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渔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关于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渔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新修订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关于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加强全链条、各环节安全管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改渔业法,促进渔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修改民用航空法,强化民航安全保障,加强旅客权益保护,健全促进航空制造业、航空运输和低空经济发展的措施。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提高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能力。修改对外贸易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提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1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指出,通过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这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作出法律解释,是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时效性的具体实践。解释的主要内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5年12月24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条例》共7章4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二是明确监督范围。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强化对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监督。三是完善监督方式。规定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开展监督。明确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四是规范监督处理。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或者决定书等方式督促纠正。明确加强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建立健全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重要内容。五是健全保障措施。明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规定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督促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25年12月18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促进全民阅读,推进书香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条例》共6章4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明确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指导思想,规定构建全民覆盖、普惠高效的全民阅读促进体系,强调提高出版质量,推出更多优秀出版物,推动形成全社会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大全民阅读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展现文化底蕴、形式丰富多样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培育全民阅读活动品牌,做好优秀出版物推介,引导公民阅读优质内容。规定每年4月第四周为全民阅读活动周。支持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扩大活动影响力。三是提升全民阅读服务质量。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全民阅读设施,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立相应阅读设施。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鼓励实体书店改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支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要求数字阅读服务提供者加强内容管理,推送优质数字阅读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提供阅读服务,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开展旧书交换流通,丰富全民阅读场景。四是强化全民阅读保障措施。扩大全民阅读覆盖面,重点扶助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全民阅读。强化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阅读保障,规定提供适宜读物、开设阅读课程、支持全民阅读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化适老服务标准等措施。明确制定乡村阅读计划,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3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二是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三是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四是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五是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修改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二、基本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新增、修改的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更好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三、主要内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具体而言,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所对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丰富了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的案件类型,以进一步促进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7、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深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责。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明确要求。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今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不断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今年10月,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是总结十年来公益诉讼制度实践经验、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入专门立法保障的新阶段。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指导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出7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于2025年12月22日予以发布。典型案例涵盖多个领域,具有鲜明特色。一是既关乎“国之大者”,也紧扣“民之关切”。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农用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处方药使用安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抗战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生动诠释了行政公益诉讼在服务国家大局、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中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践行“可诉性”标准。一些公共利益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但因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往往陷入管理缺位。针对此类问题,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作为优先目标”,另一方面,对经检察建议仍未能有效整改、公益持续受损的情形,坚持“应诉尽诉”,敢于啃硬骨头,以“诉”的刚性有力破解治理僵局。三是深化协同共治,构建公益保护大格局。今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顺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法治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各部门各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本批典型案例生动体现了这一重要要求,充分展示了行政公益诉讼从来不是某个主体的单打独斗,而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形成的多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公益保护大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物业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社区生活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住宅品质和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明确提出,要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统一裁判规则,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发布5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引导依法理性维权,构建和谐物业关系。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角度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案例一明确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限制业主使用小区门禁系统等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人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物业服务秩序。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难”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案例三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物业服务秩序。统一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业主自治权利。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自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并无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权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发挥巡回审判效用,批量化解矛盾纠纷。审理物业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要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标,追求事了、人和、心顺效果,真正做实定分止争。各地人民法院秉持上述司法理念,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先调处整改﹢后辅助调解”等一批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案例五中,人民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一百多个潜在纠纷,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矛盾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群体性、易复发、化解难等特点,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质性化解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着力促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法审委会讨论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张军强调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中推动建设法治经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经济工作必须做到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人民法院如何结合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管得好”?如何针对资本市场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5年12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张军主持会议。