焦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职不当之间的普遍关联性,典型案例进行了警醒提示。实践中,不少案例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与家庭教育履职不当高度相关。以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为例,9名涉案未成年人的欺凌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重申,拒绝暴力是家庭教育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成长在习惯于通过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和争议的家庭环境中的个体,容易形成“实施暴力或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在父母“棍棒”下成长的孩子,将来更可能成为用这种方式“教育”他们子女的人。因此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应坚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如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用“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应当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重视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的通力合作和资源整合,对各地在家庭教育指导实践中的典型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具有很强的引领意义和示范价值。(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6年1月6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批复的主要内容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时,应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权利,不受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已经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不予先行支付,参保人起诉请求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依法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6、最高法发布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意见和典型案例。202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8个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局长徐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江苏海事局局长缪昌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这是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执法司法协作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体系化构建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王淑梅介绍。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协调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海洋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以“海事法院﹢海事系统”为主体,联动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形成“行政调解﹢司法保障﹢社会支持”的多元解纷体系。截至2025年12月,全国范围内共设立60余家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覆盖全国沿海、长江流域和其他内河水域。《意见》围绕“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推动各级法院与各级海事行政机关协同发力,明确强化源头预防、突出调解优先、提升调处效能、优化功能布局、深化信息互通、加强人才培养等六项具体任务,提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建立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强化宣传推广等四项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起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水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水上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能。与《意见》同步发布的8个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涵盖船员劳务、人身损害、港口作业、海上交通事故、外籍船员遣返、船舶碰撞损害、船舶买卖与登记等多种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水上“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在专业高效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上网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显属不当。2026年1月8日消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坚持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配套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人民法院对上网文书中的当事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作隐名处理。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2号)。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开展调研,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多次沟通协调,制定了《解释》,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2号)予以废止。《解释》严格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解释》紧紧围绕调研发现的矿业权取得、流转,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压覆,矿业权提前收回、退出补偿以及涉矿区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审判实践中易发、多发问题作出规定,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此次发布的《解释》准确把握新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物权登记和“权证分离”的规定精神,强化矿业权人权利保障。比如《解释》明确对于矿业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提前收回或者因管控退出自然保护地的,作出收回或者退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矿业权人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解释》促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一体保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解释》共二十三条,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一是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解释》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出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规定,明确受让人在出让人未依约办理矿业权登记或者因出让人原因未能取得矿业用地进行勘查、开采的,或者出让人因受让人未依约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请求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二是规定未设置矿业权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对实践中未取得矿业权而签订合同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形给予效力评价。三是规定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解释》遵循自然保护地严格保护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国家公园核心区、一般控制区禁止或者仅开展相关人为活动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约定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予以否定性法律评价,维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四是规定矿业权转让、作价出资、抵押,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的效力。《解释》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或者合作勘查、开采等流转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其效力状态不再受转让审批等限制,解决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矿业权转让审批和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五是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解释》采取列举式区分采矿权、探矿权分别规定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范围,以统一裁判尺度。六是规定涉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责任及其范围。《解释》明确,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需要压覆审批的已经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未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即压覆矿产资源,不构成侵权,但对矿业权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压覆矿产资源相应的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开采设施投入及其利息,以及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同时,为预留制度空间,《解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和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判实践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统一裁判规则,更好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矿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积极回应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9日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本次发布的案例一中,赵某认为购车款属于彩礼,应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彩礼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人民法院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财物给付情形。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本次发布的案例二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典型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为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还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予以综合判断。本次发布的案例四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到吴某借故离开仅有短暂的十余天时间,后郑某多次要求吴某返回并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次发布的案例五是涉及诈骗罪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卢某身涉多起彩礼纠纷,且受案时间集中、部分交往时间存在重合。经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卢某存在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此外,本次发布的案例三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这一情况的涉彩礼纠纷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更加清晰、直观地体现了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的适用标准。