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5年11月2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条例》共6章6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突出火灾预防。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应当建立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加强防火道、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航空协作机制。严格防火区、防火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巡护和防火检查。三是完善火灾扑救。明确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程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及时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就地就近组织相关力量参与扑救,及时解救、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四是做好灾后处置。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规定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统计等制度,明确扑救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优待和补贴补助。此外,《条例》对森林草原防灭火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5年11月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共7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加强公共监测。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加强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三是规范自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四是规范技术服务机构行为。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测服务,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保证业务活动全过程可追溯。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2025年11月1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在对外活动中正确使用国徽图案,维护国徽尊严和国家形象。《办法》共14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规定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适用本办法。二是完善有关国家机构、人员和重大外事活动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三是规范有关印章、证件、文书以及国家体育、技能竞赛代表团队人员服装等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四是明确外交部具体负责指导对外使用国徽图案有关工作。(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工程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遴选出6件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3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设工程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裁判中落地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助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质量僵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定、司法建议助力工程质量问题源头治理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下特点:贯彻“质量第一”理念。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等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是其基本义务。案例1中,施工单位请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缺陷抗辩。人民法院先围绕工程质量缺陷组织当事人调解,经调解修复缺陷并办理竣工验收后,人民法院再对工程款结算作出判决,实现了建设工程当事人利益保护与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良好统一。案例2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虽已交付建设方使用10年,但由于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仍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所以人民法院判令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依法考虑了工程的特殊性。案例3中,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部分楼栋地下室渗水严重,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依法承担保修义务,充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压实相关主体质量责任。工程建设是一项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于一体的建造活动,相关责任单位应在各个环节对工程质量负责。案例4中,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对工程进行修复,导致工程始终存在质量缺陷。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双方均承担相应损失,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各方参与主体切实负起质量责任。案例5中,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由于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遏制出借资质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工程质量安全。促推质量问题前端治理。“三包一挂”(即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在建筑市场长期存在。建设工程由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同时,工程层层转手,工程款遭层层盘剥,导致工程款不能全部用于施工,致使“瘦身”钢筋、问题水泥、偷工减料屡禁不止。工程每转一手,质量就降一成。案例6中,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某建筑集团公司出借资质违法行为,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核实处理。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对某建筑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处以罚款,以儆效尤。该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合力惩治建筑领域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制止“三包一挂”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对下指导等司法工作中将始终绷紧工程质量这根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宣传引领,引导建筑市场各类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促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共同铺就迈向质量强国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大道。(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2025年11月8日消息,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守牢文物安全底线、红线和生命线的决心,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通过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公开发布5件依法推进文物保护典型案例。依法保护管理文物,是新时代文物工作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文物工作方针和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依法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15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各类案件1.7万余件,以公正司法护航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此次发布的案例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严格落实保护第一。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严格依法办理、裁判标准统一、宽严理据充分”落到实处,激励行为人积极退缴文物、赔偿损失、修复文物和周边环境,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案例一中,王某平等盗掘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对文物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责令赔偿考古发掘费用,并在文物保护现场公开开庭、以案释法,提升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案例二中,张某某、李某某涂画多处泰山碑刻、牌坊等文物,损害了泰山文物古迹和生态服务价值。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严厉打击了故意损毁文物行为,具有警示教育作用。二是促推加强规范管理。人民法院助力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协同,支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案例三中,某公司作为实际建设单位,在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及人民政府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浙东运河浙江萧山—绍兴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对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自行承担因违法建造厂房被拆除而产生的损失,支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大运河文物保护执法履职。三是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抗战遗址司法保护,传承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助力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案例四中,人民法院经保全、审判、执行各环节协同发力,依法保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长乐塬抗战工业遗址顺利征收,为遗址建成宝鸡工业博物馆,成为工业文化研学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排除障碍,司法护航抗战工业遗址有效利用。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助力抗日英烈吉鸿昌将军旧居整体保护,依法判令租赁合同到期后仍占用旧居的某餐饮公司返还房屋,并积极引导、全程监督房屋腾退搬迁,实现旧居在整体保存完好状态下顺利收回,并经修缮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公众开放,有力推动革命文物发挥缅怀革命先烈、传承红色基因的教育意义。新征程上,各级人民法院、文物行政部门将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进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守护好中华民族精神根脉,为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文化根基提供有力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法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恶意诉讼牟利?