我国有2亿多股票投资者和7亿多基金投资者,资本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分享实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实践中,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2012年,“两高”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近年来,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愈发隐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计划等规避法律制裁,有的在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建“暗仓”进行内幕交易,获取巨额非法利益。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彰显了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从严从重和维护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研究健全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织密法网。“司法解释整体上要进一步突出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这既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司法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也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增强信心、更加放心。”“这个词在实践中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议调整表述,进一步精准、聚焦”“文字表述要进一步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方便施行”。“资本市场对信息非常敏感。有的信息虽然只体现了初步意向,但泄露后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司法实践中,公司、行业管理、决策等人员将‘初步意向’披露给特定关系人构成内幕交易犯罪,要在司法解释中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要根据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有关人员规定更明晰的责任。”……参会委员们立足司法审判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从保障资本市场稳健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新表现,逐条逐款对解释修改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要求,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解释的修改完善中,依法从严、厉行法治,推动建设法治经济。要敏于把握案件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组织研究,跟进调整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跟上、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要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作用,及时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明确行为规则,促进相关行业依法规范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22-2024)》。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8日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22-2024)》,全面总结三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情况。依法公正高效妥处各类海事案件,海事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2022年至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案件98726件,审执结97140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71705件,结案70759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5477件,结案5482件;受理海事执行案件21359件,结案20706件;受理海事刑事案件185件,结案193件。其中,受理涉外案件6823件,审结6071件;受理涉港澳台案件1226件,审结1134件。案件涉及143个国家和地区。三年间,11家海事法院共扣押船舶2592艘,其中外籍船舶49艘,港澳台籍船舶6艘;拍卖船舶1376艘,其中外籍船舶13艘,港澳台籍船舶2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依法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积极维护船员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发展,为现代海运业、海上风电产业、船舶工业和先进海工装备制造等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支持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序开展专业化审判实践,完善司法保护合作机制,推动构建海洋生态大保护格局。推动海事审判现代化,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完善国内海事规则体系,配合立法机关修订海商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至2024年,发布各类海事典型案例33件、海事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7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海事案例138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成功签署,《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有序推进。完善涉外海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有效提升国际海事争议解纷吸引力。强化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目标导向,坚持践行“如我在诉”和“定分止争”。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与全国妇联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025年12月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强化妇女和家庭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意识,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法院与妇联协同发力、优势互补,更好为妇女和家庭提供可感可及的调解服务。《通知》要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总对总”机制在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独特优势作用,促推更多婚姻家庭纠纷源头预防化解。《通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支持和指导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上、线下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工作,全面提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规定了婚姻家庭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调解队伍建设等,并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选任、管理、培训、指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强调,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全过程,推动形成党领导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解纷工作格局。推动各地建立沟通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分析工作推进情况。建立健全合作培训机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主动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政策。(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近年来,诈骗案件在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高发频发,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各有不同,但都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的都是特定群体,社会影响恶劣。案例中,有的犯罪分子冒领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有的利用病患和老年人的健康焦虑推销无效药品和虚假保健品,还有的利用马拉松赛事等新兴活动实施诈骗,反映出诈骗犯罪隐蔽性强、手法多样。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态势。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薅国家“羊毛”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尚不够清晰,因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不断升级更新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即使被骗也不及时报案,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谨防落入诈骗圈套,被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7个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闯,副庭长周伦军、王朝辉,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部长涂文介绍相关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代表吕卉、陈灿、尚瑞芬、周曙光、潘保春,全国政协委员黄宝荣,企业家代表游洪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李曙光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此次发布的7个典型案例,地域分布覆盖东、中、西部地区,审理层级涵盖四级法院,内容涵盖融资环境优化、股东有限责任激活、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企业名誉信用保护等多个方面。案例较好地反映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解决融资问题是保证民营企业“稳生存”“谋发展”的基础支撑。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助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银行在放贷前收取巨额“融资承诺费”却未提供服务,违反监管规定,依法裁判将该费用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对于借款人仅迟延2天付息等轻微违约行为,认定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有违诚信,不予支持。这些裁判明确了金融机构权利行使边界,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稳定经营预期提供了司法保障。在涉及不同所有制主体的纠纷中,人民法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一起涉及国企与民企的取回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支持了国企的诉请,体现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针对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法院细致梳理债权债务关系,精准界定责任范围,在一起案件中改判某民营企业仅在接受资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助力企业卸下历史包袱。人民法院还通过裁判严格落实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诚信股东免受公司债务牵连。在一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明确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需为公司债务担责,依法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责任间筑起“防火墙”,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投资创业热情。在执行领域,人民法院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法院根据双方申请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让胜诉方及时兑现权益,又避免了败诉方因进入执行程序而影响征信,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互利共赢和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王闯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践行依法平等保护、同等保护理念,通过持续发布典型案例,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向全社会释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推动形成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首批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共同发布首批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介绍,本批典型案例由“两高”共同从2024年以来各地法院、检察院办理的优秀案例中精选而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比较多发的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房产登记、交通管理等领域,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检共同努力下使所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批案例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凸显法检合力,在多起案件中,法检双方通过共同走访、联合会议等方式,协同解决当事人核心诉求;二是坚持法治化化解,强调在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下,于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而非“和稀泥”;三是追求实质性化解,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力求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例如,在邬某诉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中,法检联动督促政府履职,妥善安置两位老人并发放补助款,解决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却“老无所居”的问题;在付某诉江苏省某县交警大队、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中,通过个案推动制度整改,推动当地“轻微事故线上快处快赔举措”落地落实,从源头上规范了事故车辆扣押停放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发布会上,来自浙江、江苏的地方法检办案人员还结合具体案例,分享了在精准监督、权益保障、多方协作、推动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经验体会。