促推治理高额彩礼是移风易俗、培育优良家风、推进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营造社会新风尚具有积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同时提醒社会公众自觉抵制婚骗行为,让爱与尊重成为亲密关系的主基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等20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26年1月31日消息,近日,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侨联、中国贸促会、中国残联、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20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总对总”机制改革,完善覆盖全面、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线上线下的多元解纷格局,推进“总对总”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意见》指出,“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在城乡基层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集成整合各部门和组织解纷资源,依托线上线下方式实现诉调对接,形成横向对接相关部门和组织,纵向贯通省、市、县、乡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网络,充分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诉非衔接、司法保障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组织预防化解纠纷的指导职责和职能优势,合力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意见》要求,将“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布局,稳步推进“总对总”资源力量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入驻或者汇聚到县级综治中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综治中心负责程序性推进、入驻部门负责实质性解决的工作格局,凝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合力。《意见》强调,完善重点领域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加大部门间解纷资源共享和联合调处,完善重点领域行业企业内部协商和解及调解工作制度,健全各类主体调解引导机制,发挥多元解纷案例库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携手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意见》指出,加强“总对总”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精准的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健全司法确认机制,协同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作用。人民法院加强对各部门和组织调解工作的常态化指导,促推更多类型化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意见》规定,各部门和组织要将深化“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纳入本系统重点工作,加强经费保障,支持依法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进一步拓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总对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应用场景,提升纠纷化解质效,为各类企业、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促推矛盾纠纷尽早尽小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业、企业内和群众“家门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典型案例 守护放心消费 保障安心经营。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 一赔十”“退 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202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特点:分类施治、精准施策。本次发布的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也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石某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使商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商家勒索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是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权益,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象,维护了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部门协同、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民行、民刑、行刑衔接,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三个刑事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积极开展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协同发力,推动源头治理,督促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源上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四中,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案例五中,审理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系列整治工作,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实现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效果。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 交叉执行破难攻坚 全国法院推动“执行难”加速破解。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6日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首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为牵引,有效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邵长茂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执行改革,稳步推进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在以交叉执行为牵引,立审执协调、终本出清、失信惩戒分级分类、队伍建设协同支撑的总体解决“执行难”工作模式统领下,执行工作连续三年保持“稳中有进、进中有新”积极态势,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执行质效持续高位运行。黄文俊介绍,2025年,执行工作核心质效可归纳为“6542”。即,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超过60%,达到61.01%,同比增长2.7个百分点。在执行案件量同比增长15.43%的情况下,执行到位率超过50%,达到50.59%,执行完毕率近40%,为39.29%,近三年均增长了近8个百分点。执行到位金额达到约2.2万亿元,连续三年超过2万亿元。执行工作正着力向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执行不难”有力迈进。“立审执‘一盘棋’效能有效发挥。”黄文俊指出,一方面,加大诉讼保全措施应用,减少和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聚焦法院内部各环节堵点痛点,创新建立“执行建议”制度,立审执协调机制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花大力气纠正保全工作中超标的、超范围查封等行为,尽可能采取“活封活扣”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和经营主体生产生活的影响。交叉执行攻坚克难成效显著。人民法院重点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骨头案”“信访案”“疑难案”“长期未结案”,全面推进交叉执行落地落实。2023年10月以来,全国法院已交叉执行47.7万件,22.25万件难案积案取得实质进展或者化解,执行到位金额1668.82亿元,基本实现交叉执行全国法院(除西藏部分地区以外)“全覆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重大部署,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执破衔接激活市场要素动能释放。黄文俊指出,人民法院全力开展“终本出清”活动,累计963.82万件终本案件通过执破衔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等退出终本程序;此外,移送破产案件4.84万件,1.58万家企业实现“出清”。通过执行与破产全方位衔接,实现僵尸企业“移得出”、危困企业“治得早”,最大程度以法治化方式促推要素市场化配置。人民法院坚持失信惩戒精准化与信用修复常态化,助力信用经济建设。去年,新纳入失信名单233.98万人次,同时有266.96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人次连续7个季度超过新纳入失信名单人次。累计1865.18万名被执行人迫于失信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厉打击恶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拒执行为,去年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4461人,保持了对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执行规范化建设成效正在不断显现。人民法院聚焦执行程序中立结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管理、现场执行、终本管理等27个环节问题,全面开展执行工作规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进一步统一规则、明确要求、强化标准,通过对症下药,严格规范,推动执行工作的科学化和高质量发展。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全程监督,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去年联合开展的终本程序监督活动取得良好实效。此外,刀刃向内、自我加压,强化执行队伍建设,进一步抓实执行工作中的追责问责。仅交叉执行专项工作已累计追责810人,2025年追责人数同比增加86.21%。“十四五”圆满收官,“十五五”继往开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持续提质增效,全面履职,真抓实干,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次发布的8个案例,是全国法院执行实践的缩影:有的以交叉执行攻坚克难,有的以铁腕打击拒执犯罪,有的以细致关怀守护农民工“血汗钱”,有的以信用修复为企业重启发展点亮“绿灯”,都具有一定示范借鉴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19日公布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2025年,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持续加强和优化审判管理,全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为“十五五”规划开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不含先行调解成功案件,下同)3700余万件,同比增长超过10%。人民法院更加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要求,一审案件收案数量大幅上升的同时,二审和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同比均下降,一审裁判被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和生效裁判被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同比均下降,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稳步提升。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法院两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数量同比下降约两成,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为做优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持续优化调整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引导各级法院聚焦实质解纷、定分止争基本目标务实推进工作。截至2025年12月底,不断优化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的总体指标以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领域指标的全国整体数值均达到合理区间。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多数关键指标同比持续趋优,作为核心指标的“案-件比”同比再下降0.07,相当于减少了220余万件衍生案件;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案-访比”等指标同比增益明显。全国法院“一张网”系统(即“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上线试点以来,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强化审判管理的能力持续显现,浙江、河南等最早上线的8个地区的整体审判质效提升幅度优于全国平均水平,辖区内80%的基层法院的上诉率同比下降,更多“人案矛盾”突出的案件“大体量”法院的一审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刑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牢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推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00余万件,判处生效被告人140余万人,案件数量和人数同比均下降。