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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息

2025年9月法律信息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0/9     浏览次数:    

1、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原子能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公园法、新修订的仲裁法、法治宣传教育法、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原子能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公园法、新修订的仲裁法、法治宣传教育法、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说,本次会议审议18件法律草案,通过其中6件。原子能法对于保障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依法规范应对体制机制,提高应对能力,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公园法从布局和设立、保护和管理、参与和共享等方面,对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作出全面规定。法治宣传教育法总结全民普法40年的成效经验,对守正创新、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出法律规范。修订后的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聚焦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措施,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上述法律的学习宣传、实施准备工作,抓紧出台配套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军用土地管理条例》。2025年9月24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军用土地管理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军用土地,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地需要,为巩固国防、强军兴军提供基础资源支撑。《条例》共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确立军用土地集中统管制度。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委,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委行使。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应当加强对军用土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引导军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强化军队建设用地保障。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国家健全军队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通报和军地对接机制。三是加强军用土地保护。在军用土地的上方或者下方建设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公益事业等原因需要借用军用土地的,应当与军队单位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禁止侵占、污染、破坏军用土地。四是规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军队单位可以采取军队与地方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或者向地方转移军用土地的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处置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的规定报经批准,优先采取土地使用权置换整合方式。在公共利益需要、军事设施报废迁建、军用土地失去军事利用价值等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转移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国务院公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2025年9月16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中国籍雇员管理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执行职务,维护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共1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中国政府依法为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雇用中国籍雇员提供便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中国籍雇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外交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工作。外交部委托的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机构的中国籍雇员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规范雇用活动。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通过外交部建立的中国籍雇员人力资源平台雇用中国籍雇员,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籍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中应当有中国籍雇员权益保障相关内容。四是明确履职要求。中国籍雇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身份开展活动。(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2025年9月30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规定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我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我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国务院印发《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25年9月12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自即日起2年内开展北京城市副中心、苏南重点城市、杭甬温、合肥都市圈等10个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原则同意有关实施方案,并全文印发向社会公布。批复要求,方案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综合改革试点为牵引,深入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着力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要素质量逐步提高、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批复明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围绕深化要素协同配置、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探索新型要素配置方式、优化新业态新领域要素保障、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目标,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试点,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推进改革,明确工作要点、任务分工和成果形式,统筹做好支持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新业态新领域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开展差别化改革探索,及时跟踪评估试点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批复强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方案落实,做好风险管控和应对处置,总结提炼制度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力求抓出改革成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6、最高法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守公平、护竞争、促创新、增活力。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8日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广泛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这些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坚持严格保护,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在“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在“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诉请,严厉打击直播带货中傍名牌的行为。二是坚决惩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仿冒混淆、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抑制创新投入和诚信经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坚决惩治,有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的“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近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有使用意图,即使还未实际使用,该行为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为,实现从源头制止“傍名牌”行为。“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诋毁、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坚决制止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准确认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数据,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正当权益。三是妥善审理新类型纠纷,引导新业态规范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司法实践提出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规范平台等新业态健康发展。本次发布的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指明方向。“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出,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7、最高法发布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校园食品安全提供全面司法保护。2025年9月11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审判工作,以案释法,有力震慑涉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在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暨全国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新学期开学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既有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员贪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刑事案件,还有学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务商服务合同、学生家长起诉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等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校园食材供应商标签违法、供应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诉讼案件,涵盖了从校外到校内,从食材供应商、供餐饭店到食堂经营者再到监管主体,从食品标签、保质期到伪劣食材、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特别是涉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此次发布的案例中,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案,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元,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处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某农业公司诉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在校园食品供应领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防止企业规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保障义务;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因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造成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罗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的同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十万元罚金,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案例中,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校园餐中标企业与其他未中标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配餐项目,但监管部门只对部分主体进行处罚,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面履行监管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融合贯通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方位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 反垄断、促公平、强法治、共发展。