最高法审委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表示,“两高”联合发布案例是践行法治建设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贯穿司法全过程。2023年以来,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2025年1至9月,全国法院行政审判条线上诉率同比下降5.23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2.83个百分点;审限内结案率达94.43%,同比增长1.68个百分点。未来,人民法院将依托“3﹢N”工作机制,进一步连接行政机关与法、检、司等部门力量,打通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国家。(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三批)。提供统一、规范、简洁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是便利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民举措,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为进一步加强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2日发布第三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在2024年3月4日试行11类示范文本成效良好、应用已成常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2025年7月14日起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按照“积极引导、尊重选择”总体原则,将示范文本应用融入到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先行调解等工作中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是在引导辅导上做“加法”。加大司法服务供给,在诉讼服务场所配足引导辅导人员,提供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应用指南,确保“群众进门有人介绍,群众填写有人指引”,对口头起诉的当事人、老年人等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让示范文本惠及各类诉讼当事人。二是依托科技赋能做“减法”。全国法院统一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供67类文本在线填写服务以及传统诉状智能转写功能,通过文本“在线填”“一键转”,切实减轻当事人填写负担。不少当事人、律师表示第二批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设计更加好用、易用,认为要素化、勾选式的示范文本简化了沟通流程,提升了解纷效率。三是通过文本共用做“乘法”。地方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加强联合培训、定期座谈,并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合推动示范文本应用工作,更好赋能定分止争、多元解纷、类案源头治理。7月14日以来,26类多发易发纠纷中,七成以上当事人主动在线提交要素式起诉状,其中,刑事(自诉)、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4个领域示范文本在线应用率达80%,技术合同、垄断纠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强制执行申请等18类案由在线应用率超90%,示范文本从“推荐用”向“主动选”转变,从“能用”向“管用”升级,从“我用”向“都用”拓展。今年1至11月,全国法院立案满意率较去年同期增加15个百分点,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提升。本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包括金融借款、道路交通、房屋租赁、商标侵权、船舶碰撞5件民事领域案件及1件执行领域参与分配案件。其中4件为今年7月14日新增的示范文本,充分展现了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纠纷、便利群众解决疑难复杂纠纷、促推立案审判执行提质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生动实践。各地法院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助力简案快审的同时,也在“繁”案中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要素比对、争点提炼作用,助力法官、调解员提高解纷质效。案例一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针对金融借款等简单类型化纠纷建立“诉状要素采集—庭审要素聚焦—文书要素生成”全流程要素式审判机制,促推金融纠纷当庭高效化解。案例二中,法院应用示范文本,助力当事人全面陈述案件事实、清晰表达诉求,实现关联纠纷“同案同调”,一揽子化解多车连环相撞的复杂交通事故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各地法院完善示范文本全流程贯通应用机制,将示范文本应用向前延伸、向后拓展,贯穿于综治中心调解、立案、先行调解、审判执行各环节,做实能调尽调、当判则判、简案快审、实质解纷。案例三中,法院全面推广应用参与分配申请书示范文本,促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申请率从67.6%降至25.2%,执行案款分配时长缩短62.9%,有力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更快兑现。案例四中,综治中心应用示范文本,助力“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高效运行,促推房屋租赁系列纠纷“一站式”化解,助力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各地法院依托示范文本为境内外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精准“导航”,更加便利当事人诉讼,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不少境内外当事人纷纷“点赞”。案例五中,法院引导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为外国公司参加诉讼提供清晰指引,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化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案例六中,法院和海事局在联合调解时应用示范文本帮助当事人厘清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缩小分歧,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实质化解重大涉外海事纠纷,为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势。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持续优化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进一步扩大示范文本适用案件范围,提升示范文本深度应用、融合应用水平,通过科技赋能更好服务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科学管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继2020年、2022年、2023年发布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发布第四批典型案例,涉及家风文明、职场文明、婚恋文明、出行文明等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倡导家风文明。养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基本义务,是最基本的家庭伦理道德。案例一中,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放弃继承、逃避履行抚养义务。审理法院依法支持被抚养人关于确认放弃继承无效的请求,引导父母自觉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职责,倡导家风文明,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倡导职场文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需要用人单位重信守诺,尊重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也需要劳动者遵规守纪,恪守道德底线。案例二中,用人单位向求职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劳动者辞去原工作后又通知劳动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失业。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元,引导用人单位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就业环境。案例三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性骚扰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劳动者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向职场性骚扰行为说不,依法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职场环境。倡导正确婚恋观。婚恋关系中,以诚相待才能情有所归。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法律所禁止,隐瞒已婚事实通过恋爱关系骗取钱财也为法律所否定。婚恋中骗取钱财,不仅损害另一方财产权,也耽误其时光、损害其情感。案例四中,周某隐瞒已婚事实通过婚恋网站与离异的肖某交友、恋爱,双方间互有转款,在扣除小额和赠与款项后,周某多收取肖某转款24万元。审理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依法保护受骗方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守信,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婚恋观,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倡导安全文明出行。安全文明出行是保障行人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有人在出行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无端向他人追责,既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安全文明出行要求。案例五中,“低头族”持续低头看手机,踩空摔伤,反要求某餐饮公司、某商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被驳回诉讼请求。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在其对损害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每一步,每步都算数。每位行人首先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应当自行担责,不应无端归责他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审判指导,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则、制度;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具体鲜活的典型案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破难题、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个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2月9日联合发布5个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个案例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保基金、校园餐、侵害残疾人权益领域的腐败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态度。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严惩。王某某贪污案,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实现精准惩治。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认定公款性质,实行数罪并罚,并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量刑。三是助力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均结合办案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司法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切实增强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想腐的自觉,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职能。