“此路不通”!恶意诉讼不仅滥用司法资源、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为加大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治理力度,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包括“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以及“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公正审理案件,明晰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范围,树立更加严格鲜明的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氛围。其中,涉“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系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首例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案件,较为突出地涉及认定恶意诉讼时需考虑的首要问题,即权利基础问题。在该案中,某仪器仪表公司在明知其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维权首先要有权,维多大的权首先要有多大的权。”最高法知产法庭有关负责人认为,在恶意诉讼案件中,对起诉人的权利基础进行审查既是审理思路的“逻辑第一步”,也是实现公平的“正义第一步”。涉“成品罐”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的审理也基于同样的考量。在该案中,金某公司隐匿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主动向法院提交。结合其他因素,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认定金某公司意在通过诉讼拖延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构成恶意诉讼。除了赔偿合理开支,法院还判决金某公司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在涉“导轨”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针对广东某新材料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已经侵权或者即将侵权的情况下,对中山市某制品厂进行诱导取证的行为,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恶意诉讼,警醒有关市场主体引以为戒。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适用条件的审慎把握。在涉“罗汉果提取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法院未认定被起诉人此前提起的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保障了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最高法知产法庭二审认为,不能因诉讼结果不利或起诉后撤诉等情形简单推定起诉人具有恶意,并在判决中明确了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具备的要件,即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起诉人对此明知;造成他人损害;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恶意诉讼后,赔偿范围如何划定?在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中,被起诉人顺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拒绝了博某公司的订单,还被法院应起诉人八某公司申请冻结了财产。最高法二审判决支持了顺某公司对八某公司等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最高法知产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应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影响国家财政稳定,破坏经济发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极大。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4日发布8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共发布8个案例,内容涵盖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处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守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最高法表示,今后,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正法治化环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全国妇联联合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于2025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4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司法救助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以习近平同志关于关心、关爱少年儿童成长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对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力度,做好“当下救”的同时,积极与妇女联合会、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做好“长久助”,尽力为他们营造积极、友爱、健康的生长环境,帮助他们尽快走出生活困境。本批案例涵盖了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损害赔偿救助等司法救助政策规定的可予救助的主要案件类型。其中,既有人民法院与妇女联合会密切协作建立“资金救助﹢立体帮扶”多元救助机制,用心用情、细致入微地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例;又有持续关注被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抚平他们心灵创伤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对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构建安全、方便、实用的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精准救助的案例。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批典型案例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与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追求,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救助不是终点,而是帮扶被救助未成年人的起点。(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0日发布3件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教育、引领功能,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这批案例突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保护,在“陈某某诉苏州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某公司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允许,擅自将未成年人肖像使用在商品链接中,法院充分考虑违法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造成的危害,依法判决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明晰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和行为标准。案例还突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规范。在“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人小李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在“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诈勒索案”中,未成年被告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了解获取他人钱财的方法,从而实施敲诈勒索。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判处刑罚,还向存在内容审核漏洞等问题的短视频平台制发司法建议,推动压实企业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体责任。最高法表示,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惩防并举、惩教结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持续促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为守护社会安宁、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信息来源:新华社)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11月28日消息,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巩固从严整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成果,助推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被告人受贿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被告人受贿2.75亿余元、挪用公款5.08亿余元。两案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鲜明立场。二是精准惩治新型隐性腐败。黄某受贿案,被告人以加入某公司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收受贿赂,是新型受贿政商“旋转门”的典型表现形式。李某、徐某受贿案,被告人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请托人“合作经营”公司,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收受贿赂,是隐性腐败的典型表现形式。司法机关穿透新型隐性腐败的“面纱”,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让新型腐败不“新”、隐性腐败难“隐”,精准有力予以惩处。三是注重多领域覆盖。本批案例既有金融监管领域腐败案件,也有银行、信托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各领域、各环节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的鲜明态度。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强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在铲除金融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不断贡献司法力量。(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整合升级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整合升级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为:为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6时对原有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升级。届时,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人民法院送达平台等诉讼服务平台涉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2025年12月1日上午8时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启用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包括“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电脑端网址:http://zxfw.court.gov.cn)”和“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新平台将整合立案、调解、执行、信访、保全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网通办。