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涉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固定商品价格及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行为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涵盖交通、建材、原料药、化工等民生行业。这些案例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关切民生领域,保障基本民生,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本次发布的“共享电单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均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出行成本、用药成本、住房成本等息息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坚决制止垄断行为,并对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不仅捍卫了市场公平,更守护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彰显反垄断司法服务保障基本民生的鲜明立场,为规范民生领域市场竞争树立了法治标杆。二是规则体系精细化,裁判标准日趋完善,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供清晰指引。“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明确了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划定了行业协会行为边界,进一步规范了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中受害人损失推定与损失计算规则,减轻了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甲醛销售市场”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便于人民法院精准识别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三是反垄断司法与行政执法协同发力,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水泥协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均是人民法院对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处罚决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体现了反垄断司法对行政执法的依法监督和支持,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裁判,最终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9月30日消息,为深入推进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等4件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典型案例。为依法严厉打击海上走私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自2023年8月起部署开展全国打击海上走私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在李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司法机关对涉案船舶的没收处置,剥夺了走私犯罪分子再犯的条件,有力地打击了海上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在卜某甲等袭警案中,卜某甲、卜某乙为逃避追缉,驾驶走私艇高速逃逸、恶意撞击执法艇,造成执法人员落水受伤,情节恶劣,司法机关依法以袭警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走私犯罪涉及环节多、链条长,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互通信息,开展联合行动,达到一举铲除整个走私团伙的效果。在谭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以谭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涉及人员众多。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联合行动,将参与走私犯罪分子全部抓获归案。在欧阳甲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查缉时现场只留下涉案船舶和货物,所有被告人携带手机等个人物品跳船潜逃。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水道监控视频,确定作案船舶的运行轨迹,并结合船舶在临界水域非法过驳冻品集装箱、在高速航行中违规反常开闭AIS系统,认定被告人驾驶船舶从境外水域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冻品进境的客观事实。(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0、最高法调整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事项。2025年9月2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具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管辖区域作出调整,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调整是最高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实际作出的重要举措。通知明确,2022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将同时废止;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法发布第九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2025年9月26日至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分三批发布“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做实指导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职能”典型案例暨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九)。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选取各地人民法庭凝聚纠纷预防化解合力,促推涉农、婚姻家事、涉企、劳动争议、物业、交通事故、金融、知识产权、医疗等领域“内行人调处专业事”的典型经验、做法,集中展示人民法庭在党委领导下,立足司法职能作用,协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等,参与“行业矛盾行业调、专业纠纷专业解”的解纷格局建设,推动多发易发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具体举措。在涉农纠纷化解方面,包括湖南省永顺法院芙蓉人民法庭创新“三阶护航”工作法,绘就涉农纠纷多元化解新图景;天津市宝坻法院林亭口人民法庭打造无人机低空经济行业治理新“枫”景;浙江省三门法院浦坝港人民法庭做实指导调解护航“鲜甜”产业发展等。在涉婚姻家事纠纷化解方面,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法院牧区人民法庭深耕调解“责任田”筑牢牧区“幸福家”;黑龙江省鸡东法院鸡林人民法庭深耕家事“疗愈所”绘就和谐“同心圆”;江苏省淮阴法院小营人民法庭“漂母文化”浸润亲情修复体系赋能少年家事调解指导实践等。在涉企纠纷化解方面,包括浙江省桐庐法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分科诊疗”疏解“十行千企”买卖之忧;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南法院桥圩人民法庭“联防联调联治”打造涉企纠纷化解新高地;贵州省都匀法院沙包堡人民法庭做实多元共治新举措助推汽修行业大发展等。2021年以来,最高法选编发布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深入挖掘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探索与创新,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为全国1万多个人民法庭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工作提供参考。各级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借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结合辖区实际,立足司法裁判和指导调解法定职能,进一步织密多元解纷网络,做深做实定分止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2025年9月30日消息,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确保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意见》还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二是明确侦查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识别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未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应当有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予以证实,对户籍信息或者居民身份证有疑问的,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盖有户籍专用章并附照片的户籍证明;对于户籍证明中没有照片、本人面貌与户籍证明中的照片差异较大等情形,应当补充调取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库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意见》还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起诉、审判。三是明确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送。四是明确审判阶段的审查要求。《意见》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身份是否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意见》要求,法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地、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被告人身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意见》还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身份信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表述。送达裁判文书时,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五是明确相关工作机制。《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信息核查协作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放核查工作。《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审查,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依法更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被告人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必要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意见及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有了“路线图”。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及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协同发展的规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副庭长王海峰、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龙飞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要求,于同年6月29日分别在深圳、西安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2020年以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苏州、北京、成都、厦门、上海、重庆等地的16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高质量的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司法格局。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作出了新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重点地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王淑梅指出,为了系统谋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协同发展、创新涉外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意见》。《意见》聚焦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了明确目标任务、创新完善审判机制、深入推进多元解纷、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等五个方面的十五条规定。在审判机制创新上,《意见》聚焦“提质增效”精准发力。王淑梅指出,《意见》聚焦如何切实破解制约国际商事审判质效提升的难题及痛点,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从优化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机制、完善案件管理机制、健全诉讼便利机制、健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机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创新法庭运行机制六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创新举措。