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积极支持商事仲裁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8日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4)》,及时总结仲裁司法审查经验,统一裁判尺度。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566件。其中,审结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5475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1016件,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104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1971件。另,全国法院还办结申请仲裁保全案件27069件。全年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营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16件,其中245件被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撤裁率仅为2.22%,持续保持低撤裁率;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保全率高达98.90%,有效维护仲裁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保障仲裁程序顺利推进及裁决执行。二是持续完善区际司法互助,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案件62件,裁定认可和执行53件,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6件,充分表明内地法院支持港澳台地区以仲裁方式解决跨境商事纠纷,深化内地与港澳台经贸合作的司法立场。三是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202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42件,无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结的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包括15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以及临时仲裁庭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体现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多边主义、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积极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态度,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本年度报告还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对仲裁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归纳总结,主要体现以下原则:第一,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秉持“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解释原则,鼓励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或裁或诉”仲裁条款效力、“协商前置”仲裁条款效力、“当事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的认定、“原告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的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条款效力、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等情形,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进行解释。第二,严格适用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充分尊重仲裁“一裁终局”性;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保障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监管仲裁员不当行为、促进仲裁裁决公正。第三,遵循善意履行条约原则,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立场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纽约公约》,通过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裁决的跨境执行营造友好型司法环境,不断满足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多元解决纠纷的需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弘扬诚实守信 惩治恶意逃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为弘扬诚实守信,全面加强债权保护,积极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债务人逃废债手段多样。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司债务、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的惩治规则,对于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逃废债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司法权威,需要加大惩治力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一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款2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五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六和案例七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法表示,逃废债行为隐避、手段多样,需要“立审执”协同,各部门协作,“惩治防”并举,扎牢“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立案预警、审判查处、执行查控,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情节恶劣的逃废债行为,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在防范滥用破产制度逃废债方面,人民法院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鼓励支持破产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下一步,最高法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渠道,“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法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管辖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司法公正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审判一线反映较多的有关民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的问题疑惑予以回应。《批复》共五条,遵循立法本意、聚焦突出问题、做深做实司法为民、切实防范权利滥用。《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批复》明确,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门管辖。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属于通过管辖协议排除专门管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批复》规定了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仅约定了管辖地域但未约定具体管辖法院,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的规定,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管辖。《批复》明确,“或裁或诉”条款中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其效力。《批复》明确,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制发《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相关民事案件管辖,减少管辖权争议,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批复》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依法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工资权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31日发布6件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为各级法院提供示范和指引。最高法介绍,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中,各地法院执行措施各具特色。有的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巧妙化解执行僵局,以高效执行护民生;有的通过交叉执行高效查控财产实现农民工权益;有的通过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有的促成公司资产快速变现用以支付工资等。这些典型案例具有较强代表性和一定指导意义,有利于推动各地法院持续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为欠薪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最高法指导各地法院,针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劳务纠纷等民生案件,以交叉执行强化执行监督,执结一批“骨头案”、长期未结案件,有效发挥了“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持续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力促推“稳增长、惠民生”。同时,人民法院注重与有关部门强化联动,聚焦源头治理,着力构建全方位协作体系,不断强化治理合力,进一步推动欠薪纠纷治理,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联合发布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集中展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司法部2025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10件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老人赡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主要类型,既有精准化解矛盾症结、巧妙平衡法理人情的调解技巧与治理智慧,又有统筹多元行政解纷资源、深度融合社会专业力量的模式创新与力量协同,还有大数据分级预警、数字赋能调解应用的有益探索与成功实践,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在弘扬优良家风、传承家庭美德、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健全长效协作机制,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以更高效的联动、更务实的举措,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和谐关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法会同全国总工会、最高检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司法审判、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这是三方继2024年首次发布“一函两书”十件典型案例后,第二次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朱艳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徐璐主持。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持续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协作机制,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形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合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便捷高效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诉求,合力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各部门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一函两书”,积极发挥多元协同机制作用、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凸显类案治理预防保护效果、有效破解个体劳动者维权局限等新特点。发布会上,陈宜芳介绍了人民法院在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机制方面的多项工作。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先后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和两批典型案例,以案例释规则、以指导促联动。此次发布的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中,人民法院与工会同向发力,督促相关企业带头尊法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多元解纷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化解社会矛盾。陈宜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建立并落实“总对总”工作机制,努力将大量矛盾纠纷化于诉前、解于案外。