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说,本次会议审议10件法律和决定草案,通过其中6件。修订海商法,健全具有中国特色、顺应国际趋势的海上法律制度,更好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需要。统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完备的法律保障。修改网络安全法,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修改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工作,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5年10月11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条例》共7章5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鼓励和支持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二是规范临床研究。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临床研究。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的临床研究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直至叫停。加强临床研究实施管理,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风险。强化受试者权益保护,强调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尊重受试者意愿,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费用,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应当及时治疗。三是支持转化应用。规定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转化应用于临床,并明确了审批流程和时限。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时,应当一并公布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等,对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进行再评估,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禁止临床应用。此外,《条例》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2025年10月1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条例》共2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并与全面提升密云水库流域防洪等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相结合。二是健全体制机制。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密切协作,共同制定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总体方案。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指导监督。三是完善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在密云水库流域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村庄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采取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严格河道和岸线管理,对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和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管理范围外100米、1000米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四是严格监管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推进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五是强化政策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的指导,并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与密云水库流域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 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筑牢耕地安全司法防线。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耕地保护意识,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9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压占、非法挖损、非法采矿类型的破坏耕地犯罪案例以及单位犯罪案例。“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此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往往违法犯罪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案例一中,被告人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堆放渣土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696.7万元巨额弃土费。经鉴定,原耕作层已遭严重破坏,基本不具备农作物露地种植条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利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耕地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了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破坏耕地行为。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等“挖损类”破坏耕地行为,往往通过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修复难度极大、生态损害严重。案例二就是一起“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案发后,瞿某军积极购土回填了部分耕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被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及时有效修复,生动诠释了国家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心,释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强烈信号。为牟取私利,一些不法分子在耕地上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耕地结构和土壤质量,导致耕地无法正常耕种。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草炭土(又称泥炭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草炭土,破坏矿产资源和粮食生产,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案例三中,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他沙土进行回填,造成30余亩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永久性破坏,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被告人于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择一重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耕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案例四中,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推进期间,在未取得建设用地等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拟租用的大量耕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和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据了解,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公正高效便捷解纷、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功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优化完善了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以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规定》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并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还结合民事案件的管辖调整,同步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长治久安。近年来,利用射钉器(俗称“射钉枪”)改制火药枪行为在部分地区较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以此杀人、伤人的恶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风险,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严管严控枪爆物品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性、根本性举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涉枪涉爆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和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15日发布近年来生效的6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依法从严惩处,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枪爆物品容易助推刑事犯罪升级,重大恶性枪爆案件的发生,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必须坚持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依法严惩枪爆犯罪。