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国务院公布《住房租赁条例》。2025年7月23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二是规范出租承租活动。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三是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四是规范经纪机构行为。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国务院公布《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7月25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村公路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条例》共2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发展导向。规定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二是压实责任主体。明确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三是提升路网质量。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新建农村公路应符合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当进行升级改造。四是加强管理养护。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划定和管理、超限运输治理、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的组织实施主体,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五是强化安全保障。要求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六是促进融合发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服务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能力。(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强调抓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 持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如何细化抓好《意见》各项部署落实落地,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2025年7月21日,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开班式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并讲话。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总纲和主线,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任务,必须持续抓深、抓实、抓出更大成效。“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把党的领导最大政治优势转化为推动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强大动能。”围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持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具体要求。围绕落实《意见》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的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必须牢记“首先是政治机关”。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转化成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把理论上的笃信笃行体现为实践中的坚定自觉,牢牢把握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攻坚克难,以全面履职担当彰显忠诚,以务实举措把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围绕落实《意见》关于“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必须全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增强大局观念、全局观念,加强司法政策与经济政策衔接,善于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要深入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在严格依法公正的基础上,秉持善意文明的更高标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高度关注民生案件背后交织的法理情,在定分止争上更加用心用情。围绕落实《意见》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必须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要协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在支持解纷力量发展、推进解纷资源整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上担当尽责。要用好“3﹢N”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向前端治理、源头预防转变。要坚持立案登记制不动摇,加强“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广示范文本应用,为群众解纷提供更多便利。要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压实院领导包案化解信访的责任,做深做实信访听证,推动矛盾实质化解。围绕落实《意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必须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要全面对标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系列部署、进度要求,统筹谋划本地区本条线落实改革部署的具体安排,依法依规、分类施策、主动作为。要持续深化落实改革任务,突出重点、扭住关键,聚焦服务发展最需要的领域、自身问题最突出的环节。要在实践中探索规律、总结经验、改进提升,不断推动改革走深走实。围绕落实《意见》关于“加强审判工作支撑保障”的重要部署,会议强调,必须抓作风、强素质、善管理。要推进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以科技赋能审判执行、审判管理。要抓住“关键少数”,选优配强领导班子,提升院庭领导统筹司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能力。要树牢“大管理”理念,把案件审理与审判监督、管理、指导结合起来,把“评案”与“考人”结合起来,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上级法院对下监督责任。要紧盯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促推履行“一岗双责”,做实严管厚爱。领导干部特别是大法官要带头改进作风,以严实作风加强管理、提升素能、压实责任,奋发有为推动新时代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21日公布2025年上半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2025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持续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2109.2万件(刑事案件76.7万件,民商事案件1382.9万件,行政案件38.1万件,执行案件560.8万件),与上年同期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在内的各类案件相比下降8.52%。人民法院持续做实科学的审判管理,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加快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审判质效,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主要指标同比持续趋优。其中,“案-件比”同比下降0.08,上诉率同比下降1.68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同比下降0.37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衍生案件137.7万件。一审裁判被改判率同比下降0.30个百分点,审限内结案率同比上升0.36个百分点,上诉案件移送时间同比下降8.62%。截至6月底,全国法院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数量同比下降13.18%,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成效进一步巩固深化。立案和先行调解情况。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全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有机衔接登记立案、委托调解、依法审理,持续深化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先行调解案件231.6万件,调解成功149.3万件,先行调解成功数量逐月明显增长,第二季度先行调解成功107.2万件,环比增长176.1%,前端解纷活力和效能持续释放。截至6月底,2883家基层法院派出诉讼服务团队入驻综治中心,促推纠纷化解从“多头跑”向“一站解”转变。指导“总对总”合作单位调解纠纷40万件,其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合作单位自行调解27.2万件,同比增长10.3倍,“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持续深化。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更有利于当事人准确、全面表达诉求,促推调解和案件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72%的当事人、律师主动应用要素式示范文本开展诉讼,较第一季度增长21个百分点,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保证保险合同等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率超80%,当事人应用体验感持续提升,全国法院立案满意率达90.07%,同比增长8.58个百分点。刑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各类犯罪,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受理刑事一审案件52.9万件,同比下降10.4%。判处生效被告人70万人,同比下降9.03%。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5.1万人,同比下降4.65%。受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审案件3.5万件,同比上升2.6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加强对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等案件的监督指导,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理串通投标罪一审案件707件,同比上升30.44%。