此次发布的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创新融入综治中心工作,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结合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陈宜芳还介绍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和“一函两书”作用,与各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巩固拓展根治欠薪成果有关情况。她表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机制功能,快审快结快执欠薪案件,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旗帜鲜明地支持劳动者要求承包人、被挂靠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聚焦欠薪问题多发的建设工程领域,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对涉欠薪案件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民生案件,特别是长期未结案件,大力开展交叉执行,尽最大努力追索欠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就各部门推行“一函两书”的具体工作、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本批案例特点等方面回答了记者提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为发挥好典型案例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就涉及行业普遍性及社会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遴选出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案例,2025年12月19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大部署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托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持续做好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批案例体现出如下特点:“法院﹢行业”多元解纷合力作用更加凸显。金融纠纷类型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各级人民法院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行业调解组织积极落实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在金融纠纷化解过程中,建立“法院﹢行业”多元解纷机制,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又凸显行业整合资源的关键枢纽作用,形成纠纷化解合力,释放“1﹢1>2”双重优势解纷效能。调解工作政策导向更加鲜明。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金融领域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小微企业纾困政策,平衡小微企业经营持续性与债权人利益,通过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方案,实现结果共赢。落实金融服务农业发展相关政策,有效分散农业风险,切实减轻农户因灾损失,体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调解制度功效作用充分释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通过中立、柔性、多样的调解方法,让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友好、公平协商,在复杂的纠纷事实和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准纠纷化解的着力点,传递法理、事理、情理,节约纠纷处理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营造善意文明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新风尚。创新成果赋能调解工作成效明显。在金融纠纷化解中,充分应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引领、方便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全面清晰呈现诉求,快速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对多方责任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等复杂案件调解的效率和精准度,推动纠纷高效、实质、一揽子化解。“以调促治”促推金融纠纷源头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在做好金融纠纷高效化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与法律知识,让金融消费者知悉非法贷款中介的违规套路、深刻认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现实危害,自觉成为知法守法的金融消费者,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最高检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强化刑事检察基本职能 提升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质效。2025年12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五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涉及“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等重点监督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强化法律监督,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理念创新、视野拓展、精准监督的新特点。此次发布的6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王某甲诽谤立案监督案,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徐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立案监督案,黄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侦查活动监督案,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李某某等三人诬告陷害、敲诈勒索侦查监督案。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中,对于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持续跟进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当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立案监督意见,加强检警机关内外部协作协同,形成监督办案合力。黄某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侦查活动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强制措施后,加强对通知执行情况的跟踪,对公安机关未按规定解除的,依法监督纠正,及时恢复涉案财物正常状态和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沈某某危险驾驶侦查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加强对立功情节的审查,运用证据规则、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对立功线索来源、检举揭发内容开展实质性审查,查实“假立功”并依法履行对全部关联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责。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将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的作用、调整完善刑事检察部门职能职责、健全侦查监督专人专岗工作机制等系列举措,持续推动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提质增效、走深走实。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既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的显著优势,也是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保障。推进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是防止“应立不立、违法乱立、越权办案”等现象,推进解决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不当“查扣冻”等重点问题,聚焦强化深层次、实质性违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各地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要将依法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同时,严守监督履职边界。持续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发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信息共享等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良性互动、规范高效的检警关系,有效提升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质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工作规定 全场景保障律师现场、异地、线上阅卷。2025年12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工作规定》指出,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其中,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对于三种阅卷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7、最高检发布“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弘扬志愿精神 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在“12·5”国际志愿者日来临之际,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贺信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益心为公”志愿者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充分展现“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工作成效,进一步弘扬志愿精神,发挥各群体各行业“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为高质效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强大助力。2021年,最高检建设“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招募“益心为公”志愿者共计12万余人,并创设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小程序,方便志愿者安全便捷有序有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四川省九寨沟县检察院督促完善景区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等8件,涵盖无障碍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安全、文物保护、安全生产等多个办案领域。参与其中的志愿者,有的来自民革、致公党等民主党派,有的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的是高校专家,有的是文旅博主,他们背后还有强大的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划志愿者团队。志愿者在线索提报、专业咨询、检察听证、跟踪观察等环节深度参与,发挥实质性辅助作用,助力提升办案质效,创新公众参与公益保护的内容形式。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要持续优化“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项目、品牌、基地建设,完善配套相关制度机制,团结广大志愿者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实现最佳公益保护效果,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百姓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用更多生动案例故事传递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为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提供检察实践样本。(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8、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 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着力守护“最后一公里”公平正义。2025年12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刑罚执行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聚焦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涉及“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已执行的缓刑考验期是否应扣除”“原判决宣告以前已经立案侦查的罪行,在服刑期间作出新判决,减刑起始时间如何确定”“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何监督重新裁定减刑”等重点问题。最高检发布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宽与严的适用边界,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又体现对罪犯的教育和挽救。此次发布的3件指导性案例分别为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陈某减刑监督案、王某某减刑监督案。徐某某缓刑考验期计算监督案明确,对于因同一犯罪事实再审后仍宣告缓刑的,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再审判决确定以前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计算在再审判决确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已经过的缓刑考验期未予扣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纠正。