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持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致人轻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网络非法买卖、邮寄改制后的射钉器主体及配件等,这些行为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对于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射钉器是一种用于建筑装修等领域的快速紧固工具,利用压缩空气、火药燃气或电力驱动,将钉子、螺栓等紧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钢材、木材等硬质材料进行作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钉器易获得、易改装的特点,通过购买关键零部件对射钉器进行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非法制造成枪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潜在危险。为实现治罪与治理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出于个人收藏、爱好等目的或者历史遗留等原因非法持有,未用于非法用途,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宽处理,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的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以济严,鼓励自首、立功,以及主动上缴枪支等行为。三是标明行为红线,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涉枪违法犯罪风险意识。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对涉枪违法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司法底线、进行规则指引,向社会传递禁止任何形式对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的信号,强化公众对枪支管制的重视和敬畏。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目标和价值追求。严格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充分发挥刑罚打击震慑力,积极排除涉枪隐患,促进形成严管严控枪爆物品的广泛社会共识,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同时,也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7、最高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就跨国视频庭审相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诉俞某某离婚纠纷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某某因在泰国监狱服刑,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10月10日,秦淮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判令被告俞某某给付原告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在外国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能否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我国国内法院庭审,均是顺利推进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负责人。问: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就本案而言,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尚未就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相较而言,通过第二种方式相对更为可控,当事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根据我国与泰国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仲裁合作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泰条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部请求泰方主管机关协助向俞某某送达有关司法文书,需送达的司法文书应附泰文或英文译文。而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在探视时向中国公民俞某某送达相关司法文书,无需转递泰方主管机关执行送达,也无需提供译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选择了该方式,并成功由我国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问: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看泰国国内法是否接受这种取证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如果泰方不允许,可以请泰监狱主管部门根据我国法院拟定的问题单代为询问,并将俞某某签字的笔录转我方。经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沟通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后我国驻泰国大使馆为本案多次赴监狱探视,及时将多份询问笔录转回国内。问:如何推动远程视频开庭?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仅对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从域外取证作出了规定,对于跨境视频开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也暂无可适用的国际条约。但从民事诉讼法对于视频取证的规定以及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及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安排境外当事人参加跨境视频开庭,需要尊重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这也符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尊重国家主权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项基本原则的要求。结合本案中被告在监狱服刑的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委托我国驻泰国大使馆探询泰方监狱对于视频开庭的态度。泰国监狱方面对视频开庭给予了积极反馈,并结合监狱条件和时差等考虑,对庭审使用的视频通讯程序、开庭的具体时间等提出建议,以便安排俞某某单独接受庭审。由于俞某某对于参加视频庭审的态度出现反复,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我国驻泰国大使馆经多次协调,最终确保本案在9月26日如期举行庭审。当日上午11时许,审理法院接通与泰国监狱的视频信号,俞某某通过视频参加庭审,回答了法庭提问,画面清晰,双向通话清楚。上午11时30分后,俞某某下线,法庭继续开庭至中午12时许结束。问:本案有何启示?答: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因当事人、证据材料位于境外,人民法院经常需要开展跨境送达、取证甚至远程视频庭审工作。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通过我国法院与外国主管机关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合作,尊重对象国司法主权,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健全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体系,扩大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供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服务保障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9日发布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老年人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推社会养老产业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采取恰当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平等原则,强化保护理念,正确认定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既解决了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有效避免了老年人受损赔偿中“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还有利于引导社会各方面重视和聚焦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重要特殊问题。二是就法律规定的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的规则指引,释放制度红利。案例二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独居的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意愿、生活居住情况等,指定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激活公职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在无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案例四中,人民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孤寡老人遗产的管理和恰当处分提供可行的规则,也激励养老行业和机构诚实履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持续蓬勃发展。三是聚焦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群体,努力做到因事施策和精准保护。