针对串通投标犯罪大幅上升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6件典型案例,涵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多个经济领域,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受理危险驾驶罪一审案件12.1万件,同比下降14.96%。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数量降幅明显,但仍居刑事案件第一位。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范案件办理,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对醉驾犯罪的精准打击、惩防并重。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福祉。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1237.2万件,同比上升38.87%。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6万件,同比上升40.17%。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加强劳动就业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案件9.7万件,同比上升78.42%。人民法院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针对公司内部治理质量不高、“连环诉讼”现象突出等公司类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加快推进公司类纠纷和配套公司法实施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强化司法规则供给。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7万件,同比上升36.15%,人民法院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力度不断加大。受理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801件,同比上升84.1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种源自主可控,人民法院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受理涉外民商事一审案件2万件,同比上升52%。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中国司法的公正、高效,通过涉外案件裁判彰显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行政案件审判情况。人民法院严格履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定职责,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做深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受理行政一审案件17.5万件,同比上升19.67%,受理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10.6万件,同比上升24.88%。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案件审查标准,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行政处罚等行政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纠正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执行案件办理情况。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执行机制改革,促推“切实解决执行难”,积极推动将胜诉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积极服务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建设。受理首次执行案件531.2万件,同比上升13.62%。执行完毕率和执行到位率分别为41.96%和54.38%,保持高位运行。新纳入失信名单103.3万人次,同比下降2.46%,连续五个季度下降;111.58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信用修复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网络司法拍卖成交1610.9亿元,上拍量、成交量、成交率同比上升,财产处置工作成效持续提升。(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最高法发布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第二批)。2025年7月3日消息,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针对11类民事纠纷,制定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助力人民群众诉讼更便利、解纷更高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再次就推广应用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联合印发通知,自2025年7月14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其中,新增56类,修订第一批11类试行文本,囊括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坚持从便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出发点,推广应用示范文本,在做深做细上下功夫,坚持示范文本应用与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先行调解一体落实,持续做优辅导服务,做细应用指引,做深智能辅助,做实提质增效,示范文本应用成效持续显现。为进一步加强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本次发布10件典型案例,覆盖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离婚、保证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间借贷等常见多发纠纷,充分展现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化解纠纷、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立案、审判质效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应用场景更广泛,促推源头预防化解纠纷。各地法院持续拓展示范文本应用场景,将示范文本与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先行调解等工作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进一步释放示范文本应用效能,方便、引领当事人以更便捷方式选择非诉讼或审理方式解决纠纷。案例1中,综治中心引导购车补贴系列纠纷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实现批量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做实定分更重止争工作。案例2中,综治中心各入驻单位共用示范文本,依托示范文本实现要素式调解与要素式审理无缝衔接,推动复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化繁为简、快审快结,助力群众化解纠纷“最多跑一地”。案例3中,法院通过示范文本赋能行业调解,助力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化解批量物业纠纷,促推法院90%以上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85%以上案件以物业公司及时整改促推业主自动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服务群众更精准,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诉累。第一批示范文本推行后,各地法院通过“线下实体化指引+线上数字化赋能”协同推广示范文本,指导各类诉讼群体做好填写工作,让人民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通过应用示范文本精准表达诉求,高效解决纠纷。案例4中,听力残疾人林某应用要素式起诉状快速立案、高效调解,实现诉讼“无障碍”。案例5中,两家中小企业选择应用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不仅促推实质解纷,更修复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重建商业信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6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进行“上门普法+立案指导”,助力批发市场众多商户有效提高依法解决纠纷能力,切实减轻诉累。案例7中,一位菲律宾籍女士选择应用示范文本在境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效破解中文书写困难、中国法律不熟悉带来的诉讼难题。三是贯穿解纷全流程,有效提升实质解纷效能。地方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赋能作用,通过要素比对,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开展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庭审,进一步提升解纷质效。案例8中,“总对总”调解组织推荐应用示范文本后,当事人、律师在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中主动应用示范文本,反向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案例9中,通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用示范文本,助力争议焦点可视化,便于法官庭审中开展针对性调解,促推该类案件调解成功率从35%提升至54%,平均庭审时长缩短50%。案例10中,法官通过梳理要素式答辩状,在组织调解前即发现当事人的抗辩漏洞,找到调解突破口,实现当事人高效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示范文本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服务能力,完善在线填写等智能辅助功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示范文本应用服务供给,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让人民群众在应用示范文本过程中有更多获得感。(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6、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涉民营企业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31日发布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在地域上覆盖了东、中、西部地区,在审理层级上含括了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生动实践。