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以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用心守护民生福祉,助力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2000余万件,同比上升超过11%。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5%,人民法院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持续加强。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16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11%,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服务保障。受理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约4万件,同比大幅上升近五成,人民法院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行政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强化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深入践行“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理念,助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受理行政一审案件33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13%;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21万余件,同比上升超过25%。在行政一审案件收案数量上升的情况下,行政二审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收案数量同比下降,行政审判“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问题得到持续有效破解。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执行改革,稳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行办案治理效能。受理首次执行案件数量超过1000万件,同比上升超过15%。办理保全执行案件580余万件,同比上升近5%。通过深入开展交叉执行攻坚工作,大量难案、积案得到有效化解,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保持高位,执行到位金额2.16万亿元,有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不断提升。全国法院积极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助力市场主体信用重生,累计信用修复260余万人次,信用修复人次连续七个季度超过新纳入失信名单数,大量企业得以正常投入生产、经营,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作用持续显现。(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二场新闻发布会 主题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七周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1月28日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发布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七周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朱理,三级高级法官张新锋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开始试点运行。法庭成立7年来,积极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共受理案件24602件,审结23069件,基本实现并不断巩固党中央提出的“四个进一步”改革目标。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郃中林指出,通过集中管辖全国范围内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从体制上解决了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的担忧。形成大量裁判规则,9个案件成为指导性案例,369个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定期发布上一年度案件裁判要旨,已发布453案510条。确保类案同判,全面落实类案检索,建立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做实对下监督指导,建立一审质效逐案通报反馈机制,每年下发改判案件分析报告,累计达152万余字。“强化审判管理,各项审判质量指标明显优化,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郃中林介绍,坚持“能改不发”“能调尽调”,侵权、权属等民事实体案件二审改判率为20.9%、调撤率为37.7%,均明显高于改革前,也高于同期全国民事二审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率远低于全国水平,2024年仅2件,2025年为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短于改革前,2025年管辖类案件仅25.3天。一大批案件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法庭办理的4个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10个案件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70余个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各类专题典型案例发布。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受理当事人涉外案件2546件,占比10.3%,年均增长18.7%,审结2046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主体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有效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6745件,占比从2019年的17.6%增长到2025年的32.4%;受理专利等授权确权行政案件6543件,年均增长31.8%,其中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3704件,年均增长26.0%;受理发明专利侵权案件5354件,年均增长11.5%;受理涉标准必要专利案件183件;受理药品专利链接案件41件;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年均增长46.2%,2025年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切实加大保护力度,58个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20.5亿元,案均超3500万元;超1000万元高额赔偿案件73件,合计赔偿52.4亿元,案均近72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在会上发布。与历年报告相比,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对法庭通过司法调解实质解纷情况作了专题介绍,二是回顾了法庭七年工作的主要数据。报告指出,2025年,法庭有效适应2023年受案范围微调后专利授权确权等行政实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等案件结构变化态势,充分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激励保障科技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职能作用,审判态势保持稳度、司法保护加大力度、审判质效提升高度、定分止争展现温度、对下指导把握准度。条线法院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各项审判质量数据指标普遍向好,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成效显现。发布会上,朱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调解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7年来,法庭共审结民事二审实体案件13263件,调解和经调解撤诉处理4997件,调撤率37.7%。”朱理指出,在7年来的调解实践中,法庭建立了院庭长带头办案和示范调解、代表委员等外部人士参与调解、发挥集中管辖和统一审理优势集中调解、运用关联案件信息披露制度统筹调解等调解工作机制,总结出“以保促调”“以审促调”“以巡促调”“以判促调”“以执促调”等调解工作方法,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具体调解措施。在此基础上,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调解工作指引》,印发全国法院参照执行。6件调解案例呈现了法庭开展调解工作注重因案施策针对性调解、注重实现一揽子实质解纷、注重促成合作共赢、注重让“东方经验”走向世界的理念与实践。郃中林指出,面对“十五五”时期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面对数字经济和科技创新加速、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加剧的形势需求,法庭将直面案件愈加复杂疑难、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等困难挑战,大力推进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持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切实加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与公平竞争法治保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全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案件一千五百万件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得到更好解决。全国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2026年1月17日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显著成效。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有人民陪审员34万人,较改革试点前增加了3倍,基层干部、农民、社区工作者及无固定职业人员占比超过50%,彰显了司法民主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真实性。人民陪审员参审广度深度稳步拓展。人民陪审员更多参审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多参审涉及公共安全、国计民生、公序良俗等案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更加广泛、充分。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以来,全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案件1500万件,其中刑事346万余件、民事1016万余件、行政135万余件,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4.3万余件,参与审理了重庆姐弟坠亡案、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孕妇泰国坠崖案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充分发挥。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选育、发布制度,健全阅卷、调查、发问、评议、表决等权利保障体系,形成以个案随机抽取为原则的陪审员使用机制、以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为依托的法官指引机制、以科学任期和年度参审案件数量上限为保障的均衡参审机制、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参审职权配置机制,“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得到更好解决,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得到有效保障。此外,人民陪审员履职管理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建立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制度,全面规范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完善人身安全、参审经费等保障,改善人民陪审员工作环境,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持续提高。最高法要求,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持续推进广泛均衡参审、保障全程参与,有效平衡司法民主与专业需求的关系,注重在海事海商、知识产权、金融、环境资源、涉外等疑难复杂、专业性更强的案件中选好用好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要牢牢把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言总结的程序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确保人民陪审员独立判断落到实处。(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2026年1月2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2025年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实现“每案必检”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从试行情况看,《试行规定》总体符合检察工作实际,推动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和“每案必检”要求的落地落实,但也在实际运用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亟须改进。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式推出《规定》,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试行规定》,《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四个等次调整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其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正确、规范,说理充分,案件办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指导参考作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可以评定为优质案件。