完善多元解纷衔接机制是《意见》的一大亮点。《意见》明确完善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对接机制,提出依法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加大与国际调解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支持和监督仲裁发展,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作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施行临时仲裁制度;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智库作用,建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专家意见程序机制等,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涉外法治人才在涉外司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意见》明确健全选育管用机制,探索建立法官分层培养模式等多重举措,旨在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储备,推进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建设。在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方面,《意见》明确健全司法协助、案例交换分享、法律适用交流机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我们要用好国际商事法庭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等资源‘富矿’,积极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推荐典型案例、司法规则等,发布中英文涉外审判报告、出版中英文案例丛书,讲好新时代中国涉外法治故事。”王淑梅指出。发布会还发布了第五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沈红雨表示,这些案例涵盖了独立保函、“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合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类型,集中反映了“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问题的多样性,清晰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依据,不仅为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指引,更体现了我国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推动国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态度,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希望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能够为各级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案件提供示范指导,同时更加希望以中国司法智慧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规则指引,为推动构建更加公平、更加开放、更加包容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注入法治新动能。”沈红雨表示。(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10个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2025年9月17日正式联合发布。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覆盖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不同行政争议类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展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诠释了行政诉讼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司法理念,集中体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鲜明立场,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明确裁判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涉民营经济行政案件提供参考;有利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解决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进一步提振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下一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构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公正审理并实质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完善民营经济保护长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自然资源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部门联动推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群众办证。不动产登记关系老百姓的安居大事,关系千家万户的重大财产权益。历史上一些项目审批、建设、交易、监管等环节不衔接、不规范,导致登记要件缺失,无法登记办证,影响群众合法权益。买了房拿不到证,成为群众的一块“心病”。自然资源部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22日表示,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际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政策举措,大力推动问题化解为群众办证。针对土地房屋因房企原因被查封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明确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规定条件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被查封的,查封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办理预告登记后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但因购房群众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得解除;对其他劣后于购房群众交付请求权的债务导致被查封的,应当解除查封;对于超标的查封的,应当及时解除超标的范围的查封。对于购房群众就涉案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后因其自身债务被查封的,不解除查封不影响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异地法院查封的,属地人民法院应做好协调,两地人民法院不能协调一致的,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为防止新增问题产生,对于符合法释〔2023〕1号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查封土地时,应注明已出售房屋及其对应土地不在查封范围内;对于已办理预告登记或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不予查封。针对土地房屋被房企抵押项目办证问题,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按揭),但房企存在未偿还抵押债务的,在为购房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按套注销对应房屋的不动产(含土地、在建工程、房屋)抵押登记。对于尚不能实现按套注销抵押的地方,由省级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确保政策落实,切实保护好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注销抵押登记前,各地相关工作机制应与金融机构加强协商,并督促指导房企按照被注销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通过将本项目超出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部分依法优先用于偿还开发贷款等金融机构抵押债权,或置换、补充新的足值抵质押物等方式,等额足值保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发布“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强化抗战历史文化资源的系统性保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和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一批“铭记抗战历史 传承抗战精神”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发布这批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监督,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完善对抗战历史文化资源的系统性保护,以法治力量守护红色血脉,推动全社会铭记抗战历史、传承抗战精神。这批典型案例包括陕西省绥德县检察院督促保护红军东征指挥所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1件,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抗战历史,类型多样。案例中涉及的抗战历史文化资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全民族抗战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同时也反映了国民党军队在正面战场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重大贡献,彰显了反法西斯东方主战场上军民同仇敌忾、共同抗击侵略者的英雄气概。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从案例所体现的抗战力量看,既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如八路军一二〇师等,也包括正面战场与日军作战的国民党军队,如湖南衡阳保卫战牺牲的国民党将士等,以及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抗战,如吉林省龙井市的案例反映了朝鲜族等少数民族烈士英勇抗日的光辉事迹等,还体现了国际援助力量,如督促保护见证反法西斯同盟军守望相助精神的东极岛“小孩洞”案例。此外,从督促保护的客观对象看,有烈士纪念设施,有其他革命文物,还有其他红色文化资源;从督促保护的效果看,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或对烈士纪念设施及文物进行修缮,或对散葬烈士墓继续就地保护,还有对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保护、对抗战遗址遗迹进行文物认定与预防性保护等;从办案方式看,大部分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部分案例以“诉”的方式确认违法事实,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实质性保护。本批典型案例因案施策、以案促治,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工作导向、“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以“可诉性”提升办案精准性、规范性的工作成效。(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司法救助帮扶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2025年9月25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挥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协作优势,对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加强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推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此批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呈现出救助对象精准聚焦、救助协作紧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综合、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凸显等特点。在救助对象方面,此批案例的救助对象均为专项活动明确要求应予以重点关注、及时予以救助的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主要涉及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农村地区特殊群体;在救助协作方面,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帮扶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作,高质效推进救助帮扶工作;在救助方式方面,检察机关在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的同时,还结合被救助人实际困难,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开展产业帮扶、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工作,实现从“输血”式救助到“造血式”救助的转变;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方面,检察机关对有劳动能力或者有产业基础的被救助人家庭,注重引导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激发内生动力,融入当地产业发展,进行开发式帮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2023年至2025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救助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9.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8亿元,有效防止了一批农村地区当事人因案返贫致贫。“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巩固‘一体化’‘一盘棋’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及协同多元救助机制,增强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合力。”