案例以鲜活的场景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的信心,引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把党中央精神领会好,把工作方向把握好,把务实举措落实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法治环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某工程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韩某某集资诈骗涉案财产处置再审部分改判解封案”,强调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某终端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网络测评人发布虚假测评信息侵犯企业名誉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某公司与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医院以其需支付货款的来源为财政资金、受财政审批流程限制未按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令某医院给付民企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某电缆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朱某龙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依法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保护科研人员创新,鼓励民企“出海”。通过当庭促成“某医疗科技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及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一揽子化解,为归国科研人员安心创业、发展创新型民企营造良好环境。“西班牙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规则,为民企“出海”提供司法保障。四是依法引导规范经营,实现健康发展。“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惩治互联网大厂员工的“小权力、大腐败”行为,在警示和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对互联网等新兴领域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起到良好的规范引领作用。“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立足民营企业发展特点、困境成因以及司法需求,探索使用出资人权益保留规则,实现企业和企业主个人债务一体化解,同时全面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破解公司治理僵局,重新激发企业家创新潜力,促推企业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此次筛选的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做实严格公正司法,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7、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以“提级一件,指导一片”推动矛盾纠纷高效化解。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制度,发挥较高层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地方保护的职能作用”重大改革部署,进一步提升各级法院适用提级管辖制度的规范性、精准性和积极性,202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法律适用准确、裁判导向适当、示范意义突出的提级管辖典型案例,并编写形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提级管辖是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管辖制度,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化解、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信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将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交由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政治站位高、政策把握准、协调力度大、抗干扰能力强、裁判指导辐射面广等优势,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裁判规则、解决法律适用分歧、有效排除外部干预,推动实现了“提级一件,指导一片”。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通过提级管辖制度,在公正高效化解矛盾、明确裁判规则、防止地方保护、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示范调解,推动纠纷批量化解。针对相关领域易发多发、批量化的同类案件,将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提级管辖,可以有效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类型化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通过提级审理典型个案,以调解方式确定同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标准,成功化解系列纠纷。该案涉及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87家木玩企业被诉商标侵权。丽水中院提级管辖其中8件案件后,由院长担任审判长,通过深入释法说理、发送《致企业的一封信》等方式促成调解,确定了同类案件赔偿标准。8家被诉企业当场履行协议,其示范效应成功推动其余79件案件一并化解,当场履行率达91.4%。丽水中院还联合多部门成立协调小组,依托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开展联合调处,有效提升了“中国木制玩具之乡”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当地1100余家企业和3.1万人就业的稳定,促进了产业健康发展。明确规则,确保法律适用统一。对于辖区内新类型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明确裁判思路和标准,发挥首案示范效应,为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规则指引。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涉及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买卖外汇的性质认定问题,属于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新类型犯罪。乐山中院经审理,认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通过“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方式,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美元的价值转换,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该判决有效打击了外汇违法犯罪,揭穿了利用虚拟货币逃避外汇监管的实质,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排除干预,切实防止地方保护。对于部分涉及地方利益、风俗习惯的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级管辖,以更高政治站位、更强司法权威,切实防止地方保护,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即聚焦“外嫁女”及其子女在拆迁安置中的平等权益保护难题。实践中,各类“村规民约”或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多对“外嫁女”的安置补偿待遇作出少分甚至不分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屡见不鲜。金华中院秉承纠纷实质化解理念,积极协调各方,最终通过调解成功解决纠纷,确保相关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法院结合类案调研形成专报,有效防止基层行政部门在拆迁补偿方案中对“外嫁女”及其子女作出差别对待,推动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平等保护,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对于部分涉及国际条约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通过较高层级法院提级管辖有助于确保国际条约准确适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审理的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通过提级管辖明确了航空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适用路径。针对案件中关于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我国法律还是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分歧,厦门中院经审理明确,公约关于货损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公约未规定的运费争议则适用约定的我国法律。这一裁判清晰阐释了国际条约的适用路径,其形成的示范判决成功推动了其余42件同类纠纷的化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规范适用提级管辖制度,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提级管辖案件的转化和推广,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指导功能,确保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2025年7月31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1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彰显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聚焦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处和预防,坚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通报反馈及协作机制,注重以案件办理促推综合治理,做实前端预防,筑牢全面保护,推动形成集预防、惩处与保护于一体的防范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格局,将治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机关对此类违法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自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先后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等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编发入库参考案例,规范、明确办案程序、取证标准、罪与非罪界限及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加大惩处违法犯罪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隐蔽性强、成因复杂,熟人作案占比较高。