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基本要求,或者案件办理虽然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但是总体基本规范,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评定为合格案件。在实体、程序、文书等方面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或者办案质效较低,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处理结论正确的,可以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损害相关人员权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规定》还新增了案件质量讲评的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结合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件及评查结果,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讲评,推动办案质量持续提升。(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 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不断深化 法治护航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26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言,共同研究推进进一步加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重点工作。会议通报了综合惩防工作进展,指出自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来,行政执法、刑事惩戒、民事追偿、诚信约束有效衔接的全方位立体追责体系不断深化,常态化长效化惩防机制进一步健全。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相关负责人表示,2024年以来,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综合惩防意见》的重点部署,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积极参与全方位立体追责体系建设。2024年至202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财务造假犯罪191人,其中2025年1月至11月起诉102人,同比增加21%。对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部的财务造假案件,最高检同步向相关地方检察机关交办并跟踪指导,对43件重大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涉锦州港、金通灵、美尚生态、紫晶存储等一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依法提起公诉,对财务造假犯罪形成有力震慑。为发挥案例示范指导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最高检先后于2024年12月发布3件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2月发布2件涉财务造假犯罪指导性案例。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持续完善类案标准,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印发《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办案规范,完善行刑衔接程序,并与中国证监会结合案例进行联合培训,提升专业办案能力。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犯罪的刑事追责力度,持续完善办案规范矩阵,持续加强部门合作,探索完善刑民配合立体追责,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披露侵犯商标权犯罪四个新动向 商标使用方式向电子化使用演进 犯罪对象向服务商标延伸 涉案领域向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拓展 犯罪手段向“旧货翻新再售”升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28日表示,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犯罪19050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信息网络技术进步,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在商标使用方式、犯罪对象、涉案领域和犯罪手段等方面呈现出四个新动向,治罪与治理难度更大。当前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四个新动向具体为:一是商标使用方式由物理使用向电子化使用演进,商标标识的使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印刷、贴附、激光刻印等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在电子设备开机、连接配对等环节,通过在弹窗、屏幕中显示电子化商标标识的方式侵犯他人商标权,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是犯罪对象从商品商标向服务商标延伸,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服务场所、店铺招牌、广告资料等载体上冒用他人服务商标,“照搬”他人经营模式,导致权利人商誉与品牌价值贬损;三是涉案领域由线下交易向网络电商等新业态拓展,特别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犯罪,通常以团伙形式作案,借助直播售假、付费推广引流、冒用正品链接等手段增加销量,犯罪链条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四是犯罪手段由传统制假售假向“旧货翻新再售”升级,在手机、汽车等数码产品、耐用消费品等领域,以更改产品序列号等关键性识别信息、更换核心零部件等方式,将二手商品“翻新”后冒充新品再次出售等现象多发常见。多个案例显示,具备上述特点的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往往技术性和隐蔽性更强,犯罪链条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涉案交易存在真假混同、“货不对板”等情况,严重影响商品品牌信誉和经济秩序。如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犯罪团伙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并上传正品链接,通过广告代理商合作进行付费推广获取流量,再将电子商务网站店铺正品链接与自建网站上的仿品链接关联跳转,向消费者出售假冒耳机、运动鞋等商品,非法经营数额1.6亿元。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紧跟新技术、新业态发展,重点关注新的侵权领域、侵权对象、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依法加大侵犯商标权犯罪惩治力度,强化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26日表示,2025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危险驾驶案件23.6万人,同比下降22.1%;提起公诉21.1万人,同比下降17.2%,危险驾驶案件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仍是检察机关受理最多的犯罪,占受理所有刑事案件人数的14.4%。检察办案发现,一些群众对醉驾危害后果缺乏准确认识,重大恶性事故仍然偶有发生。醉酒驾驶不仅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且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罚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临更重刑罚。例如,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杜某某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多次蹭倒、撞击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此外,有的群众对醉驾新规理解不到位,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情节加重。新规采用“醉酒程度+其他情节”确定入罪、处罚的基本标准。有的错误认为酒后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不构成犯罪,但忽略了如果存在造成事故等从重情节依然构成犯罪。有的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但被查处时选择逃避、阻碍检查或者找人顶包、贿买执法人员,因有从重情节而入罪,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或者袭警等犯罪。(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检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聚焦停车扫码、人脸识别等重点场景精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22日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智慧停车场、小区人脸识别、网络虚假招聘、“网络开盒”、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等场景。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严格依法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和解读,旨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化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部署要求,推动高质效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向网络治理领域拓展深化。这批典型案例涉及个人行踪轨迹、人脸信息、医疗健康信息、消费信息等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检察院聚焦智慧停车移动应用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办案推动智慧停车行业治理;重庆市两江新区检察院聚焦小区物业、房地产企业等人脸识别高频应用场景,不仅推动个案整改,更从行业层面为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落地落实提供实践样本;针对网络虚假招聘隐蔽性强等特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突破个案局限,通过大数据筛查类案线索实现类案治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针对“网络开盒”侵害个人信息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加大司法惩治力度,并为反网络暴力积累经验;个别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倒卖逝者及家属信息,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敏锐发现治理盲区,推动堵塞监管漏洞,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了示范;针对“黄牛”及旅行社滥用个人信息违规预约博物馆、热门景区并获利的行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旅游行业个人信息保护。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精准规范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高质效办好重点场景“小切口”案件,打好个人信息保护突出问题的“歼灭战”;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履职,探索完善跨地区协作机制,推动强化全链条治理和综合监管;打造专业化、复合型办案团队,更深层次推进公众参与和科技赋能,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体系。(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公安部:2025年共立刑事案件数 同比下降12.8% 再创本世纪以来新低。公安部2026年1月8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张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数同比下降12.8%,再创本世纪以来新低,立治安案件数同比下降3.5%。其中,严重暴力犯罪、拐卖、传统“盗抢骗”案件分别同比下降4.7%、40.7%、21.2%。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突出违法犯罪和网络乱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维护,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强化道路交通和铁路、民航、港航、地铁、公交等重点领域安全防范。2025年,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11%,未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首次实现自1990年有统计记录以来全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零发生”。公安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改革,实现191项公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22个省份已全面实现居住证电子化,29个省份实施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全程网办。利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全社会提供统一可信的公民身份核验基石,有力服务个税改革、社保资金发放、新生儿补贴等事项。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正式实施一年来,全国各口岸入境外国人4060万人次,同比增长27.2%,其中适用240小时过境免签人数较政策优化前同比增长60.8%。