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1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2025年9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的决定》已于2025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决定的主要内容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5〕5号)予以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19、最高检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人人享有无障碍”。202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一批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两周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成果,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等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协同共治,不断凝聚公益保护合力。2023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围绕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重点监督领域,共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000余件,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督促规范城市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案例,涵盖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社会服务三个方面,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在无障碍和适老化环境建设方面的迫切需求,涉及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应急救援等多种生活场景。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重点针对互联网应用程序、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等未实现无障碍功能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相关主体实施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提升数字化服务的包容性,让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在互联网时代获得应有的便利和保障。最高检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充分发挥唐占鑫、李楠、黄莺、李麟青等多名自强模范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作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办案的作用,帮助检察机关更加精准规范开展无障碍和适老化检察公益诉讼。“这次发布的案例十分丰富,既有起诉案件,又有审前程序检察建议;既有督促无障碍设施改进,又有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改造内容。特别是首次有督促规范无障碍设计审查的案例,抓住了无障碍落实的源头,值得推广和借鉴。”中国残联维权部负责人说。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在适老化环境建设方面的合作交流,在联合调研、信息共享、专业支持等方面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形成适老化环境建设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0、最高检发布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2025年9月19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今年4月,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下发征集典型案例的工作通知后,共收到68件案例。经过初选、专家评选、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专业技术委员会复选等环节,历时5个月时间,最终选出6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分别为:北京市检察院、通州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石某盗窃案,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王某故意杀人案,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江苏省检察院、连云港市检察院、连云区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王某滥用职权案,山东省检察院、菏泽市检察院、曹县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李某甲故意杀人案,辽宁省检察院、沈阳市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的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此次典型案例评选重点突出了“上下级联动、多专业协同和技术办案元素本色”,评选出的典型案例覆盖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电子证据、环境损害等多个检察技术专业门类。如,在石某盗窃案中,检察技术人员通过对涉案海量电子数据全面梳理分析,发现遗漏犯罪线索。在王某故意杀人案中,法医病理和心理测试技术协同发力,检察技术人员对命案犯罪现场进行高度还原。在沈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中,检察技术人员运用环境损害专业技术,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类别归属进行了专门审查。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这批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合理化布局、特色化设置、一体化使用、体系化管理’的总要求,以检察技术有力支撑高质效办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最高检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 强化实质审查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2025年9月12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办案检察官与检察技术人员协同履职,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在推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强的指导示范意义。8件典型案例包括常见伤害类案件类型,涉及审查内容多元。比如,案例一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注重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案例二周某某故意伤害案,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案例三孔某某故意杀人案,通过对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还原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主观故意。案例四刘某甲故意伤害案,体现了在诱骗、胁迫他人长期服用药物致伤案件中,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重要性。案例五伍某某故意伤害案,对于多人致伤案件,通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开展成伤机制鉴定,厘清因果关系。这批案例聚焦专业难点。有的案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和损害后果,有力夯实精准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推动依法追责。有的案例明确了成伤机制,有力证明因果关系,清晰区分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责任,实现准确定责。有的案例准确甄别和发现原鉴定意见存在的错误,推动依法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避免造成冤错案件。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往往涉及信息技术、生物医学等多领域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实践中,检察官在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要注重与检察技术人员的协同履职,在凭借自身专业知识、逻辑经验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后仍难以作出实质性判断时,要注重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破解专业难题。通过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有效推动查清事实、依法追责、精准量刑,协同提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2、最高检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对6种情形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2025年9月30日消息,近日,正值国庆、中秋双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这批案例明确对6种不同情形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进一步廓清群众的认知盲点,以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醉驾犯罪发生。四川成都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对于为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过程中有超速、逆行等违章驾驶行为,连续冲撞车辆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驾行为,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喻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浙江杭州邱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屡教不改的酒驾醉驾再犯,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理。江苏常州吴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被查处,选择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理。上海丁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驾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让亲朋好友作虚假陈述或找人顶包的,依法从重处理。广东湛江黄某某危险驾驶案明确,对于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汽车的,依法从重处理。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2023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各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人民群众守法意识增强,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案发量、起诉量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同时,有的驾驶员对法律和新规缺乏了解,有的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醉驾案件仍然高发频发。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希望能够进一步引导广大驾驶员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3、最高检发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典型案例 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9月26日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着力守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开展监督,既监督不当减刑、违规保外等行为,让罪犯受到应有惩罚,又监督“该减不减”“该放不放”等情形,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严格依法规范适用,更加有力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守护公正、维护稳定。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8件,在明晰办案规则、拓展监督方式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意义。发布案例旨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案例充分体现检察机关严格依法监督办案,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中,既有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相关机关不予适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或者监督撤销违法适用的减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也有检察机关监督相关机关依法适用减刑。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等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时,坚持依法全面履职,扎实开展实质化审查工作,准确把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法定条件以及对罪犯的提请减刑幅度,监督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比如,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明确提出,未发现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案例针对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比如,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明确,减刑案件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被送交监狱执行前的先行羁押期限。