有的年幼儿童缺少防范性侵害意识和能力,监护人疏于关注,导致儿童已遭受性侵害而不知;有的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等经营场所存在对入住人员身份审核不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甚至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酒娱乐等现象,为性侵害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结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并实施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意见》立足源头治理,强化性侵害违法犯罪综合防范与治理,切实遏制、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意见》指出,应当加大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现和惩处力度,教育培训机构、儿童救助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强化投诉举报机制建设,设立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法治副校长信箱、投诉信箱,尽早发现、识别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时处理、移送有关性侵害投诉或者案件线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严惩态势,从严把握非羁押强制措施、缓刑、减刑等适用,形成强大震慑。《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相统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关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排查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场所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等经营场所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履行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义务,网络平台是否履行网络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入职查询、是否对面临被侵害风险的未成年人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等。对发生性侵害违法犯罪的场所,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不履行核实询问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意见》强调,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基层治理工作,强化对社区、村镇可能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范;强化相关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网络平台的执法监督、巡查、督导责任。对实践中面临性侵害风险的未成年人群体,强调职能部门给予更多关心关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意见》还分别从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心理评估、矫治,减少、预防重新犯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积极开展防范性侵害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意识能力,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共同预防性侵害的法治意识等方面,对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为强化区分“失信”与“失能”相关工作,持续提升失信惩戒工作的靶向性、精准度和便捷性,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把信用惩戒聚焦到对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上来,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25日发布人民法院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指导全国法院扎实开展“失信”与“失能”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在严厉打击严重失信行为的同时,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帮助“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走出债务困局,回归正常生活。全国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和信用修复措施,帮助努力偿债的被执行人经济再生,失信惩戒工作整体呈现“减存遏增、标本兼治”的良好态势。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有发展潜能的市场主体“造血再生”创造条件,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有效缓和社会矛盾,为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实践证明,失信惩戒制度是推动执行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在有效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解决执行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构建失信惩戒联动机制为基础,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畅通信用信息共享渠道,提升失信惩戒信息化建设水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强化联合惩戒、发布典型案例等举措,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13年10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计有1710万人次迫于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压力自觉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依然突出,人民法院仍需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存在恶意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强化失信惩戒,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为强化区分“失信”与“失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并发布九个严格区分失信、失能被执行人强化信用修复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是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在审查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通过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核实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综合判断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失信情形。对于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充分考量其是否具有失能的情形,杜绝不区分实际情况的机械执法和简单粗放执法,避免将“失能”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蒋某忠等与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由于生活陷入困境,属于客观上无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兼顾了执行的“力度”与“温度”。二是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人员纾困解绑。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困难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积极适用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被执行人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被执行人最终由拒不履行转变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积极履行。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于某与长春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执行主体面临的实际困难,采用“活封活扣”、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等措施,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生产经营,又最大限度保障所涉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让执行措施的温度唤醒更多主体遵守规则的向善本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三是坚决惩治恶意失信行为。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行踪,下落不明;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原企业主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逃避责任,将年近九旬的老母亲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有的依然大肆高消费,过着穷奢极欲、纸醉金迷的生活;有的公开肆意对抗甚至使用暴力抗拒执行。这些恶意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持对此类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陈某与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狄某某以自己身患癌症,需要不定期前往北京等地治疗为由申请解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依法予以临时解除,但被执行人却利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被临时解除的机会,多次前往香港、澳门等地消费、赌博,执行法院发现后,移送相关线索,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对其拒执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同时发布六则典型案例生动诠释《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的规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23日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民事诉讼“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的重要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高效办理相关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解释》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如下。