目前,过境免签国家拓展到55个,入境口岸增至65个。此外,公安机关强化执法全流程全要素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执法问题发生,全国已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266个。张明表示,公安部倡议并推动国际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联盟建设,加紧推进联盟组织筹建工作。坚决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成功将跨境赌博“十大逃犯”佘智江等人引渡回国。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案件25.8万起,累计抓获诈骗集团幕后“金主”、头目和骨干等542名。近期,公安机关又公开通缉1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逃“金主”和骨干。公安机关还会同相关部门拦截诈骗电话36亿次、短信33亿条,紧急止付涉诈资金2170.7亿元。各地公安机关累计见面劝阻674.7万人次。依托双边多边渠道,多次派工作组赴缅甸、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警务执法合作,捣毁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针对当前缅甸妙瓦底地区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峻形势,与缅甸、泰国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目前已有7600余名妙瓦底地区中国籍涉电诈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国。1月10日是第六个中国人民警察节。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210名民警、142名辅警因公牺牲,授予(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2名,二级英模40名。(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2026年1月13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三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施策和效能提升,推动执法工作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延伸,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创新的实践举措,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创新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能。各地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实际,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积极推出一批高效协同的执法新形式。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有效保障农时、降低企业成本。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优化指导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发展困境。各地主动靠前,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组团式指导服务,助力破解技术、安全、审批等实际困难。山东临沂郯城县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专家等多方协同入企,为企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提供“一揽子”技术指导和方案支持。宁夏银川永宁县聚焦消防审批时限长问题,通过压缩流程、提供定制化服务、建立回访机制,实现审批提速与安全监管的双赢。协同精准施策,护航企业发展秩序。各地坚持靶向发力、协同共治,破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等问题,筑牢公平有序发展根基。河南濮阳市跨部门协同攻坚、优化施工方案、全程跟踪督办,推动项目保质提速完工,实现了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群众便利的政企民三方共赢。云南临沧凤庆县精准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通过培训指导、线索甄别、联动处置等方式,有效治理恶意索赔乱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聚焦群众身边事,探索执法服务新模式。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服务机制,推动执法监管更贴近民生、更贴合实情。福建泉州永春县聚焦降低园区企业反映的迎检负担,统筹推行“赶集日”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检查事项、统一标准流程,变“多次分散查”为“一次集中查”,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江西赣州龙南市针对自产自销菜农摊位被占用问题,通过资格核验、随机分配、全程监督,保障摊位分配公平透明,实现了执法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表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过程。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革新、方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司法部公布首批“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名单 安徽省两地入选“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 2026年1月27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公布了首批“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名单,包括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等50个地区。2022年1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了“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根据有关方案,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务求实效、为基层减负的原则,经过自愿申报、省级初审、专家评审、社会调查、社会公示等程序,经认真研究,司法部决定对首批“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予以命名。司法部组织开展“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创建活动,每批创建周期为3年,旨在推动各地以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先进典型为标杆,贯彻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芜湖市湾沚区入选“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司法部2026年1月29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8个案例,集中展现各地在纠治“四乱”(即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问题)、推动履职、统筹协调、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作用。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地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跨部门监管协同不畅等痛点难点,同时强化制度重构与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四乱”纠治,以刚性监督为企业减负纾困。“四乱”问题直接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对超期扣押、违规收费等“四乱”行为从严整治,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广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同时推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纠治行政强制领域的程序违法乱象。浙江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区应急管理局违规转嫁培训费用问题,督促其立即改正并组织全额退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培训开展,直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强化履职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直接关系企业经营安全感。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执法不作为、越权执法等问题,厘清权责边界、推动履职到位,防范执法权滥用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托“12345”热线联动机制,快速响应企业诉求,纠正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不作为问题,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湖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区城管局立即撤销越权作出的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干扰企业经营问题。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破解执法衔接难题。针对跨部门、跨领域监管中存在的职责边界模糊、协同不畅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多部门联动研判、联合处置,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研判,统一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尺度统一。并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重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联动优势,协调多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破解危化品监管跨部门衔接难题。同时,在证据采信、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精准指导,确保行刑衔接落实到位。推动制度重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等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监督纠偏与制度重构,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并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行业监管优化,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驾护航。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促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纠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确保行业监管规则和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与源头治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5、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1月26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旨在健全社会组织业务评价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管理。办法共6章36条,在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要求,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定义和原则等,强调评估工作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在优化评估工作程序方面,取消复核委员会设置,将复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纳入评估委员会;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2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的程序和内容。为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规定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同时,根据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信息来源:新华社)