再如,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明确,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具有一种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情节,不得累加扣减减刑幅度。案例展现检察机关在对减刑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实质化审查过程中,注意深挖隐藏在违规违法行为背后的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强化监督刚性。比如,在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罪犯“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依法监督撤销原不当减刑裁定,同时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再如,在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对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的,依法监督纠正,并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9人立案侦查,9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政法各单位协作配合,持续深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减假暂’制度适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4、最高检“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食品非法添加、食用农产品安全等领域集中办案推进会召开 公益诉讼精准出击 筑牢食药安全防线。2025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在贵州省安顺市召开“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食品非法添加、食用农产品安全等领域集中办案推进会。会议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在聚焦高质效办案和监督中提升专项活动效果。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高质效办案内涵和“三个管理”实践要旨,在保持必要办案规模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影响力的“硬骨头”案件。进一步强化高质效办案理念,围绕突出问题精准选取监督点,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将“可诉性”和“三个善于”要求落地落实。行政公益诉讼要注重提升检察建议规范性和精准性,确保与诉讼请求相衔接,对检察建议发出后没有得到及时整改的案件,要敢于通过“诉”的确认维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要严格依法规范调查取证,确保调查程序合法、证据合法,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实现公益保护和震慑预防双重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对照“四个一”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质效,解决好人民群众操心、烦心、揪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2025年9月30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对特定产品还要求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完成。该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通知》提出,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通知》强调,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不得出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通知》还对本国产品相关成本核算的基本规则和争议处理等作了规定。(信息来源:新华社)

26、公安部公布6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合肥一案例入选。为进一步健全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护网—2025”专项工作,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问题,坚持打管衔接,持续加大监管和集中整治力度,以实际行动捍卫网络空间安全。公安部网安局 2025年9月18日公布6起不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合肥一案例入选。今年5月,合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网站内的旅客购票信息遭泄露。合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由于该公司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意识薄弱,未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未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未按规定要求留存网络日志数据,未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未及时处置系统漏洞风险,导致相关数据被犯罪嫌疑人批量爬取。当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犯罪嫌疑人已依法另案处理。警方提示,“高危漏洞、高危端口、弱口令”风险问题将导致网络系统在黑客面前“不设防”,可能被黑客攻击利用导致信息泄露、系统崩溃、权限被非法获取等严重后果。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计算机病毒、系统漏洞、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27、公安部:公安机关依法严打危害粮食安全犯罪 今年共立案侦办相关案件4800余起。2025年9月24日消息,公安部表示,近年来,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持续组织开展“昆仑”专项工作,“金风”行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区域会战,会同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制售假劣农资等涉农犯罪,取得积极成效。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等犯罪案件4600余起,制售假劣种子等农资犯罪案件200余起;公安部挂牌督办大要案件13起,切实以“长牙齿”的硬措施守牢耕地保护红线,服务保障粮食生产供应,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聚焦非法占用、毁坏耕地,盗采滥挖黑土,种子侵权假冒、私繁滥制,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化肥营养成分不足等突出问题,对侵害农民群众和农资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危害粮食安全犯罪,“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斩断犯罪利益链,集中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坚持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打造“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预警和数智研判平台;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刑衔接,持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等机制,指导涉粮食产销、种子繁育、农资集散等重点省区建立健全“公安+行政”农资打假区域协同作战机制,联动联防联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黑土地资源及制售假劣农资等犯罪行为,请及时通过公安部“全国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8、公安部公布三起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黑客典型案例。近年来,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进行的“黑飞”行为时有发生。针对无人机“黑飞”行为,特别是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的黑客行为,全国公安网安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面遏制非法活动扩散蔓延。2025年9月1日,公安部公布3起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黑客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浙江衢州公安机关侦破陈某强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衢州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2月以来,陈某强非法提供无人机禁飞破解服务,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6月,浙江衢州公安机关将陈某强抓获,查获作案电脑1台、无人机10余台,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200余台,非法获利共计10万余元。山东临沂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玲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临沂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张某玲利用非法获取的无人机破解程序,破坏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4月,临沂公安机关将张某玲抓获,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10余台,非法获利共计6000余元。四川成都公安机关侦破陈某平非法破解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案。成都公安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9月以来,陈某平多次向无人机生产公司谎报无人机丢失,利用有关服务条款漏洞获取新机后,将因报丢而被锁定的无人机的飞行控制系统进行非法破解并销售,牟取非法利益。2024年9月,成都公安机关将陈某平抓获,查明其非法破解无人机5台,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公安部网安局提示,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正规企业生产销售的无人机自带飞行控制系统均限制特定区域起飞或限制飞行高度,对无人机所有者提供解除禁飞、限高等服务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造成侵害,属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9、公安部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9月24日消息,“净网—2025”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以“全链打击、类案打击、生态治理”为导向,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效。公安部网安局近日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公安机关侦破曹某某利用AI工具编造“泰州姜堰政府干部因食用方便面被通报”网络谣言案。江苏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5年6月17日,泰州网民曹某某为蹭热点、博眼球、吸引流量,利用AI工具炮制内容为“泰州姜堰顾高镇政府办公室两名干部张某某、李某某在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吃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纪律要求下,未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镇政府周边一便利店消费方便面2份,行为逾越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规范,造成了不良影响,予以通报批评”的谣言信息,并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曹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案例二、四川公安机关侦破以“保护大熊猫”名义实施系列网络暴力案。四川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以陕西白某某、黑龙江周某某、四川唐某等3人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以“保护大熊猫”名义,长期在网上炮制炒作“大熊猫遭受虐待”“买卖熊猫皮”等谣言信息,恶意抹黑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成效,煽动网民对大熊猫保护工作人员实施网络暴力,并串联实施线下滋扰活动。2025年4月至6月,白某某、周某某、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三、上海公安机关侦破跳水运动员被实施网络暴力案。2025年5月,部分网民侮辱诽谤跳水运动员,引发舆论关注。上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立即对网上信息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使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关于“某运动员被禁赛”等谣言信息和“拉踩”视频;犯罪嫌疑人韩某为博取眼球,借助AI编辑制作发布“某运动员向裁判长行贿”等谣言视频;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为吸粉引流,长期使用多个平台账号发布侮辱和诽谤跳水运动员视频,并公开发布多组侮辱性词汇。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韩某、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四、北京公安机关侦破“开盒”网暴检察官案。2025年4月,《央视新闻》公开报道一起恶意“开盒”案件,2名出镜接受采访的办案检察官身份信息随即被“开盒”。北京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上述“开盒”活动由林某某、王某某实施。