用户首次登录新的诉讼服务平台需要注册并验证身份。系统切换升级前在原系统中暂存的待提交事项,请尽快提交。未提交成功或退回的各项业务申请,系统切换升级后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重新提交。在使用新平台的过程中,您可以在平台“用户须知”栏目查阅《操作手册》,了解各项业务在线办理流程。如受系统切换影响暂时无法在线办理相关业务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寄提交材料的方式进行办理。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拨打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对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指引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5日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包括3个刑事、1个民事案例。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是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依法再审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谢某等三人虚报注册资本、私分国有资产、行贿、职务侵占再审部分改判无罪案中,原二审期间公司法已对资本注册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违反修正后公司法的规定,不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对此案依法再审裁判,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叶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窦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再审改判无罪案均由合同纠纷引发,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存在侵占、挪用等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有利于体现刑法最后的保障作用,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三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史某某、王某某诉某矿业公司、某联合集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坚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平等,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依法平等保护,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本批典型案例的发布,释放强烈法治信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经营、放心发展。同时,为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体现了人民法院纠防结合的目标导向。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好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推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2025年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暨《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通过三十周年。为弘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的主旨讲话要求,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从近3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8个典型案例于2025年11月21日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不因为加上“家庭”二字,就摒除在法律约束之外。同时,不仅殴打等身体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如牟某虐待案中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的自残威胁,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二是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中,以受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链条,在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陈述中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予以认定;张某强奸案中,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跨学科知识,为法庭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与行为提供帮助;许某某故意杀人案中,纠正了“为何不早报案”的苛责性追问,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处境的人文关怀和专业判断。三是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再次重申了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纪某诉苏某抚养纠纷案中,司法机关考虑家庭暴力行为易使未成年子女对家庭暴力形成错误认知,并可能诱发心理创伤或心理模仿,支持变更抚养权,阻断暴力的代际传递;许某诉郑某离婚案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弥补受暴妇女因长期承担家庭义务而牺牲的职业发展机会,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要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发布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决心,以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制裁施暴者、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在司法办案中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11月14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在鸟类保护领域依法履职尽责,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鸟类保护工作格局。今年9月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启动为期三年的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重点包括保护鸟类活动、专项打击行动和宣传教育三项任务。行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了护鸟爱鸟的强大声势。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此次联合发布的5件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鲜明导向:一是依法严惩非法猎捕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违法犯罪行为。案例一中,陈某铭通过架设捕鸟网及播放画眉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并向他人非法购买共计800余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用以出售牟利。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案例二中,董某君使用粘网和诱鸟器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880余只鸟类死体和活体,其中包含大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依法从严惩治陈某铭、董某君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犯罪行为,对于纠正乱捕滥食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社会陋习,促进公民增强爱鸟、护鸟的良好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彰显了对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实行重点保护的鲜明司法态度。二是依法打击流窜作案、跨省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案例三中,张某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数百只“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依法判处张某等人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五中,冯某海等人在内蒙古、安徽等多地野外猎捕蒙古百灵和画眉鸟,并运输至山东等地出售给他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依法判处冯某海等人七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三是依法全链条打击危害野生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案例四中,李某等人分别在宁夏、内蒙古等地猎捕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陈某范。陈某范将收购的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运输至其在安徽租用的养殖场,孵化、喂养后出售给他人。陈某伊帮助陈某范运输部分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依法判处陈某范等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并处罚金的,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针对这种分工配合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一并惩治前端的非法猎捕行为和后续的运输、销售行为,坚决摧毁整个犯罪网络,以法治利剑全链条打击切实保护野生鸟类资源和生态安全。下一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林草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不断增强公众保护野生鸟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爱鸟护鸟的强大合力,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地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检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并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 推动反家暴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出席新闻发布会,并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葛晓燕指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立足“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将妇女儿童家庭权益保障纳入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全局。