一、制定背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完善该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打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明晰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解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程序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实体保护提供裁判依据,同时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执行。执行工作强调效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全面实现,一般根据财产登记、占有情况采取查封措施,但是该财产可能实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继续执行将损害案外人实体权利,由此产生的实体争议,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起因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即财产权利的“名实不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复杂,权利主体的财产外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这些都是导致财产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诱发相应法律风险。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以及滥用诉权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等问题,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超过其他民商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从实体上判断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扎实深入调研、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意见等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解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新型社会关系下涉及多元利益冲突的诉讼,科学制定裁判规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细化规则。《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事人提起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解释》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确立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落实审执分离和审执协调,既促进规范执行,又助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针对案外人民事权益与执行债权的实体民事权利冲突,《解释》贯彻民法典精神,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尊重合同效力、支持继续履行,便利交易流通、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特别注重搜集、研究地方各级法院上报的普遍性、前沿性疑难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炼共性规则。《解释》重点对实践中急需明确的相关程序问题,以及当前较为突出的实体难点问题等进行规范,以切实解决问题、体现公平正义来回应群众关切。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所涉问题复杂多样,对于目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后续将进一步研究探索,拟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或者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供裁判参考或指引。三、主要内容。《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作出了初步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管辖。鉴于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因交叉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执行标的上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形导致存在多个执行法院,《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方便审执协调的同时,力争减少因管辖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争议。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释》第二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为实质解纷,贯彻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二是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秉持相同的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三是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同时,《解释》第十七条对实践中常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最后,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虚假诉讼,先后制发了系列司法政策文件。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则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的规定内容。(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11、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 严惩车检造假 守护蓝天白云。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15日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各1件,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引导公众增强环保意识,促使机动车检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助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控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断机动车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直接依据,对于推动移动污染源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法环资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环境的保护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案例一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中,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等人,购买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和尾气排放作弊软件,使400余辆本应无法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经鉴定,按照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计算,该公司此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力震慑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犯罪乱象。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以上,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李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李某拆除租赁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并更换劣质产品出售牟利,某汽车租赁部明知上述车辆排气装置不合格仍放任其上路行驶。2023年8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超标排放的氮氧化物量合计为227.115Kg,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6928元。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某汽车租赁部、李某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车租赁部和李某对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衢州中院以调解方式引导某汽车租赁部和李某主动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及时修复,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对涉机动车环境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案例三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某检测公司违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某检测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推大气污染预防和治理,为改善空气质量、守护蓝天白云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法发布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10日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提炼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彰显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规则交融的“互信共赢、和合共济”的核心价值。首批案例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集中展现了中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担当,诠释了“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现代生命力。共建“一带一路”,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以经济走廊和国际通道建设为重点。案例一涉及的某境外铁路工程质量争议,标的额巨大,如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程。在处理这起纠纷时,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工程款滚动结算的事实,根据合同及票据逐笔进行核算,确定欠款数额并形成切实可行、风险可控的分期履行方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保障了铁路关键枢纽的畅通。“案涉铁路工程不仅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硬联通的重要载体,更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实践平台。