经进一步深挖,查明一个以王某为首的“查档”“开盒”违法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已对其中7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1人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案例五、甘肃公安机关侦破卢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兰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卢某等人在老旧小区、学校等区域,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截取周边居民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从事网络账号注册贩卖活动。2025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卢某等违法犯罪嫌疑人12名,查扣车载伪基站设备7套、作案车辆5台,配件1000余件。卢某等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例六、四川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内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利用在某保险公司从事线上外包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大量客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兜售获利,涉案金额16万余元。张某等3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依法移送起诉。案例七、四川公安机关侦破王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四川德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王某利用系统漏洞非法登录某单位系统后台,执行恶意指令,上传自制勒索病毒,并自动生成匿名勒索信,牟取非法利益10余万元。王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八、安徽公安机关侦破郝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5年3月,安徽阜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AI仿冒银行APP并伪造交易凭证案件,查明郝某等人通过开发假冒银行APP,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公积金流水账单、贷款结清证明等交易凭证,从中非法牟利。郝某等12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例九、甘肃公安机关侦破罗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2025年3月,甘肃天水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罗某某等人与多个色情网站勾连,在视频素材内加入色情网站域名水印,并组织人员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相关视频,为色情网站推广引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罗某某等3人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例十、湖北公安机关侦破徐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4年9月,湖北宜昌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徐某某等人大量购买、注册短视频平台账号,在各类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伪装炒股机构专业顾问、撰写投资理财文案、编造虚假股票走势图、剪辑金融股票视频等方式发展粉丝,并将粉丝信息推送至境外诈骗集团,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作案电脑5台、手机24部,查获各类社交账号200余个,查明非法获利金额180余万元。徐某某等4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信息来源:公安部微信公众号)

30、公安部公布五起伪造货币典型案例。近年来,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假币犯罪滋生蔓延,针对订单式小规模生产的打印类假币犯罪活动,深挖犯罪线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侦破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国家货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2025年9月22日公布5起伪造货币典型案例。北京程某某等人涉嫌系列伪造货币案。2024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程某某等人涉嫌系列伪造货币案。经查,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杨某某等人共谋,在网上购置打印机等制假设备实施假币生产加工,再利用网络将制作完成的假币进行跨地域销售,从中非法获利。在公安部经侦局统一指挥部署下,相关省市公安经侦部门开展集中收网,捣毁制造假币窝点8个、收缴假币200余万元。目前,程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2023年12月,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依法立案侦办李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202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从网上购买假币模板及相关原材料实施伪造货币违法犯罪行为,内蒙古等地建立制假贩假窝点,批量印制20元、50元及100元面值假币并对外销售及使用。公安机关共捣毁制造假币窝点6个,收缴20元、50元及100元面值假币40余万元。目前,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湖南郭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2024年10月,湖南省临武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郭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202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通过社交软件寻找买家后,根据订单生产假币,用线上邮寄和线下送货等方式,以每张假币10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售卖。公安机关共收缴面值100元的假币30余万元。目前,郭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四川何某某等人伪造货币案。2024年7月,四川省叙永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何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案。经查,2024年5月以来,何某某等人自行制作电子版的假币样本,购买电脑、彩色打印机、裁纸机等工具,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伪造大量50元面值的假币,并进行分销售卖。相关分销、使用人员通过将50元面额的假币混入真币找零、以假换真等方式,对商户、农村留守老人等进行坑骗。公安机关共收缴50元面值假币165.29万元。2025年3月10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以犯伪造货币罪,对何某某等作出有罪判决。云南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出售假币案。2023年7月,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程某某等人涉嫌伪造货币、出售假币案。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等人组织生产假币,周某等人负责分销。公安机关共捣毁假币生产、加工、存储窝点7个,收缴假币306.625万元。目前,程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起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1、公安部: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举报平台上线。2025年9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活动,公安部正式上线“全国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线索举报平台”。广大群众可通过登录公安部网站“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https://ywtb.mps.gov.cn/),选择“直通警种”栏目下的“环食药侦”选项进入举报平台。(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部署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为切实强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在前期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基础上,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9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聚焦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公开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开展重点线索核查,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维护法律服务良好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司法部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公布一周年之际,司法部2025年9月26日发布8件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案例,旨在为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借鉴,推动提高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质量,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近年来,司法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扎实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纠错作用,推动解决了一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问题,有力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其中地方性法规案例2件,地方政府规章案例6件)来自2024年司法部审查处理的问题法规规章,集中反映了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定,重点围绕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审查,依法履职尽责所取得的成效,对各地区、各部门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典型案例中,有的涉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的涉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有的涉及土地征收补偿、道路停车罚款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通过纠正这些问题,有力彰显了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司法部均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沟通达成一致,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机关积极推进修改工作,充分展现了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坚持同题共答、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强大合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优质高效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重点关注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3月以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各部门形成了不少为民办实事的好做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司法部2025年9月15日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乱罚款、乱查封、违反执法行为规范、裁量不当、执法不作为等问题。随着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全国涉企行政检查数量大幅下降,精准发现问题水平有效提升,为企业退还违法收费、依法变更或解除冻结账户,解决了一批企业关切的执法标准不一致、信用修复难等急难愁盼问题,动真碰硬整肃执法队伍纪律作风,依法查处一批“吃拿卡要”“粗暴执法”和执法不作为案件,将一批不具备执法资格、严重违规人员清除出执法队伍,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强调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监督违法执法行为。严格规范执法是高质量执法的重要保障。例如,四川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区市场监管局“罚款缴入本局账户”的违法行为,推动本地市场监管全系统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从源头防范趋利性执法。湖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对滥用职权、参与搭车收取会费的执法人员,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强化“执法权不可滥用”的红线意识。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信息协作共享,发现并纠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检查、基本执法程序缺失等问题,为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提供思路。广西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通过跨部门会商、请教上级主管部门等方式,精准界定法律适用范围,纠正了执法部门扩大执法权限、随意扣押财物的错误行为。