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对赡养人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不仅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还锁定了失能老年人托底保障。案例五中,人民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情况,坚持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失独老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为双方失独老人解案结、开心结。老年人权益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有力服务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道路交通安全承载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责任,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0月30日发布6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主动回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新要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妥善审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些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注重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近年来,我国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的优势,逐渐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选择。电动自行车在便利人们出行的同时,与机动车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有些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案例三中,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过错造成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确定电动自行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既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救济,又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系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而在特定情形下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垫付抢救费用的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依法一并处理,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充足及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救济功能,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二是依法合理认定各方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这对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例二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原因等因素,适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规定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利于鼓励形成友好互助的社会风尚,也警示驾驶人增强责任意识。案例四中,人民法院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乘客损害承担承运人责任并进行赔偿,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保障受害人救济权利,也督促网约车平台规范管理,共同守护安全底线。三是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交通规则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提升通行效率、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出行。日常生活中,“开门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开车门行为有时甚至造成很惨烈的后果。案例一中,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保障救济功能,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增强安全意识,在停车、开车门时谨慎注意,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案例六中,人民法院支持公安交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助于强化非机动车驾驶人规则意识。(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法公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效。今年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2025年10月13日至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过去一年来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7件相关案例及相关工作成效。2024年,法庭审结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达90%。本次发布的“钜宝紫水晶”蝴蝶兰品种侵权案、“缤纷雪玉”蝴蝶兰品种侵权案,两案确立的“名称核心要素相同+主要性状高度相似+检测报告等其他相关证据+缺少反驳证据”的同一性综合认定框架为“研发周期长、检测条件有限”的育种成果提供了有效保护,向育种行业释放了创新者受保护、侵权者必追责的强烈信号。本次发布的三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三起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同一性认定的具体规则,包括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和位点加测规则,明确传达出扩大位点加测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定条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的司法导向。判决指出在品种权人初步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实质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原则上不能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来主张其不构成侵害在先品种权。本次发布的涉及“金如意”山楂属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件终审判决中,法庭依法适用证据规则,明确品种权授权过程中现场考察的母树可以作为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用于同一性对比,并结合品种性状的比对情况等各类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依据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作出判决,显著减轻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维权效率。本次发布的法庭对一起涉凤梨植物新品种无效行政案件终审判决,确认了涉案品种“卡利普索”具有新颖性,明确了涉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判定规则。“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是长期困扰品种权人的维权难题。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此外,法庭还致力于加强统筹协调和审判指导,不断优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 以案结事了促政通人和。2025年10月17日消息,行政审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在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7件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集中展现十年来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依法行政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2017年7月1日该法第二次修正施行。十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新修正行政诉讼法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83.1万件,办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08.5万件,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与此同时,行政诉讼仍面临挑战,部分类型的行政案件多发高发。2024年因征收拆迁引发的“城建”“资源”类案件占新收一审行政案件的26.1%,行政处罚类案件占比14.42%,行政案件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分别达48.83%、18.47%,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能力仍需加强。人民法院聚焦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方式,实现依法监督职能。