在这一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纠纷的高效化解彰显了法治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价值。”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案例二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某国第一个燃煤电站项目,纠纷标的额超亿元,双方对于交易设备的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引入技术鉴定机构,通过“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形成了“技术﹢法律”双重论证的裁判逻辑,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把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随着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对海外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案例三涉及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引发的百万美元索赔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基层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通过“事实精度﹢情感温度﹢方案准度”三重递进的解纷流程,调审接力完成处置方案,两级法院双向发力,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继续合作。纠纷化解当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司法护航与法律保障齐头并进。案例四是我国当事人与韩国当事人在吉林延边投资大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三方权利主体围绕大厦投资产生10余起关联诉讼,剑拔弩张纠葛近20年,各方情绪对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化巡回审判要求,赴现场深入了解纠纷背后涉及的国企改制、民企发展等历史原因,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中外商事主体的鲜明司法导向。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通过公正高效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极大增强了外商对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案例五涉及美国公司与中国多家民营企业跨境贸易纠纷。人民法院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通过“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方式,重构各方合作信任,推动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系统性化解双方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一揽子解决境内外关联诉讼,为美国公司继续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案例六是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针对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回购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引导国内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注资接盘,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到‘重视问题解没解’,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传统“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中国方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数量已突破5000件。最高人民法院表示,2025年7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数量已突破5000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最高法建设的权威统一类案检索平台,收录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法审核认为对类案审判具有示范价值的参考案例。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面向社会开放,首批收录3711件入库案例。此后,案例编选机制不断完善,案例编写标准进一步规范,入库案例质量不断提升、数量稳步增长、结构日益优化。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7月15日,入库案例数量达到5040件,实现了对常见罪名、多发案由的“全覆盖”。其中,刑事案例共1912件,占比37.94%;民事案例共2159件,占比42.84%;行政案例共563件,占比11.17%;执行案例共356件,占比7.06%;国家赔偿案例共50件,占比0.99%。案例库平台的浏览量已突破3000万,访问人数超过600万,注册用户100万,已有120多个国家的用户访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的规则供给进一步加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定分止争效能日益彰显,不仅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法律共同体、社会各界、广大公众学法用法提供了鲜活素材,还成为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的重要窗口。案例库上线以来,在促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定分止争、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效能日益彰显。人民法院案例库针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收录相关权威案例,明晰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为全国四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入库案例的权威度得到广大法官普遍认同,主动检索使用案例已成为办案自觉,参考入库案例作出裁判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案同判”的要求得到更好落实。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运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案例强化释法说理,有效提升了释法说理的权威性和认同度,促进既解“法结”又消“心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例如,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针对被告是否通过无人机将农药误洒到相邻藕塘的事实争议,借鉴《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18-2-053-001)》中法官通过现场炒辣椒的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解决争议的司法理念、办案经验,实行“拔藕定损”,组织原、被告及村委会现场勘查,分别在紧挨农药喷洒区域及较远区域的藕塘拔出莲藕,发现两侧莲藕大小存在明显差别,被告遂认可造成损失的事实,双方最终就损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现场签署和解协议。又如,河北法院通过全方位积极参考使用入库案例,取得良好息诉罢访效果,部分类型案件收案数量呈现同比下降趋势,如新收信用卡纠纷、保险纠纷案件,2024年同比分别下降31.5%、4.9%。入库案例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引领、教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各类调解组织通过检索案例库做好当事人的引导、说服工作,更容易促成调解。例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推动人民法院案例库“落户”当地综治中心,为调解员进行调解提供“参考答案”和“实战指南”。如今,案例库成为综治中心等获取权威司法案例、学习法律知识、指导纠纷化解的重要平台,多名调解员参考入库案例批量化解同类型纠纷。各地法院注重梳理总结类案多发原因,借助入库案例规则研究对策,从个案解决向类案治理转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协同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例如,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入库参考案例《金某和诉谭某立、周某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7-2-374-001)》的裁判要旨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时,不能简单地以受害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支持,而应对受害人是否仍在从事某项或多项工作及其受伤前的收入状况进行实质判断。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参考上述入库案例妥善审理20余件类似案件,并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误工费赔偿问题,将上述入库案例作为范本发送给当地保险公司,明晰相应裁判规则,切实减少类似纠纷产生。所涉保险公司高度认可该裁判规则,并表示按照相应规则处理此后的理赔案件。2024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对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作出具体安排,提出“健全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持续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优化案例培育、编选、评估、发布、退出机制”。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抓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各项工作,拓展案例覆盖范围,引导提升案例意识,助推审判执行提质增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严密法网惩处帮信犯罪全链治理守护清朗网络。一张出租的电话卡,可能成为诈骗分子拨通受害者电话的“通道”;一个出售的银行账户,或许沦为赃款流转的“中转站”。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黑灰产业不断滋生蔓延,既侵害群众财产安全,更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强调,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作为有力抓手。如何有效斩断滋生蔓延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如何破解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高位运行与涉案人员低龄化的治理难题?如何统一尺度精准打击、有效惩治?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正式发布,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实现精准治理。及时封禁违规违法账号,本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关键屏障。