陈某减刑监督案明确,余罪作出新判决后减刑起始时间应当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监督案时,应当对监狱认定的减刑起始时间、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以及减刑幅度等进行全面审查。王某某减刑监督案明确,对于再审改判致罪犯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是否减刑,并对重新报请减刑案件开展实质化审查,认为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能否最终实现。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聚焦刑罚执行中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质效。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两方面内容。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的监督,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刑罚变更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促进罪犯改造,违法适用则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把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作为重中之重,既纠正不该变更而变更的“乱作为”,又防止该变更而不变更的“不作为”。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监督适用“减假暂”,更好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9、最高检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2025年12月24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在涉黑涉恶定性上,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在组织成员的层级、范围认定上,坚持不漏、不凑,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这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陶某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闪某招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涉及作为主犯的成年人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的有组织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于成年人纠集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和家庭监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数较多的犯罪团伙,多次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意图谋求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明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对其中身心发展较为成熟,主观上明知所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有加入犯罪组织的意愿,客观上积极参与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作用明显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均对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专门部署。应勇检察长多次指出,要纵深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切实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各地检察机关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要坚持严格依法、不漏不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于不同的参加者,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区别对待。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的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不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0、最高检“矛盾化解工作专家咨询库”提质升级 100名专家助力信访矛盾法治化实质性化解。2025年12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举行“矛盾化解工作专家咨询库”专家聘任仪式,聘任包括律师、心理咨询师、法学专家等在内的100名专家,进一步充实最高检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工作力量。此前,专家们已通过简易听证、联合接待、案件评析等方式,协同检察官推动800余件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实现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有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最高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律师接待、公益律师代理申诉、心理疏导、简易听证、社会帮扶”等方式,积极发挥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21年9月至今,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下,12家律师事务所选派近870人次律师参与接待来访群众9000余件,近九成的来访群众接受律师答复意见。此外,2023年9月,最高检探索建立涉检信访社会心理服务工作机制,在吉林、江苏等12个省份省、市两级检察院开展引入心理咨询参与矛盾化解试点工作,通过“窗口值班接待+跟进情绪疏导+参与简易听证”心理服务模式,推动信访群众“法结”“心结”一起解。截至2025年11月底,最高检与吉林、江苏12个省份共引入1500名心理咨询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为2.1万名来访群众提供现场即时心理服务,单独或协同检察官化解近80%的矛盾纠纷。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矛盾化解工作专家咨询库”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环节的创新实践,自2023年建立以来运行成效显著。两年来,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托这一平台,已构建起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工作机制,累计化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千余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化与专家及相关机构的协作,持续提升平台效能,做实检察为民,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1、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2025年12月2日消息,公安部近日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推动建立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的生态警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将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协同共治、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依法履职。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推进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两步走”的目标:到2027年,生态警务机制基本建成;到2035年,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生态警务机制成熟定型。同时,明确了强化刑事打击、加强主动预防、推动综合治理、服务价值转化等4项主要任务。此外,意见还对健全组织协调、实战运行、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等工作机制,以及加强队伍建设、数智赋能、法治建设、基础建设等支撑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分级分类推进“公安+行政”部门联动协作,以最大合力实现最佳效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公安部通报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成效 立案查处1500余起案件金额近300亿元。公安部2025年12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成效。今年6月至11月,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立案查处金融领域“黑灰产”犯罪案件1500余起,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200余个,涉案金额累计近300亿元,有效净化金融市场生态,全力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安全稳定。今年6月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开展以来,金融监管稽查部门携手公安经侦部门,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惩治了一批不法分子、披露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了金融领域“黑灰产”蔓延态势,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截至11月末,金融监管系统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4500余条,涉及金额超210亿元;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报案1700余起,涉及金额超170亿元。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配合,保持常态化打击震慑,通过广泛调研,掌握非法中介活动现状,压实监管责任,推动研究形成非法中介的行为界定标准,明确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移送标准。(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推行“八项举措” 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水平。2025年12月25日消息,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推行交通事故联合处置“八项举措”,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水平。通知强调,各地公安交管、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推行共享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信息、落实交通事故伤员救治保障、完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网络、规范交通事故伤员转运流程、做好院前院内救治衔接、探索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标准、积极用好各方救援救治力量、复盘交通事故提升处置能力等八项举措,努力实现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发生起数、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平均处置反应时间、交通事故致残致死率同比下降,公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驾驶人员及交警辅警急救知识技能培训率同比上升的工作目标。通知要求,各地公安交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交通事故伤员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对伤员联合处置工作的动态追踪。要完善医疗应急专家库,建立严重交通事故伤员救治远程指导、现场救治机制。探索完善“空地一体化”救援救治模式,建立规范化转运流程。强化事故多发区域、农村地区急救能力建设,保障警车、救护车辆快速抵达。规范伤员检伤分类,提升现场检伤准确性。落实救护车辆“一键护航”保障需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快速启动相应路线的交通保障方案。对于转运危重伤员的救护车辆,通过绿波通行、警车带道、跨区域接力等多种方式保障优先通行,坚决打击妨碍救护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优化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支付效率。鼓励志愿者就近参与事故救援,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交通事故伤员救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案例 强化个案纠偏 注重机制建设。2025年12月18日消息,司法部近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集中呈现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强化个案纠偏的同时注重机制建设的多种做法。针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严重违反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的行为,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依法从严查处、标本兼治,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甘肃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实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违规干预商户经营、推销亲属代理产品的行为,责令该局对涉事人员诫勉问责、开展执法作风整顿。针对越权异地执法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个案整改与机制建设并重,将整治成果固化为长效制度。如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提级监督下级综合行政执法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并组织开展同类问题排查整改,明确管辖规则,从制度机制上遏制越权执法、重复处罚等执法乱象,切实斩断“公权私用”链条。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除了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突出问题,还整治执法人员行为不当、执法标准不一致、制度落实不到位、职责边界模糊等问题。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聚焦企业新诉求、执法新难点,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动专项行动从集中整治向常态化规范延伸。(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5、司法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开展“法援志愿行”活动。