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家部委行政复议决定,明确复议机关采用撤销决定方式时,需考量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因素,衡量撤销许可对国家、他人和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小问题,确需撤销的还应根据比例原则衡量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并指明救济渠道,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案例六中,案涉交巡警支队虽在禁行道路起点设置禁行标志,但未在起点之前的适当位置加以提醒,致使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极容易越过禁行道路造成违章,法院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判决撤销机动车驾驶人因此受到的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此次发布的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七,分别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不同角度展现了行政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明确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则审查标准,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基本规则,阐明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有效保护在先注册商标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案例七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进行裁判,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厘清了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案件多发高发。人民法院通过一揽子解决民事行政争议、依法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行政诉讼原告以案涉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有效打破民行诉讼壁垒,实现相关争议一次性解决。案例六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交通标志设置优化,彻底解决了该路段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的交通违法频发问题。聚焦源头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促推行政机关修改“红头文件”,实现行政诉讼“审理一案、规范一片”。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对案涉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认定其扩大征收范围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促推规范性文件修改,相关行政机关专门印发调整方案纠正不当规定,实现了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检发布6件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案例体例突出专业性、技术性 案例内容具有独特指导价值。2025年10月15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深化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撑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检察技术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今年4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与公益诉讼检察厅联合下发征集典型案例的工作提示,27个省级检察院共报送案例49件,经过初评、复评,最终评选出6件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分别为: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东江源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四川省泸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督促整治房地产企业违法使用人脸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江山市检察院督促整治制售假冒伪劣蜂胶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吉林省吉林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电子烟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这批典型案例在体例上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具有独特指导价值。案例一至案例三以无人机、卫星遥感技术、电子证据等为主,聚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不同领域;案例四至案例六以检验鉴定技术为主,分别针对食品掺假、网络销售假冒保健品、电子烟非法添加新型精神活性物质等不同问题,从案件线索发现、检验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详细说明技术办案路径。同时,案例注重挖掘典型意义,从个案中总结、提炼出清晰、可靠、可复用的技术办案范式。例如,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督促整治烧烤店羊肉串掺假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动物源性DNA技术锁定了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发现的“隐形”掺假成分。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调查核实、诉讼请求判断中的证据支撑作用,并为各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及相关人员提供可借鉴的专业技术和方法路径。希望检察技术人员充分利用好这批典型案例,以检察技术手段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3、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三季度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4400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0月20日表示,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断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和社会安全稳定。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4400余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新趋势。首先,一些不法分子紧密追踪“黑灰产市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猎取、梳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原料”支持。以检察机关办理的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韩某某等人非法经营寻车业务,业务遍布全国多地,通过入侵各大停车平台软件系统,非法获取车辆进出停车场的位置信息数据,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在车辆隐蔽处安装GPS定位器,获取并向“客户”提供他人行车轨迹信息。其次,犯罪技术迭代更新,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系统,批量获取后出售,进行非法获利。部分个人信息售出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王某等人成立公司,伙同在缅甸的周某某,通过应聘潜入多家公司、植入木马病毒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被害公司存储的网络购物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被出售给境外电诈集团,关联多起电诈案件。第三,网络“开盒”助推网暴升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网络“开盒”行为目的多样。“开盒”行为人通过“社工库”(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等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散布后引导网民攻击骚扰,对社会、公民个人及网络生态均造成严重危害。有的网暴行为不断升级,侵害被害人现实生活。以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为例,赵某因被害人与赵某所喜爱的主播不和,伙同他人以查询“社工库”、利用系统漏洞攻击网站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担任管理员的聊天群组内肆意散布被害人隐私信息,编辑、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信息,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人身财产安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不断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严查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源头,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公共利益,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持续加强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正确行为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凝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信息安全的共识。