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将“解封服务”变成了一门黑产生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互联网账号“解封”、虚假注册等技术支持帮助,源源不断地为犯罪活动“输血供能”,形成黑灰犯罪产业链,成为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幕后推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某等人开设“工作室”,在明知QQ群客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解封已被封停的QQ账号,有组织地非法提供技术帮助,致68名被害人被诈骗1350余万元,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薛某身为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申办电话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电话卡,导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为应对帮信犯罪的组织性、职业性特征愈加明显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联合制定了《意见》,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介绍说:“《意见》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展需要,调整和整合了帮信、电诈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电话卡、银行卡‘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以帮信犯罪的认定标准为例,《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依法惩处“两卡”犯罪,推进综合治理。在司法实践中,电话卡、银行卡“两卡”实名不实人的情况依然突出,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工作面临不少挑战。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介绍,“两卡”泛滥依旧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目前,涉“两卡”的帮信犯罪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案件数量仍处高位。同时,随着科技发展,利用新型、隐蔽技术手段为犯罪提供支持的行为屡有发生,社会危害性突出。GOIP设备具有远程操控、伪装来电号码、隐匿实际位置和同时支持多张电话卡通话等特点。在典型案例中,邓某某、王某某购买大量电话卡后,架设运行GOIP设备,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设备被用于远程拨打诈骗电话,致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最终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前,帮信等犯罪呈现技术性、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鲁表示,办案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切实斩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输血供粮”的链条。《意见》对帮信犯罪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同时将之前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坚持全链条打击、坚持依法严惩不放松。”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表示。汪斌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在依法审理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金融、电信、互联网等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监督,共同推动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深化系统治理。打击治理帮信及相关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王鲁表示,在依法严惩职业性、组织性犯罪活动及其组织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同时,应注重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和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并做好行刑衔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顾某、师某、高某均为在校学生,其中一人是未成年人,三人因向他人出租银行卡、流入诈骗资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对三人从宽处理,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的沟通联系,督促严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莫因糊涂贪小利,帮人、帮忙、别‘帮信’。”汪斌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结合帮信罪的特点开展更具针对性、特色性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开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警示大家知法于心、守法于行。(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第六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大会在京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讲话。第六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大会2025年7月31日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并致辞。刘贵祥强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是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把依法平等保护贯穿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错、错与责,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账款得到及时支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多措并举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痛点问题,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刘贵祥指出,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持续优化诉讼服务,依法审理涉企案件,做实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行,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推动党中央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会议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沈莹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武增,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王洪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还发布了一系列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成果,举行了协同实践案例代表单位颁证仪式。部分企业家代表作交流发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检开展证券期货犯罪专项案件质量评查。2025年7月10日消息,最高检近期开展了证券期货犯罪专项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对象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7个设立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检察院和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5个证券犯罪案件量较大的省检察机关。评查范围为各省(市)2023年和2024年判决生效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犯罪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此次评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参评省级检察院组织对本省(市)评查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共245件;第二阶段由最高检在第一阶段评查的案件中抽取48件案件进行初评、复评,确定优秀、合格、瑕疵和不合格的等次,对各省整体案件质量进行评价。评查活动将在8月中旬结束。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评查是最高检部署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启动的首个全国专项评查,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重要部署,发现、研判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更好提升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此次评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全部阅卷,要在全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不能“省时省力”,简单翻看案卷。二是全面评查,既要重视定罪量刑等案件实体问题,也要注重程序性问题;既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也要注重发现亮点优点。三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评查工作,做到程序合规、公平公正。四是要体现专业性,在内幕交易“零口供”认定、财务造假各类指标计算、新类型操纵行为的认定等办案重难点的把握上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准确认定、正确评查。此次评查特别强调以个案评查促进、提高类案办理水平。一方面要发现问题,找准症结,纠正错误,规范案件办理,另一方面还要发现亮点,挖掘优质案件和合格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经验推广,提升证券犯罪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工程建设领域“三包一挂”现象加剧讨薪难 202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1.42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24日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积极参与欠薪治理,对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的劳动者,依法支持其提起诉讼追索劳动报酬,保障劳有所得、劳有所获。