2025年12月24日消息,司法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印发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并持续推进“法援志愿行”活动,广泛动员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和个人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事业,推动法律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规模化发展。通知提出,培养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开展多领域多类型志愿服务、推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向西部基层延伸、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纳入法学教育、强化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建立志愿服务协作机制、引领带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等七项行动举措,着力打造更多公众知晓、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特色志愿服务品牌。全国已有400多所高校,超10万高校师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累计开展活动24万余场,服务群众上千万人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6、司法部发布第十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功能,进一步深化涉企行政复议工作效能,司法部2025年12月13日发布第十批“监督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本批6件案例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突出的执法问题,生动展现了行政复议在纠正执法偏差、规范行政权力、保障企业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为,是行政复议制度助力落实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打通经济循环卡点堵点的生动范例。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司法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高质效办理每一件涉企行政复议案件,持续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将“复议护企、有错必纠”的理念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202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共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3.56万件,努力让行政复议成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净化器”和“助推器”。统一执法标准与市场准入,维护市场规则一致性。建设统一大市场的首要要求是规则统一。行政复议通过个案监督,能够有效打通部门壁垒,推动建立和准确适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比如案例1“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针对基层执法机关对“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的偏差,行政复议机构函请国家主管部门作出权威解释,从根本上厘清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尺度。不仅纠正了个案,更直接推动执法机关对50件同类案件进行系统清理,实现了“纠正一案、规范一片”的监督效果。案例2“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数据局撤回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因行政机关告知不清、送达不规范等瑕疵,导致一批企业面临资质被强制撤回风险。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进行类案监督,不仅一揽子化解了10家企业的争议,更推动行政许可与监管部门间建立数据共享与执法联动机制,从根源上消除了市场准入的隐性壁垒。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必然对政府公信力和市场主体活力产生损害。行政复议是规范行政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校准机制,用支持正确、纠正错误的“两手”打造监督行政执法的“公平秤”。比如案例6“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市辖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机构在确认违法事实成立的同时,指出行政机关未充分考量企业可从轻处罚情形的程度,通过制发建议书推动行政机关调整罚款数额使之更加合理,并督促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避免了“一罚了之”,实现了执法温度与治理深度的结合。案例5“某公司不服河北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对于确属仿冒混淆、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行政机关作出的符合裁量标准、考量企业整改情节的处罚决定,树立了守法经营受保护、违法经营必追究的清晰导向,有助于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聚焦企业核心诉求,释放市场主体的竞争潜能。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其重要价值追求在于“案结事了”,其独特优势在于整合各种行政资源,灵活运用调解、协调等方式,直击解决困扰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痛点。比如案例3“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企业核心诉求并非推翻处罚,而是急需进行信用修复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行政复议机构敏锐捕捉到这一关键诉求,推动行政机关指导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及时消除了处罚带来的衍生负面影响,为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添加了活力。案例4“两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面对合同履行争议导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难”,行政复议机构在厘清政府履约责任的基础上,提出了务实的解决方案,最终破解了困扰企业多年的产权登记僵局,让生产要素得以盘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司法部发布公告 港澳台居民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2025年12月3日,司法部发布公告,进一步扩大取得内地(大陆)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港澳台居民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回应港澳台居民律师业务拓展需求,鼓励支持港澳台居民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务实举措。此次港澳台居民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范围扩大后,可以办理涉港澳台海事海商纠纷、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领域299种民事案件,对于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范围参照港澳居民律师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的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同步扩大。截至目前,共有760余名港澳台居民获准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630余名港澳律师领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近年来,司法部持续扩大法律服务对港澳台开放,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密切内地(大陆)与港澳台法治交流合作,为港澳台居民特别是港澳台律师在内地(大陆)干事创业营造了良好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8、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12月25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司法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围绕推进知识产权仲裁工作,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专业化仲裁机构建设。明确支持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建设,加强专业仲裁员、仲裁秘书选拔培养,提出遴选20家仲裁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建立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二是完善专业仲裁规则。提出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作用,完善技术调查官参与仲裁程序等。三是扩大仲裁适用范围。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工作协作机制,充分利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宪法宣传周”等时间节点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提出要拓宽知识产权仲裁范围,探索在专利开放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等争议中引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提升仲裁在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适用。四是推进涉外知识产权仲裁建设。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仲裁国际交流合作,完善仲裁机构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对接机制,进一步发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作用等。五是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保障。提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行政机关会商工作机制,及时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工作中重点问题,开展专题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仲裁典型案例发布机制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39、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12月16日消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兵役登记工作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兵役登记工作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着眼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落地运行,着力构建程序规范、责权明晰、便捷高效的新时代兵役登记制度机制,对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的对象、时机、内容、方法和有关要求等进行细化明确,为有效保证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有序规范兵役登记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兵役登记工作规定》的发布施行,是兵役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做好兵员征集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2025年12月1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政策举措,解决烟草制假、售假、走私等突出问题,持续净化烟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意见》要求,聚力打击烟草境外制假走私入境。加强与有关国家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境外假冒中国烟草品牌行为,坚决查处流入、流经我国的非法烟草。加强海陆联动执法协作,精准打击海上烟草走私活动。强化陆路边境和口岸涉烟问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烟草走私活动。加强各类特殊区域涉烟治理,严禁以过境运输、转口贸易、转关贸易等方式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变相走私烟草。加强进出境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涉烟风险管控,依法查处利用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和跨境电商物流、国际邮包等渠道走私烟草行为。