(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4、最高检首次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会议 坚持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履职尽责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10月16日至17日,首次全国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会议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出席会议强调,要深刻把握经济犯罪检察职责使命,以高质效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葛晓燕指出,六年多来,全国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担当实干,聚焦护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守护民生福祉,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法律制定修订、制发司法解释,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葛晓燕强调,新时代新征程上,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全面履行经济犯罪检察职责,依法打击金融、证券、网络、食药、走私、涉税等领域犯罪,扎实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花样翻新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共护网络清朗。2025年10月2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2025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100余件4400余人。检察办案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新趋势值得关注。一是根据“市场需求”瞄准特定对象,有针对性地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紧密追踪“黑灰产市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有针对性地猎取、梳理、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专门数据服务商,为下游犯罪提供定制化“原料”支持。二是犯罪技术迭代更新,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爬虫、木马病毒、渗透工具等黑客技术入侵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系统,批量获取信息后出售,非法牟利。部分个人信息售出后被用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网络“开盒”助推网暴升级,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网络“开盒”行为目的多样。“开盒”行为人通过“社工库”(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等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并散布引导网民攻击骚扰,对社会、个人及网络生态均造成严重危害。有的网暴不断升级,侵害被害人现实生活。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维护公民信息权益;严查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泄露源头,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全链条打击黑灰产业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公共利益,推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多元共治;持续加强以案释法、以案说法,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和正确行为价值取向,凝聚全社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维护信息安全的共识。(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6、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整治“乱检查”“乱罚款”专题,司法部2025年10月13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共8件典型案例,集中呈现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中的实践成果,诠释行政执法监督在纠治执法乱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针对涉企检查中“主体不适格”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杜绝无资格、越权检查等行为。对街道办事处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规定的问题,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以个案整改推动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处县交警大队辅警独立执法的问题,厘清辅助人员权责。针对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重复扰企”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联动、创新工作模式。内蒙古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两级联动强化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纠正乱检查行为。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自我纠错,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个案整改切入,推动形成“自查自纠+全域规范”的规范涉企检查工作模式。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罚没指标的违法行为,加大纠治执法乱象的力度。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处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全县健全执法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杜绝“程序空转”。针对“事实不清、重复处罚”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秉持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以及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要求,推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从“模糊随意”向“清晰合理”转变。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问题,指导其根据具体事实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吉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指导县林业局纠正重复罚款问题的同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避免企业因部门协作漏洞而承担额外负担。(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7、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二批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司法部2025年10月29日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批8个典型案例涵盖北京、天津、河北、浙江、江苏、江西、山东、湖南等地,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食品监管、城市管理、信用修复等多个领域,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保障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创新探索与实践成果。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将“监管刚性”与“服务温度”有机融合,持续推动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效能提升,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提振经营主体的信心,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各地在执法中注重柔性监管、主动服务,推动执法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例如,北京市针对进京检查站通行效率低、企业物流成本高、人才流动受阻等问题,通过部门协同、流程优化、设施升级等措施,大幅提升通行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既打通区域协同发展的“交通梗阻”,又带动沿线消费复苏。江苏泰州兴化市针对部分“共享检验室”检验标准不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指导市场监管部门上线智慧管理平台、设立实训基地、推动资质认定,有效提升检验数据准确性和流程效率,为企业节约检验成本超1000万元,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恪守法治原则,助力高质量发展。各地在坚守法治底线,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灵活运用预警提醒、协商调解、依法减轻处罚等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例如,天津市蓟州区在安全生产监管中避免“一罚了之”简单处理,会同技术专家实地勘察,结合企业实际指导制定低成本整改方案,在帮助企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时,使企业免于因高额罚款陷入经营危机。浙江绍兴市在办理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件时,引入经济影响评估机制,综合考量当事人实际困难、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减轻处罚,让包容审慎理念真正落地为企业可感的实惠。强化部门协作,维护企业权益。针对跨区域侵权、执法标准不一致等执法领域新题难题,各地加强部门联动、区域协作,形成执法合力。例如,河北廊坊广阳区主动介入企业产品仿冒纠纷,组建专业法律顾问团队跨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跨省调查取证,推动侵权企业与维权企业达成和解,挽回企业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湖南省常德市依托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精准收集企业诉求,公安、卫健、消防等执法部门协同联动,推动形成合法合规、标准统一、行业互认的检查标准,精准解决了“标准打架”造成的企业困境和监管难题。精准对接需求,化解企业困境。各地围绕企业实际困难,提供精准指导和服务,助力企业轻装上阵。例如,江西赣州上犹县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一对一”指导企业依法完成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恢复参与招投标和融资能力,助力企业快速重回发展“快车道”。