二是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滥用行政裁量权、类案不同罚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各地对于执法标准不一致、裁量权基准不完善等问题,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裁量标准统一,实现“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例如,吉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指出卫生健康局裁量不当,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推动执法机关重事实、守标准。河南某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同类违法案件处罚差异过大的问题,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整改,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三是纠治执法不作为。行政执法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各地聚焦执法部门监管缺位、该严不严等问题进行纠治,推动落实执法责任。例如,新疆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责令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职,纠正办理企业许可申请“不告知、不处理”的不作为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权益。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不严,针对小区飞线充电隐患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有效督促县消防救援大队积极整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会同各地、各部门发挥好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的作用,持续狠抓问题纠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公布。2025年9月1日消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两部门表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优进劣出”管理机制,可以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优化调整并落实补划,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的比例。《办法》还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具体规则等内容。(信息来源:央视网)

36、民政部公布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民政部2025年9月25日公布8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这8家非法社会组织为:中国收藏品共享协会、中国室内空气净化协会、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中国灵儿诗词文化研究院、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上海市苏商企业联合会、广东艺术教育行业联盟、高校校友湾区大联盟。在“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案中,该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该组织自2024年7月起在柳州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逐步构建层级明确、分工清晰的组织体系,设有“大队长”“总指挥”“政委”等职务,并下设“特勤大队”等多个分支机构。为营造合法机构假象,该组织不仅为工作人员统一配发制服,还擅自在车辆上粘贴“应急救援”标识,造成社会公众误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025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民政局依法对“中国国际东盟应急救援中心柳州支队”予以取缔。民政部表示,2024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推进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坚持打防结合、群防群治,始终保持打击整治高压态势,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在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或参与其活动时,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核实其身份;发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的,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 2025年9月1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程序,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办法》将于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确立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为确保该制度落地落实,《办法》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程序、救济举措等内容作出规定,在提升强制注销工作效率的同时,注重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公司登记秩序的稳定。在适用范围方面,《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了可以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范围,规定在注销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强制注销程序。在强制注销程序方面,《办法》围绕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异议申请和审查、强制注销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等,细化了有关文书规范和材料要求。一是明确了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采取批量公告方式,公告期限为90天。二是明确了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三是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考虑到很多拟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确对这类失联公司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四是规定了强制注销程序终止或者公司被恢复登记之日起满三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五是为避免异议程序被滥用,对恶意申请异议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救济举措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存在涉诉、涉案等不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情形的,可以提出恢复登记的申请;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登记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在加强信息共享方面,《办法》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执法办案等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其他部门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便利化程度。(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38、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09月3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覆盖地域广、交易量大、所涉人群多。必须压紧压实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各个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环节,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万家以上、1000至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9、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金融领域“黑灰产”典型案例。2025年9月16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两部门联合发布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等典型案例。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宁某伙同沈某某等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贷款发放后,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宁某等人瓜分。经查,宁某等人通过11名贷款人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另外,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两部门表示,要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同时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要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可通过12387热线报告网络安全事件。2025年9月16日消息,为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和要求。办法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各类网络安全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断升级。从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践来看,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利于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防止危害扩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办法共14条,主要对网络安全事件报告适用范围、监管职责、报告主体、报告流程、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提出规范要求。办法明确,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网络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运营者依法从重处罚;对采取合理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效降低网络安全事件影响和危害,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运营者,可视情从轻或不予追究责任。目前,网信部门已开通12387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热线、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邮件、传真等6类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渠道,网络运营者、社会组织和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向网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倡议 规范汽车整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为推动汽车行业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支持重点车企高质量践行供应商账期承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5年9月15日发布《汽车整车企业供应商账款支付规范倡议》。根据车企账款支付流程,倡议主要围绕订单确认、交付与验收、支付与结算、合同期限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交付与验收环节,倡议提出,甲方(整车企业)应在接收货物后及时完成验收(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验收合格即出具验收单。针对支付与结算环节,倡议提出甲方支付账期自乙方(供应商企业)交货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0个自然日(如支付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若乙方为连续性供货(月度供货次数2次以上)的非中小企业,经双方协商,可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对账,账期自双方对账日起算;甲方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集中对账,核定自上一对账日以来验收合格货物的数量及对应账款。倡议提出,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鼓励使用现金(银行转账、电汇等)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如乙方为中小企业,倡导全部采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针对合同期限,倡议提出,倡导甲乙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不少于1年。倡议还针对支付与结算环节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范。(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开发区条例》。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开发区条例》。条例共6章49条内容,就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划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等作了详细规定,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004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创新驱动、产业集聚、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开发区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立法,为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适应全省开发区发展需要,条例将实践中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均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实现统一的制度规范。