今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上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推动者、传承者,要共同营造有利于妇女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扛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发布会透露,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包括反家暴在内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需要相关部门协同发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快速响应、被害人保护等机制,建立“检察+”联动机制,推动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重点工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发布会还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简要介绍了典型案例情况,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批案例在选编过程中,专门听取了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领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反家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协同多个部门同向发力,共同促进反家暴制度机制完善和落实,对家暴受害者形成更全面立体的保护。(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6、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 有力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2025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这批典型案例办理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惩处涉案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二是坚持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食药领域是否存在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事实,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公益损害。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应被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收购病死牛链条各个环节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发布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辅助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 数字赋能公益诉讼检察提升治理效能。2025年11月10日消息,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的重要论述,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成效日益凸显。近日,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发布一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辅助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鼓励引导各地会用、善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充分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力公益诉讼检察精准发力、提升效能、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重要作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案件领域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安全生产和反垄断等法定领域,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针对医保基金诈骗、部分加油站偷逃税款等隐蔽性强、专业化程度高、违法行为发现难等痛点问题,检察机关从“小切口”入手,运用大数据思维,以高质效法律监督助力解决行业治理难题,取得显著成效;针对长期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影响人居环境,非法倾倒方又难寻踪迹、责任认定难,食品中非法添加抗生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突出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从“人力调查”到“数字赋能”的转变,大大提升了监督效率,增强了办案效果。此外,检察机关在反垄断新领域积极探索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研判开源数据,发现高质量的公益诉讼监督线索,运用数据思维解析监督要素,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推广力度,规范开展监督模型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让每一个监督模型都扎根公益诉讼办案实践、释放更多治理效能,更好辅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公益诉讼案件,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检察动能。(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检举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弘扬法治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13日举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关情况,并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旨在以高质效履职办案弘扬法治精神,促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检察机关督促保护英雄金笔厂民族工业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督促给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河南省滑县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四川天府新区检察院督促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这批案例覆盖普通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项检察业务,分别体现了爱国、敬业、法治、公正、友善、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在河南省滑县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见义勇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发社区矫正对象和广大群众的道德力量,促进形成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在陕西检察机关对某金属材料公司与某发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准确认定约定违约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引导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促进诚信经营交易。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是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监督办案,不仅维护个案公正,而且更加注重以检察履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主义法治风尚。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通过履职办案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探索,将引导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中既恪守法律底线,又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检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均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更加注重精准规范和办案质效。2025年11月2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的部署要求,以及大检察官研讨班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均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分别为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儿童彩票”行政公益诉讼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检察院督促消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本批案例呈现出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在保护范围上,实现了从未成年人生存权、受保护权,到发展权、参与权的全面覆盖;在履职方式上,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向“综合履职”进一步转变,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在办案方法上,注重精准规范与质效提升并重,通过优先止损、府检联动等机制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在技术应用上,充分发挥数字检察效能,运用大数据模型实现线索发现、效果评估;在地域分布上,注重东中西部地区平衡,发挥案例引导作用,促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更加均衡发展。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批案例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配合发布,为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体示范。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将推动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特色经验和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持续履职的工作成效。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力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突出问题,办理更多具有引领性、示范性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 明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网络保护等六大重点关注领域。2025年11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共29条,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线索来源、重点领域、办案质效和大数据运用等内容,为各级检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了遵循。《工作指引》要求,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和措施。强调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规范开展,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及时提起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工作指引》明确,应当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划定了六大重点关注领域:涉未成年人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校园周边治理;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住宿经营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治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网络保护;其他可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工作指引》提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召开听证会,可以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明确对于犯罪行为同时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同时规定,通过行政处罚、刑事追诉能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一般不再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工作指引》对诉讼请求类型作出细化和规范。