山东济南市针对企业新建项目政策不清、风险不明等问题,组织专业力量上门指导噪声防控、废水循环方案,帮助企业防范违法风险,推动项目顺利落地,实现行政执法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变。此次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执法中“问需于企、问计于企”的实践探索,诠释了“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各部门,以典型案例为引领,持续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精准、保障更有力,切实将专项行动成果转化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8、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命名的决定。2025年10月28日消息,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自2019年起,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每两年一批,梯次推进、辐射带动,树立一批批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典范标杆,营造法治政府建设创优争先的浓厚氛围。2023年5月,中央依法治国办启动了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3年版),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务求实效、为基层减负的原则,通过自愿申报、省级初审、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社会公示等程序,经报中央依法治国委批准,决定对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予以命名。获得示范命名的地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巩固深化示范创建成果,进一步探索创新、构建长效机制,不断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政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鲜经验。希望各地区以先进典型为标杆,以示范创建为抓手,聚焦法治政府建设关键环节,聚焦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各地依法治省(区、市)委要加强对示范地区和项目的宣传报道、指导监督、跟踪评估、支持保障,充分发挥示范地区和项目的标杆引领作用,不断带动实现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新时代新征程上,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努力为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安徽省获得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名单的情况如下:1、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区)为滁州市、芜湖市、黄山市;2、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为合肥市(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助力打造智慧法治“合肥模式”)、亳州市(创新“无感互认”改革,打造智能高效法治政府)、池州市(建设“五免之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桐城市(推行“六尺巷工作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19、国际调解院开业仪式在香港举行。总部设在中国香港的国际调解院2025年10月20日举行开业仪式,《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缔约国、签署国代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近200人出席仪式。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华春莹致辞表示,短短5个月内,国际调解院实现了公约签署、生效和开业运营,速度之快在国际组织建设史上十分罕见,充分表明国际调解院顺应时代潮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她指出,国际调解院理念与全球治理倡议高度契合,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正能量,也将助力香港打造“调解之都”。她欢迎更多国家积极加入,充分利用国际调解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新贡献。国际调解院秘书长郑若骅致辞指出,国际调解院珍视并践行多边主义,致力于成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和重要支柱。国际调解院旨在为国家间争议、国际投资争议以及国际商事争议提供调解服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致辞表示,很荣幸香港能成为国际调解院总部的所在地。香港享有“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优势,同时秉持着悠久的法治传统。香港将进一步发挥“超级联系人”与“超级增值人”角色,支持国际调解院和争端解决事业发展。《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于2025年5月30日举行,公约于2025年8月29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签署国总数达37个。(信息来源:新华社)
2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对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进行规范。2025年10月1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对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进行规范。《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办法》明确,电子印章是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符合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法》规定,电子印章管理包括申请、制作、备案、使用、注销等环节,加强全过程信息保护和相关信息系统安全,推动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办法》要求,电子印章管理工作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国家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全国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统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1、民政部公布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增加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规定。2025年10月13日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和具体要求等。新修订的《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增加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对外公开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明确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公开要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新修订的《办法》作出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每年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明确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重大慈善项目的范围。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2025年10月18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公布《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对多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包括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适用情形、申请方式、认证要求以及专业认证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等。该办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是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是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且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中不包括重要数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出境认证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3、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4)正式发布。2025年10月28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中英文)》(2024)正式发布,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连续17年向国内外发布。报告通篇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系统反映了2024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报告指出,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绘制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路线图”。公安机关坚定不移守护人民幸福安宁,2024年,中国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25.7%,创本世纪以来最低。