《意见》要求,高压严打境内涉烟违法活动。斩断烟草制假原辅材料及烟草机械供应链,加强烟草制假源头治理,严防严控烟草制假转移扩散。严查非法储存、运输、寄递涉烟产品,整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涉烟产品,严厉打击售卖各类违法涉烟产品行为。清理整治互联网违法销售涉烟产品。全方位加强电子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批发、运输、销售电子烟和电子烟出口回流等违法活动。严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口含烟、尼古丁袋、烟膏等含有烟草、烟碱成分的涉烟产品,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空管烟、茶烟、花烟等外观形状、使用方式、主要功能与烟草类似的产品和简易制烟机械等行为。《意见》提出,强化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支撑保障。完善烟草行业垂直管理体系,健全部门间委托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强化专业执法力量,加快执法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全面履行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打击涉烟违法活动各项工作全链条有机衔接、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教育部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2025年12月30日消息,教育部日前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保障措施、附则五章,共27条。办法强调,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办法明确了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强调是对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适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3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定期核验制度,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2025年12月5日消息,为引导和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指引》紧紧围绕国有资金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招标人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合规意识薄弱、全流程管控缺失等问题,强化和细化了招标人标前、标中、标后的全流程主体责任,以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指引》要求招标人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于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可以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作出说明。为防止招标方式滥用,招标人对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要进行必要性论证,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为提高组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对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要策划招标方案,优化招标组织方式。同时,要求招标人加强内设机构管理,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指引》还明确列出了八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分别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职能部门为落实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等规章文件,对市场主体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等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八部门推出的《指引》,是继上述规章文件之后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指引》全面梳理了当前招标投标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顽疾,通过加强招标人对其所组织招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来达到规范引导我国招投标交易秩序健康发展的目的。(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15日消息,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在监管引领下,金融租赁公司坚守功能定位,苦练内功,业务经营模式日趋丰富,专业能力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增强。为适应行业发展实际,加强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制定出台与业务适配性更强的监管制度规定。《办法》共设8章68条,贯穿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并根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合同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分别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全面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全流程的操作规范,并根据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不同业务中的风险点,分类施策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办法》第六章专章规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明确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激励约束等方面的管理,并对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员工行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5、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统一修复规则增加便民利企创新举措。2025年12月5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实施。《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统一了信用修复规则,增加了便民利企创新举措。《办法》将破产重整企业纳入信用修复范围,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破产重整企业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就可以申请临时信用修复,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的管理措施,为破产重整企业恢复信用、重新开展正常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力支撑。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精细化管理水平,将违法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相关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同时,强化对第三方社会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建立信用修复领域信息查询披露制度,允许相关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相关信用修复记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6、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在京联合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25年12月10日,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在京联合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中国女法官协会报送的1件案件入选,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域的积极作为。中国女法官协会报送的案件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追究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连带责任案”。针对网络“黄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亮剑,筑牢保护防线。该案明确,网络平台除承担“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还需尽到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事前义务和“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情况下的事中处置义务,特别是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应当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该判决夯实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护的鲜明态度,有利于推动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除上述由最高法指导的典型案例外,本届十大案例中还有多起案例,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中的积极履职与创新实践。各级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司法延伸工作,主动融入社会协同保护网络,以法治方式切实提升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实效。例如,在涉及离婚藏匿子女、监护权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人格权禁令等制度,创新执行方式,及时制止侵害,保障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在涉妇女劳动权益纠纷中,法院依托“法院﹢工会”等多元解纷机制,促成劳动关系恢复,实质化解争议,维护女职工孕期等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评选活动自2015年起举办,逐渐成为集中展示司法机关、妇联、工会和律师协会等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展现出我国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人权的生动实践,取得良好社会反响。本次入选的法院案例,充分体现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担当,展现了从个案裁判到规则引领、高质效办理每一起案件的履职成效,为今后相关领域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7、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典型案例揭住房租赁合同“名实不符”陷阱。202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涉住房租赁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2022年1月至2025年11月,该院共审理涉住房租赁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566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部分企业使用“名实不符”的合同文本引发的法律性质争议,成为纠纷主要成因之一。会上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显示,房主沈某与某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沈某授权住房租赁企业将其住宅供他人居住、使用,住房租赁企业向沈某支付固定租金收益。后企业以“委托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为由停止付款并主张解约。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了固定租金收益,符合“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的基本属性,最终认定双方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驳回了企业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提出的抗辩。“实践中,部分企业借《委托管理协议》《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等模糊合同性质,意图主张‘任意解除权’。”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明确指出了两类合同核心差异,“房屋租赁关系中,产权人获相对固定对价,房屋即便空置,住房租赁企业也须依约交租;委托合同关系中,住房租赁企业向产权人收取佣金或中介费,而租赁合同关系建立在产权人与租客之间,产权人直接向租客收取租金,并自行承担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除合同性质问题外,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房屋不适租占比25%,租赁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履行产生矛盾占比10%,格式条款侵权、押金未纳入监管账户、超期转租等亦是纠纷高发区。数据显示,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上诉方的案件占比达53%。针对市场乱象,监管持续加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庞瑞敬介绍,通过大力推进企业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北京市签约监管银行的租赁企业达800余家,已有54.8万笔租赁合同的17.1亿元纳入监管。同时,通过强化企业备案动态监管、发布风险警示名单、优化投诉调解流程等多措并举,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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