26、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活动。2026年1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将于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6个示范文本,重点从强化旅行社安全保障、明确购物活动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规则、进一步完善旅游者权益保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的研学旅游活动等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旨在引导旅行社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促进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此次修订工作结合团队旅游合同使用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广泛吸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旅行社企业、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旅游行业、法律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现行5个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并新增《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7、财政部推动解决异常低价问题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2026年1月27日消息,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就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方面,财政部要求,采购人要根据工作需要,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通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几种情形。要求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通知要求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及时掌握供应商履约进展。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2026年1月7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此前,《企业注销指引》于2019年1月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历经2021年和2023年两次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和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要求,此次主要围绕提升企业退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等方面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企业退出的标准化水平。《指引》坚持严格依法,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将分散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涉及企业解散、清算、注销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梳理、提炼和归纳,明确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清算流程、办理注销登记程序等,为企业退出提供清晰明确的标准化指引,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坚持“寓管于服”,明确企业清算义务,提示注销法律责任,增强企业依法注销的意识,促进企业退出健康有序、风险可控。进一步提升企业退出的规范化水平。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改革,不断优化完善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银行结算账户销户预约、企业印章注销等制度,推动企业注销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指引》充分吸收“一件事”改革成果,细化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受理条件、程序环节、材料规范、办理时限等内容,对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提出了更加规范化的要求,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在企业退出时擅设门槛和条件,提高企业退出效率,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退出的便利化水平。《指引》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登记”等难以办理注销的特殊复杂情形,充分吸收地方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依法分类精准施策,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打通企业注销“难点”“堵点”。充分尊重企业意愿,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供普通注销、简易注销、“一件事”联动注销3类流程,强化了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精准服务。(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9、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 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规范操作引导。2026年1月6日消息,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指引》旨在细化完善企业名称申报具体步骤要求,为企业名称申报提供统一、明确、规范的操作引导。主要是对现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系统梳理,针对企业在名称申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如申报流程、一般规则、要点提示等提供具体的参考标准、风险提示和明确指引。《指引》仅对企业名称申报提供服务性指引,供申请人参考,不具有强制性。《指引》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统一企业名称制度规则,消除企业在名称申报中的模糊认识和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努力实现“一次申报、高效办结”,切实提升申请人办事体验,提升登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0、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2026年1月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近日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应用。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修订发布 向恶意索赔亮剑。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月10日表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近日修订发布,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明确提出规制恶意索赔、完善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管辖权。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滥用投诉举报制度的情形增多,一小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实,有的甚至以夹带、掉包、造假等违法方式对经营者敲诈勒索或者骗取赔偿,破坏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让商家不堪其扰,也挤占消费者维权资源。为规制恶意索赔、防止制度滥用,办法新增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根据原办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近年来,电商领域消费投诉是消费维权的重点难点,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身份核验和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平台和网店所在地存在管辖争议、“实际经营地”也难以确定,导致纠纷难追溯、责任难落实。对此,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管辖权,以“公示的地址”代替“实际经营地”,有助于统一标准,为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管辖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指引,如未公示或者公示地址不实,则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信息来源:新华社)
32、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2026年1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近日联合发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办法以平台规则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平台责任。聚焦突出问题,保障各方主体权益。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平台“仅退款”、平台“罚款”、“会员降权”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以保障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平台在信息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过渡期设置、申诉渠道设置等方面的义务,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等机制。办法细化了平台在保障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在其平台规则中明确信息安全条款,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规范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等。同时,办法明确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实施大数据“杀熟”、提供会员服务时单方面随意变更平台规则损害会员权益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26年1月1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法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信息来源:新华社)
34、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发布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 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不得用于购房炒股。2026年1月26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日前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非法放贷。2019年至2023年,某投资公司及主要成员黄某某等人,以“代购买房”(又称“垫资买房”)等服务的名义出借款项。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垫付部分购房款帮助购房人全款买房,再要求购房人以其全款购买的房产为抵押,协助购房人伪造申贷材料套取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贷款,并通过相关公司接收和控制银行发放的经营贷资金以完成垫资款回收,同时帮助购房人将本应承担的房贷置换为利率较低的经营贷。该公司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垫资息费、律师见证费、助贷服务费、三方公司使用费等费用获取收益。2022年至2023年间,黄某某等人通过“代购买房”等业务向14人以超36%的实际年利率出借款项共计5639万元。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国家普惠金融政策重点支持的经营主体,经营性贷款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而设立的金融产品,不得用于购房、炒股、投资理财等禁止性领域。此外,两部门还发布了宫某林等人招募“白户”实施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宋某等人以“短期退保”名义实施合同诈骗案等。相关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紧密联动,搭建“行业筛线索、公安办案件、公众齐防范”的高效共防模式,形成“协同共治、打防结合”长效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2026年1月24日消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确保科学严谨、与时俱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中国民航局举行新闻发布会 民用航空法全面修订工作完成 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权益的行为。中国民航局2026年1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保障民航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民航业快速发展,低空经济等新业态不断涌现。为更好适应我国民航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于2025年12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标志着民用航空法全面修订工作完成。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适航管理、机场管理、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比如,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大力支持通用航空与低空经济新业态的发展,简化通航企业准入审批程序、完善通航业务分类分级管理;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求,拓展低空应用服务领域。在加大旅客权益保护力度方面,明确要求航空公司和服务单位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条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处置流程,妥善做好信息通报、食宿安排、投诉处理等后续服务保障,着力提升旅客出行体验;统一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航空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在完善依法监管手段方面,针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问题,从严惩治危及航空安全、旅客权益的行为,提高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切实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刚性约束。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颖介绍,下一步,将做好法规体系中配套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不断完善覆盖全面、衔接有序、执行有效的民航法规体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7、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降低基金投资者投资成本,规范公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合理调降了公募基金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率水平,切实降低投资者成本。规定还简化了赎回费收费安排,明确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此外,规定强化了基金销售费用规范,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利息归属于投资者,要求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建立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业务发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服务。(信息来源:新华社)