同时,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发区托管代管区域参照执行。条例突出开发区经济功能定位,明确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应当将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将开发运营职能交由市场主体承担。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健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平台公司协作运营模式。规定开发区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的,市场化运营主体承担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园区经营、企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并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化运作。作为经济建设的主阵地、主引擎,开发区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牵引作用。条例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从产业集聚、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等方面作出规定,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条例鼓励开发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重大产业集群发展;明确应当引导、支持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在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采用多种投融资方式,为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条例还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因先行先试,或者进行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改革,为推动发展而出现过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作减轻、从轻责任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3、安徽:全省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展开。安徽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29日联合召开全省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全省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同步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本次专项行动聚焦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公开问题线索反映渠道,开展重点线索核查,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维护法律服务良好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专项行动将持续至今年12月。(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4、“皖证在线”安徽省公证一体化服务平台正式上线。2025年9月3日消息,“指尖公证”时代来临,市民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便捷公证法律服务。“皖证在线”安徽省公证一体化服务平台日前已正式上线,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将委托公证、声明公证以及部分涉外公证等高频公证事项搬上“云端”。目前,全省共有82家公证机构入驻平台,公证用途按照应用场景,分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等12种类别。有需要的市民在微信搜索“皖证在线”小程序,选择对应的公证处,会自动跳转到登录界面,再根据提示,进行身份验证、上传证明材料,公证员将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市民可选择“自取”或“邮寄”方式领取公证书。近年来,企业和市民对赋强公证和在线存证业务的需求逐渐增长。赋强公证是指通过公证程序,使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线存证业务适用于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保护等。以前,这两项业务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现在已转移至线上,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公证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继承、遗嘱等家事公证只能线上预约,具体办理仍在线下。合肥公证处主任李成对此作出解释:继承、遗嘱等家事公证线上办理难以确保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无法直接确认是否存在胁迫等情形,需由公证员面见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探究立遗嘱的原因、目的、遗产分配等真实意图,现场核实身份及材料真实性,以确保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5、安徽实现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全省自助通办。2025年9月20日消息, 近日,由安徽省司法厅和省数据资源局联合开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全省自助通办服务事项正式上线运行,为有效解决企业、群众面临的困惑和问题提供帮助。该项服务功能率先在省域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应用尚属首次。安徽省开发的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全省自助通办服务事项,包括设计开发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样式、申请途径及流程、常见问题三大模块。主要有四个特点:文书模板精准调用、使用场景全面涵盖、申请途径清晰明了、常见问题通俗易懂。在文书模板精准调用方面,设置15个标准化文书模板,涵盖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能需要的文书类型,同时为不服相关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服行政协议类案件三种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文书范例。在使用场景全面涵盖方面,为申请人提供详细的文书核心适用场景,方便申请人理解文书模板,同时明确该份文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避免文书使用错误。在申请途径清晰明了方面,为申请人提供线上线下的申请途径,同时编制行政复议办理流程图,让申请人全面详细知晓行政复议的流程,了解递交复议申请的途径以及遇到问题可以咨询的部门。在常见问题通俗易懂方面,聚焦行政复议申请高频次、关键性问题,梳理常见问题清单,及时为申请人答疑解惑,实现“指尖检索、全面掌握”,着力帮助企业、群众规范提请行政复议。(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6、合肥仲裁委员会入选司法部首批培育名单。2025年9月11日消息,日前,司法部召开涉外仲裁工作座谈会,研究加快推进涉外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中国特色的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合肥仲裁委员会入选首批培育名单并参加会议。目前,合肥仲裁委在全国285家仲裁机构中属于第一方阵,是成立中国仲裁协会的全国20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也是安徽省仲裁协会会长单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联盟的发起人单位之一,国内公信力较强的仲裁机构。2023年,在全国仲裁机构公信力评选中荣膺第三届仲裁公信力评估高质量发展奖。近几年,合肥仲裁委不仅案件数大幅增长,同时质量也显著提升,受案领域进一步扩大,案件当事人遍及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市场主体选择合肥仲裁委作为纠纷解决首选机构。截至2025年6月底,该委共受理案件2.5万余件,标的额600余亿元,化解了大量的经济纠纷。目前在册仲裁员已达609名,涵盖了建设工程、国际经贸、金融保险、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以及涉外商事等领域,其中以英语、德语、法语、韩语、日语等外语为工作语言的涉外专家140名左右,可为国内外市场主体提供多元化、国际化的高端仲裁法律服务。作为省内唯一入选司法部首批培育名单的仲裁机构,合肥仲裁委将以该次入选为重要契机,充分利用合肥区位优势、环境优势、人才优势和科技影响力,不断提升仲裁服务质效,特别是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继续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7、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公布集中管辖食药环及破产案件“成绩单”。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表示,自2020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该院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内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安全、破产案件五周年以来,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结案率达96%,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结案率为98.19%,破产申请审查案件结案率达100%,破产衍生案件结案率为93.78%,为守护合肥的绿水青山、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医疗用药安全”,服务合肥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自2020年9月1日起,合铁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部分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截至2025年8月31日,合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与食品药品安全案件2150件,其中,环境资源案件463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1687件;刑事案件418件,民事案件1090件,行政案件642件。五年来,合铁法院积极推动生态修复实践,共牵头或参与建立3个生态修复基地,包括庐阳区三十岗全省首个涉林案件“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巢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修复宣传基地和巢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地。通过裁判,判处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97.7646万元,责令补植树木3973株,组织放流鱼苗150余万尾。合铁法院将环巢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捕捞、排污等破坏巢湖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助力巢湖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面对食药安全新形势新挑战,特别是网络购物带来的新问题,不断完善审判机制。对涉及毒病死畜禽肉、毒豆芽、伪劣药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针对“职业打假”等热点难点,通过依法分配举证责任、统一裁判尺度,平衡各方利益,引导规范维权,净化市场环境。同时,该院牵头成立“合肥市食药安全、环境资源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作为全市专门领域的解纷平台,成功化解多起典型案件。自2020年9月1日起,合铁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合肥市辖区内由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执转破”案件及相关破产衍生案件。集中管辖以来,该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2419件,其中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552件,结案542件;破申案件726件,全部审结;破产衍生案件1141件,结案1070件。2023年,合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得分全市第一,合肥市该项指标得分全省第一。2024年,该院破产案件受理数、结案数在全省领先,全年重整、和解成功19件,成功率居全省之首,办理破产指标全省第一。(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48、辽宁县级综治中心实现基层法院全部入驻。2025年9月24日消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辽宁省于近期出台《关于完善综治中心与人民法院对接联动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指导意见》,通过建立综治中心与人民法院程序衔接的标准化流程,打造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多元解纷新格局。《意见》指出,对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小额借款纠纷等9类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类型,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鼓励调解组织入驻综治中心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联动联调运行机制,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综治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人员参与业务指导。截至目前,辽宁100家县级综治中心已完成基层法院100%入驻工作目标,法院系统共向综治中心派驻法官、法官助理、退休法官等超600名,共先行调解案件19.5万件,依托综治中心就地化解矛盾纠纷1.7万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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