司法部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立法需求,全年审查完成64件重点立法项目,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积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4、安徽合肥市长现场办公 推动府院联动工作走深走实。2025年10月8日消息,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市长罗云峰现场办公,以重点事项的解决实效推动府院联动工作走深走实。会议围绕行政争议源头治理、聘用制法官助理薪酬待遇、警务辅助人员核定、加强专业调解力量、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等六方面重点事项展开探讨,明确建立行政争议调度会商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争议源头防治、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将法院部分编外人员作为聘用制法官助理使用,明确薪酬待遇标准;核定警务辅助人员数,提升执法办案工作的保障水平;增加驻法院人民调解员,增加实习律师调解员,加快推进商事调解市场化试点,深化诉调对接;扎实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为执法办案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近年来,合肥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企业破产有效处置、案件执行协调联动等方面,实现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2024年,合肥中院被合肥市委、市政府授予“合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奖先进集体”称号。(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5、合肥:“合情合律”宣讲团成立 将成为合肥律师的“法治加油站”。2025年10月20日,合肥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合情合律”宣讲团。一支由27名精英律师组成的“特种部队”即将深入全市各家律所,为同行们送上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的“法治干货”。“当前行业变化快,新政策、新风险层出不穷,我们希望通过一支‘身边人的队伍’,把政策法规和执业规范精准滴灌到一线。”市律协监事长林晓静说,宣讲团要成为行业的“政策翻译官”和“风险报警器”。这支队伍的成立,绝非一时兴起。其背后是快速变化的法治环境对律师队伍提出的更高要求——既要精准把握政策走向,又要有效规避执业风险。“宣讲团的使命,就是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合规执业成为每位律师的肌肉记忆。”林晓静表示。“合情合律”这个名字颇有深意。“合情”,既要契合中国特色国情和律师行业实情,也要与广大律师同心共情;“合律”,则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纪律。“我们不是来上课的,是来一起学习的。”宣讲团成员吴越道出了团队的心声,“希望用我们梳理的经验和教训,帮助大家少走弯路,共同提升。”该宣讲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报告团”。他们的“菜单”丰富多样:不仅将最新的行业政策和自律规则,用“案例+解读”的方式讲清楚、说明白,还针对刑事、民商事等高发风险领域,以及数据安全、网络舆情等新型风险,提供实用的“避坑指南”。此外,还会推广优秀律所的创新管理模式和先进服务经验。更重要的是,宣讲团成员将采用“讲解+案例+现场答疑”的互动模式,并建立需求反馈机制,确保每次宣讲都精准对接一线律师的实际需求。这支宣讲团的成立,标志着合肥律师行业自我提升、自我完善进入了新阶段。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宣讲团不仅要成为政策的“传声筒”,更要成为行业发展的“助推器”和形象的“展示窗”。未来,该宣讲团将常态化走进全市各家律所,通过持续的交流互动,构建“宣讲-反馈-整改”的良性循环机制,为合肥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也为法治合肥建设打造一支更专业、更规范的法律服务队伍。(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6、合肥市4个实践做法入选全省基层治理典型案例。2025年10月30日消息,安徽省委社会工作部近日发布50个全省基层治理典型案例,合肥市4个源自基层一线的实践做法成功入选。巢湖市亚父街道洗耳池社区的“洗耳恭听”,通过改造实践站、盘活闲置设施,打造文明实践点,方便居民活动和交流。社区书记每月固定日期在广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地,与居民面对面沟通,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瑶海区的“窗帘之约”以窗帘为信号,志愿者每日定时查看独居老人家中窗帘状态,依此判断老人安全状况,如有异常立即上门,温情守护特殊群体安全。庐阳区逍遥津街道的“巷导计划”聚焦四牌楼商圈治理,组建“小巷管家”志愿服务队,通过日常巡查、倾听调解,成功化解千余起纠纷,有效降低物业投诉,成为商圈的“和谐使者”。包河区包公街道炳辉社区在香樟树下打造“唠家常”议事点,增设座椅圆桌,组织社区、物业、居民三方协商,在轻松氛围中化解矛盾、凝聚共识。一年来,合肥市坚持以党建引领凝聚治理合力,创新打造“党建云平台”“云上党支部”等载体,推动1.78万余名货车司机党员亮明身份,通过“党建强企”行动帮助企业解决难题4000余个,并针对30万新就业群体推出“赋码进门”、内厕共享等系列暖“新”服务。在基层治理方面,合肥通过科技赋能建成32个智慧场景,推动“指尖办”便民服务落地,设立基层负担监测点落实减负赋能,创新出台业主自行管理导则推广居民自治,建成2900余个党群服务中心(站)打造“洗耳恭听”等议事平台。同时,创新打造“合邻意”征集平台,将80余个“金点子”转化为治理“金钥匙”,培育172万实名志愿者,推广“窗帘之约”等品牌项目惠及1.3万余名特殊群体,通过信访工作法治化与“三中心”一体运行,切实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矛盾化解在基层。此次4个案例的入选,是对合肥市基层治理创新实践的充分肯定。市委社会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强社会工作者队伍,用好“窗帘之约”等经验做法,引导全市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走深走实。抓好凝聚服务群众工作,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扎实做好人民建议征集,提升志愿服务工作水平,让城市更加温暖有爱,让群众真认可真受益。(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27、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起诉某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判决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10月8日消息,上海金融法院近日审结了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起诉某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某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咨询公司是尾号1475号的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2021年7月29日,该票据到期。同年8月10日,某咨询公司提示付款,8月16日被拒付,某咨询公司遂向某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请求各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逾期利息。该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咨询公司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未进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间已超过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只能要求出票人、承兑人付款,其主张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由于出票人、承兑人缺乏清偿能力,某咨询公司未能取得全部票面金额及利息。同时,某咨询公司还持有另一尾号1179号的同类票据,也向某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该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与前述判决结果一致,但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针对该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进行了期前提示付款,遂改判其余背书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此后,针对尾号1475号票据的部分追索权被某法院判决驳回而产生的损失,某咨询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票交所,诉称其于案涉票据到期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但票交所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在设置不当,一直保持“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显示状态,致使其不清楚在票据到期后需要再次进行提示付款,而且在承兑人对提示付款没有应答的情形下,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未代为应答,未将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导致某法院判决其部分追索权丧失,并造成损失。某咨询公司请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票交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未能获偿的票据款项。票交所辩称,票交所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并未介入某咨询公司上述票据行为,也未阻碍某咨询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某咨询公司作为大量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商事主体,理应知晓提示付款期限并按期提示付款。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关于票交所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某咨询公司进行期前提示付款后,系统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由于汇票并未到期,显示“拒付”状态尚不具备条件。