38、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1月7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的种类。列出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与此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即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信息来源:新华社)
39、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发布。2026年1月31日消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前制定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建立催收行为规范,强化外部机构规范治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引对催收时间、合理频次、联系信息获取渠道等多个长期困扰行业的模糊敏感问题进行了明确,设立了量化标准和具体定义说明;细化了催收行为规范,包括催收记录规范、电话催收规范、信函催收规范、外访催收规范、催收人员告知规范及权属关系转移告知规范;明确了催收禁止行为,设立催收管理红线。围绕外部催收机构管理,指引实行白名单制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在官网等渠道对委托催收机构实行公示制度;要求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通过考核指挥棒,提高会员单位对外部催收机构和催收人员的合规催收约束力;明确了外部催收机构禁止事项,设立了相关红线;结合第三方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态势,研究最新监管指导方向,新增了互联网平台催收行为约束条款。此外,指引加强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结合催收工作热点,鼓励自主催收、推动技术创新、加强黑灰产治理;加强自律管理,推动外部催收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共享、联合打击逃废债。(信息来源:新华社)
40、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轻违不罚”迎来升级版 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6年1月16日消息,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在2023年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携手,对规定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原有的19条规定扩充至26条。新规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重点细化了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新规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整改,引导合规经营;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新规厘清了既往执法中的“模糊地带”。针对实践中从轻、减轻处罚难以准确区分适用的问题,首次明确了区分两者的主要考量因素,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指引;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针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的关键裁量因素,新规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这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和判断依据,有助于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新规明确,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其必要的发展空间。自2023年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违不罚”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1.82万件,免罚金额超过5亿元。作为我国经济最活跃的区域之一,长三角通过统一执法“标尺”、持续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力服务并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1、安徽检察机关亮出2025年“成绩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6年1月29日举办新闻发布会,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792人,起诉涉黑恶犯罪631人。过去一年,全省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其中,89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71个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相关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发言或被最高检推介108件次。在维护安全稳定方面,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依法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1839人,起诉涉黑恶犯罪631人。创新运用“六尺巷工作法”深化“温暖控申”建设,促成和解息诉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916件,涉检重复信访量同比下降7.8%。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电动车消防安全、农机作业安全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645件,助力消除风险隐患。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出台服务保障“三地一区”建设的若干举措,细化20项工作举措和7项工作机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5792人,清理涉企“挂案”227件。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办理相关案件256件,3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960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护生态环境安全,起诉环境资源犯罪1061人,立案办理相关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148件。开展“检护质量安全”专项行动,紧盯食药安全领域,起诉犯罪582人,办理相关领域公益诉讼1010件。强化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其中起诉侵害妇女、老年人权益犯罪3595人。深化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振兴等专项活动,发放救助金2996万元,助力兜牢民生底线。聚焦主责强监督,从严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立案办理相关职务犯罪59人。加强诉讼监督力度,监督立案撤案2774件,纠正漏捕漏诉1664人,提出刑事抗诉304件。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549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728件,提起公益诉讼630件,法院支持率99.7%。(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42、安徽:全省首个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标准发布。2026年1月27日消息,近日,由芜湖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导制定的安徽省地方标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范》正式发布。该标准是全省首个聚焦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的省级地方标准,将于2026年2月5日起实施。标准系统梳理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全流程要点,从基本要求、信息收集、专家资源整合,到宣传培训、纠纷应对指导等关键环节,都作出了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无论是指导机构的服务流程规范,还是企业维权的路径指引,标准都兼顾专业性与实用性,确保每一项要求都能落地见效。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类型复杂、流程繁琐、专业门槛高等特点。该标准的实施将为全省相关指导机构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应对流程,有效降低纠纷应对成本,为企业高水平“走出去”提供支撑。此外,标准与芜湖市已设立的全省首个涉外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等举措形成互补,构建起“预防—预警—维权—保障”的全链条服务体系。近年来,安徽省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出台专项实施意见、建设多个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站、开展专题培训等多项举措,织密织牢风险防范网络。此次地方标准的发布,标志着全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迈入规范化、标准化新阶段。(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3、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6年1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安徽省当涂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公益诉讼案入选。那么,这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又有何典型意义呢?此前,当涂县检察院发现,多家用人单位在该县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络招聘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岗位要求中存在“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而所招岗位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因此,2024年3月,当涂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县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同年4月回复称已全部整改落实。但当涂县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上述企业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仍存在“限男性”的岗位招聘内容,遂于同年6月向当涂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网络招聘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当涂县法院审理期间,该县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等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整改招聘岗位中“限男性”等相关内容。同时,建立招聘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机制,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就业法治宣传。2024年7月,当涂县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诉讼。妇女是经济发展的积极推动者与平等受益者,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授权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在本案中,当涂县检察院针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并通过线下上门走访相关企业、线上调查核实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联合检察机关组织协调、督促整改,共同助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着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促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安徽合肥聘任23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2026年1月20日消息,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聘任23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作出探索建立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工作部署。