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可提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行为等诉讼请求;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则可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全国总工会与最高检联合制定《办法》 健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25年11月10日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机制的办法》,旨在通过加强工会和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合力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随着近年来新业态不断涌现,劳动关系日趋复杂。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总工会和最高检联合制定《办法》,深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协作。《办法》涵盖4项协作重点,明确将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监督协作,刑事检察领域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民事检察领域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等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检察领域紧盯工资薪酬、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领域则强调对平等就业、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有效治理,推动贯彻落实刑法、民法典、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办法》提出了操作性强的6项协作机制,包括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专项行动、信息共享及加强宣传。工会和检察机关将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强化协调联动,搭建信息平台,针对重点行业、复杂案件联合出击,推进问题解决和案件办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公安部:国家禁毒办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防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流失。公安部表示,为依法加强对制毒物品的管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11月10日向全社会发布《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防范制毒物品和非列管可制毒化学品及设备流失的通告》。通告共13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制毒物品犯罪、制毒共犯、偷逃税款犯罪、走私犯罪、网络信息发布以及反洗钱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以及针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关于防范制毒物品相关违法犯罪的要求,以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范境外法律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公安部:全国公安机关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266个。
公安部2025年11月17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公安机关5年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成效。当前,全国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3266个,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推行“办案、监督、保障一体化”运行模式,重大执法安全事故“零发生”,部分地区办案效率提升30%以上。执法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130余万部执法记录仪实现现场执法全程记录,网上办案、智能笔录、远程示证等数字化手段广泛应用,助推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在制度保障层面,公安机关积极推动制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23件、行政法规19件;出台打击跨境赌博、网络暴力等系列执法指导意见,明确罪名适用和证据要求,为执法工作筑牢制度根基。得益于全方位治理,2024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5.7%,社会治安向好态势持续巩固。与此同时,公安队伍执法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全国公安机关年均组织专业培训班6.5万期,培训300余万人次,目前已有192.2万名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99万名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近年来,公安部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受立案制度改革,规范接报案与立案工作,全面落实接报案“三个当场”、首接责任制等制度要求,推广接报案中心建设,确保报案必接、如实登记、依法立案。全面落实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对接检察机关制度,在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配备8.9万名法制员,案件质量持续提升。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同比下降71%;不批捕率、不起诉率同比均下降约6%。此外,公安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今年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以来,违规异地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涉企执法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安部法制局局长郝云宏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化法治公安建设,持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2025年11月22日消息,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意见(三)》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意见(三)》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依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相关规定。《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违法分包转包”“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进行待遇调整和正确理解把握新发生费用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
25、中央网信办:一批存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用程序被查处。中央网信办2025年11月25日表示,针对部分网站平台未有效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规定要求相关问题,近期网信部门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依法依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下架下线等处置处罚。查处应用程序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如下:一、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提供者未对生成合成的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提供生成合成内容导出功能时,未在文件中添加显式标识;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未添加包含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的隐式标识;隐式标识添加位置不规范等。二、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未落实隐式标识核验、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提示标识相关要求;未向用户提供声明生成合成内容的功能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第四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在合肥召开。第四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2025年11月12日在安徽合肥召开。此次论坛以“绿色发展理念下的金融司法回应和保障”为主题,会上发布了《以高水平金融司法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倡议》。该倡议由上海金融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其中提出,以《长三角区域金融司法合作协议》为遵循,升级绿色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建立跨区域绿色金融纠纷异地协查、委托执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案协查、全域联动”。依托长三角地区高度活跃的金融业态,探索建立长三角绿色金融案件专门审判机制,组建兼具金融法律素养与生态环保知识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绿色金融司法专业化水平。依法从严审理涉绿色金融违法案件,对虚构绿色项目、违规挪用绿色信贷资金等行为坚决追责,严防“脱实向虚”“洗绿”“漂绿”问题。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筑牢区域绿色金融安全防线。(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27、合肥“预付宝”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为预付式消费上一把“安全锁”。你在健身房、美容院、理发店等店里办过卡吗?“办卡”,即预付式消费,是近年来较为盛行的一种经营和消费模式,但也是商家“跑路”的“重灾区”。2025年11月13日,合肥“预付宝”平台正式上线运行,为预付式消费上了一把“安全锁”。合肥“预付宝”是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合肥市涉众金融(投资消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专班指导下,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国元信托、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数据空间研究院共同搭建的“信托式”监管平台。支付宝作为前端展示与操作平台,消费者和商家可通过支付宝搜索“预付宝”登录,完成预付消费全流程操作及资金收支流转;工商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预付资金的保管、清算,消费者支付的预付资金100%进入银行管理账户,消费一笔、账户扣款一笔、商家到账一笔,余额可查,实现资金全过程安全流转;国元信托利用信托制度独特优势,确保预付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为消费者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合肥“预付宝”平台坚持市场化运营,通过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参与,是预付式消费服务监管新模式,从源头防范预付式消费领域突出矛盾。简单来说,当发生预付式消费纠纷、商家闭店等情况,消费者可在合肥“预付宝”发起退款申请,平台将自动审核支持退款,无需商家介入,真正实现“零门槛”退款。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合肥将与有关单位,积极宣传、推广运营;倡导更多商家与消费者踊跃参与;引导合规诚信经营,助推消费品质提升,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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