票据到期后,相关功能和权限始终开放,持票人可重新发起提示付款,但某咨询公司并未在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某咨询公司主张其并不知晓到期后还能再次发起提示付款,是其自身对系统操作步骤、规则的误读。票交所在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时并无不当行为,主观过错也无从谈起。其次,即便某咨询公司的损失成立,也与票交所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某咨询公司未在期内发起有效提示操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明确了持票人在承兑人未予应答时,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某咨询公司本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但其于2021年8月10日才再次发起提示付款致使超期。且某咨询公司未充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另一因素。某咨询公司针对同类票据的另一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期前提示付款事实后即支持其全部诉请,但某咨询公司未针对本案票据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便由此产生损失,也是因其未及时行使上诉权等行为所致。最后,票交所于2022年1月10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对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后的电子商业汇票应答规则进行优化。案涉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之前,尚不在新规则的适用范围,新规则的发布是为了让票据市场更加完善,不表明此前实行的规则违法违规。某咨询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应了解规则以确保电子汇票交易顺畅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上海金融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某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咨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全国首例持票人针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设置诉票交所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票交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易平台,负责运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票交所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时,需遵守票据法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票交所自身公开发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此外,其职责范围、标准还应与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确定的金融基础设施相关通用规则相符合。本案中,持票人认为票交所对其期前提示付款后的“待签收”显示状态未进行变更,亦未对承兑人的拒付状态进行“代为应答”,属未尽合理职责,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但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未规定票交所在持票人于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而承兑人未予应答时,负有“代为应答”的职责义务。持票人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在了解规则和程序、知晓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可能产生的风险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持票人因自身误读规则而未及时在票据到期后于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以及怠于行使诉权等原因导致损失的,票交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从侵权构成要件出发,充分关注金融基础设施实际功能,提炼出金融基础设施运作是否合法合规的审判规则,以期为类案判决提供参考,并推动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8、上海实现四级综治中心全覆盖。2025年10月14日消息,上海市委政法委全力推进市、区、街镇、居村四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目前,上海全市16个区、222个街镇(包括功能区)、6578个居村建成综治中心(站),实现全覆盖。上海市把街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作为重点,同时加强区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服务中心等场所改建升级,并明确了区级综治中心的职责任务清单。在市、区、街镇三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大力推进居村综治站建设。此外,还在矛盾多发、人流密集、情况复杂的大型商圈、地铁车站、校园工地、科创园区建立了219个综治站,确保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就地化解。上海强化上下联动、赋能基层,对下级综治中心(站)解决不了的矛盾纠纷和问题,由下级提请上级解决。上级综治中心不是简单提级办理,而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派员下沉到下级综治中心(站)、赋能基层,在下级综治中心(站)平台上解决问题,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规 明年起夫妻可互查名下房产车辆。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一共分为9章,内容涵盖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方面。根据《办法》,明年起,夫妻可互查对方名下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夫妻离婚时,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就学或者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办法》将全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破解新形势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妇女在各领域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深圳中院裁定首例“港资港仲裁”裁决。2025年10月25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对一家注册在深圳的港资企业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予以支持,这标志着司法实践首次正式确认,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地商事主体可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该案申请人某深圳公司与保证人陈某签订有《保证合同》,因陈某未履行保证责任,某深圳公司遂依据其与陈某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裁令陈某支付价款、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为获得该份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力,某深圳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深圳中院审查后认为,某深圳公司系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香港投资企业,可协议约定香港或澳门为仲裁地。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作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且该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可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其他情形,遂作出裁定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该案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生效后,全国法院作出的首例相关裁定。“此案作为《批复》施行后的首例案件,实现了‘港资港仲裁’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到裁决认可执行的全流程,为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范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瑛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31、全国首个设立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流动仲裁庭——“津海法通”流动仲裁庭在天津新港海事局正式揭牌并投入运行。2025年10月23日消息,全国首个设立在海事管理机构的流动仲裁庭——“津海法通”流动仲裁庭,日前在天津新港海事局正式揭牌并投入运行。该庭由天津海事局与天津仲裁委员会相关单位共同创立,标志着“海事调解+专业仲裁”的创新模式正式落地,创新了我国海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面对日益复杂多元的海事纠纷,“津海法通”流动仲裁庭将专业仲裁服务直接延伸至海事管理一线,通过资源整合与协同联动,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受理、一体化裁决、一键式执行”的全流程服务。该创新机制打破了行政与仲裁的壁垒,实现了两大功能的深度融合。对于海上交通事故类纠纷,实行“行政调解前置”,调解成功的案件可当场签署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驻地仲裁庭审理后快速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文书;调解未果或非事故类纠纷,则可直接通过“仲裁直达通道”进入仲裁程序,实现就地审理,显著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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