为破解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费用高、环境修复落实难等问题,合肥中院深入探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制度,出台《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工作办法》,明确了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运行流程与退出机制等内容,通过创新工作制度持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质效。此次合肥中院聘任的首批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来自大气、土壤、水资源、生物、新能源及环境工程等多个领域,均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及丰富实践经验。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的司法技术人员,技术调查官将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为司法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意见,协助审判人员全面、客观、科学地认定技术事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5、合肥市中院、人社局联合会签裁审衔接实施细则。为构建制度完善、沟通协调、运行高效的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协作,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制度体系,2026年1月15日,合肥市中院、人社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合肥市中院、人社局深化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合肥市中院将继续与人社局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共享、裁审衔接通报、联合培训交流、先行调解联动等方式强化协作,保持同频共振,全力推动《实施细则》落地见效,为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46、上海长宁发布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司法白皮书。2026年1月7日消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司法白皮书及6起典型案例,聚焦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特点与难点,推出系列执行举措,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白皮书显示,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长宁区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类执行案件1388件,执结1342件。案件呈现出新兴租赁物种类日趋多样化、执行难度较高、司法拍卖上拍率较低、胜诉权益兑现难度较大等特征。该类案件执行难问题主要源于行业风险管控不足、租赁物异地查扣处置困难、执前协同治理有待加强等因素。对此,长宁区法院从三方面发力: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完善行业规范,强化租赁物管控与担保资质审核;二是创新处置模式,运用回租、以物抵债等方式,借助北斗定位系统等实现智慧执行,推行“活封活扣”保障债权与盘活企业双赢;三是深化协同发力,通过要素式立案、诉前保全绿色通道、审执衔接信息共享等方式,全流程提升质效。典型案例中,针对上百辆分布异地车辆的执行难题,长宁区法院创新联合竞拍机制,简化交付流程并引入保证金制度,实现多方共赢。对企业经营必备的工程机械设备,采取“以拍促和”方式,既保持执行强制力,又为企业持续经营创造条件,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履约。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处于转型跃升关键期,长宁区法院将持续优化执行措施,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上海徐汇破解失能被监护人诉讼代理困境 创新运用独立权益代表机制。2026年1月25日消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表示,为破解监护人利益冲突下失能被监护人诉讼代理困境,该院创新运用独立权益代表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有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赵阿婆在老伴去世后,因失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阿婕(化名)、儿子阿航(化名)均为她的监护人。然而,姐弟俩在父亲的遗产分配方案上意见难以调和。阿航以自己和失能母亲赵阿婆为原告,共同委托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法庭。阿婕则认为其与弟弟同为母亲的监护人,应各自为母亲请一位律师,双方因代理律师问题又起争议。为落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院委托徐汇区妇联选派老年人权益代表人出庭应诉。代表人全程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等环节,独立发表代理意见,为失能老人“发声”,分析老人实际需求,提出遗产分割方案。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老人安享晚年的权益得到保障。2025年5月,针对实践中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保护存在特殊困难这一现状,徐汇区法院携手徐汇区法学会共同发布《汇爱未来——权益代表制度工作指南》,在实践探索基础上建立独立权益代表机制,选任具有法律、心理或社会工作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老年人权益代表人”。该机制规范了权益代表人的选任标准、履职程序及监督规则,规定了权益代表人适用范围和介入标准,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其存在利益冲突或涉老案件中存在赡养义务人相互推诿、转移财产等高风险情形时得以适用该机制,让“一老一小”诉讼权益“落地有声”。“人民法院建立独立权益代表机制,弘扬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彰显司法温度与社会担当,让司法公正直达‘夕阳红’与‘少年蓝’。”上海市人大代表,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元伟评价道。目前,该机制已经运用在多起案件中,切实发挥维护“一老一小”合法权益的作用。上海市人大代表、腾讯集团副总裁、徐汇区工商联副主席张立军表示:“人民法院聚焦‘一老一小’所盼所急所需,建立权益代表机制,精准补齐特殊群体维权短板,为法院创新举措点赞。”(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8、广东省:佛山多部门联合提示公司常见法律风险。2026年1月15日消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司常见法律风险提示手册》。该手册结合公司法及佛山法院审理的公司纠纷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公司从设立到退出的全流程高频法律风险,列明风险提示、案例与法条。《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作为经济总量超1.3万亿元的制造业重镇,落实条例对以法治赋能企业治理、提升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国企改革等重点工作,佛山中院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该手册,推动条例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可执行的风险防控措施。手册范围覆盖公司资本、决策、融资、管理及退出五方面。针对公司资本,提示企业合理设置出资期限、规范股权转让,股东须足额出资,区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程序,增资中避免不当稀释股权,并保障股东知情权与优先认购权,规范利润分配。针对公司管理,指导企业通过章程设计预防治理僵局,及时办理登记变更、规范印章与财务管理,有效防范财务混同风险。(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9、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之诉案件 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厘清责任边界。2026年1月30日消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以其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正深刻改变着信息的获取与交互方式。然而,AI并非全知全能,其生成的答案可能包含看似合理实则错误的“幻觉”信息。当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误导他人时,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直面这一技术应用前沿的法律挑战,对AI生成内容的性质、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以及侵权构成要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AI可否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承诺”信息是否构成人工智能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否可视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案涉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亦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被告)的意思表示,理由在于:第一,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第二,被告并无通过该AI模型这一工具来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三,一般的社会观念、交易习惯等尚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第四,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作出愿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因此,该“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AI侵权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基于四点考量:其一,从概念与构成要件上,该服务缺乏具体、特定的用途与合理可行的质检标准;其二,其生成的信息内容本身通常不具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指的高度危险性,通常情况下不宜对信息内容本身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缺乏对生成信息内容足够的预见和控制能力,对生成信息内容不宜适用产品责任;其四,从政策导向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会不当加重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AI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在案涉情形下,法院基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构成的各项要件进行了逐一审查。首先,关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主张受到的侵害是因信息不准确,致其受误导错失报考机会,额外产生信息核实成本、维权成本等,即纯粹经济利益被侵害,而非人格权、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因此,不能仅依据权益本身被侵害而认定行为的非法性或不法性,而须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其次,关于过错的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还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之中,其应用场景亦具有很强的泛在性,故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处在一个动态调整的框架之中。法院采用动态系统论,阐述了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三层注意义务:一是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负有严格审查义务;二是需以显著方式向用户提示AI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固有局限性,包括明确的“功能局限”告知、保证提示方式的“显著性”、在重大利益的特定场景下进行正面即时的“警示提醒”,以防范用户产生不当信赖;三是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注意义务,采取同行业通行技术措施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比如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措施等。经审查,被告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结合被告已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的事实,法院认定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最后,关于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其因信息误导而错失报考机会并产生额外成本,但未能就此实际损害的发生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难以认定损害存在。进一步分析因果关系,法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标准,认为案涉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地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被告的案涉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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