今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万件,支持起诉2.09万件,其中支持农民工提起讨薪维权民事诉讼1.42万件,占67.91%。劳动报酬连接千家万户,关乎民生冷暖。但一些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追索劳动报酬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反映出一些导致讨薪难的普遍性问题。有的用工单位或个人逃避监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有的编造虚假姓名及地址,给相关部门送达责令支付文书以及认定雇佣关系、欠薪数额造成一定影响,增加讨薪的风险和难度。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中,曹某先后雇用牛某等5名农民工从事焊工作业,双方仅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工时等事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牛某等5人按约定提供劳务后,曹某无力支付工资,出具欠条。欠条到期后,曹某失联。牛某等5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牛某等5人提供劳务情况、工资数额及结算支付情况,并依托相关工作机制找到曹某。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曹某当场支付拖欠工资3.6万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是欠薪问题高发领域,“三包一挂”现象加剧讨薪难。实践中,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等制度“空转”问题仍然存在,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乱象加剧欠薪问题。此外,企业经营困难与拖欠账款问题交织增加讨薪难度。有的用工单位受多种因素影响,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导致欠薪问题发生;有的用工单位因账款被拖欠,欠薪与欠款问题交织,加大清欠难度,致使追索薪酬困难。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民事支持起诉办案力度,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收集证据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帮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与用工单位或相关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明用工关系的证据材料;增强依法维权意识,遇到纠纷时积极与用工单位或相关人员协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寻求帮助,必要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用工单位要诚信守法经营,认真学习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等法定义务。(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8、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 企业被误贴“失信标签”?检察监督帮“摘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25日表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对地方涉企信用惩戒适用中存在的执法司法不规范问题进行监督。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检察机关办理社会信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366件,其中,办理行政机关信用惩戒不当案件557件、失信违约案件260件,办理法院信用惩戒措施不当案件549件,帮助涉案企业及时修复信用,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新的部署。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部分行政机关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不当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等情形;涉企信用修复主要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归集不规范、信息修复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被执行行政行为的同时,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列入、移出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合法性,加强对信用惩戒措施的监督。某行政机关将仅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三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在政务平台公示,存在不当惩戒情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手段,对该政务平台上涉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数据摸排、比对,发现自2023年以来收录的1975条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系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录的2487条信息罚款数额在500元以下,但均设置三年最长公示期,属于错误或不当公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及时恢复涉案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检察办案还发现,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纳入或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错列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形。有的是被执行人被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经执行完毕,但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导致被执行人不良信用记录持续存在。另外,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存在部分执行终结后未依法恢复企业信用等不正确适用信用惩戒措施的情况。一些适用破产程序的案件,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终结执行,或者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企业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被错误限制高消费等,影响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提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要依法经营、守护企业信用;如发现被错误列入失信对象,或到期应被终止失信公示等问题,有权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并及时删除失信公示信息,修复企业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进一步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涉企信用惩戒执法司法监督,联合法院、行政机关建立社会信用惩戒与信息修复衔接机制,促进政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19、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电商领域相关犯罪1万余人。2025年7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商黑灰产犯罪有关情况显示,当前电商产业链不法乱象增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电商行业健康发展。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电商领域相关犯罪1万余人。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涉电商犯罪领域以下情形值得重点关注。相较于传统售假犯罪,利用电商渠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成本更低、营销模式更新、售假渠道更隐蔽、治理难度更大。在徐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徐某某等人明知他人提供的白酒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仍通过某电商直播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70余万元。电商行业涉及通信、物流、零售、互联网等各个领域,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从业者违规获取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成某某利用在某公司电商业务部任职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在工作中获取的30余万条跨境购物订单信息出售给他人。另外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张某某利用担任某科技公司信息安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后台电商平台的大量购物缓存数据导出后出售。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电商直播平台,利用公众对直播商品真伪难以鉴别的特点,精心设置直播话术,将廉价商品进行包装,以“高价回收”等为名实施直播诈骗行为,诱导消费者购买。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杜某某、石某某诈骗案中,杜某某、石某某虚构南非某顶级珠宝品牌中国代理人身份,伪造授权证书、检测证书,谎称直播间所售“三无”产品为南非珠宝,并以“高价回收”“保值增值”为诱饵,承诺一定期限后高价回购,后期再以“账号被举报”“突发疾病”等理由拖延,待平台钱款到账后人、店消失,转而注册新店铺继续行骗,直播账号换壳“重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检察机关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使用者、经营者要依法用网,守法经营,坚决杜绝利用网络平台制假售假、侵犯个人信息、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自觉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要警惕网络消费陷阱,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0、最高检、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发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强化协作配合促进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再上新台阶。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第四批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推动各地进一步深化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围绕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常见困难问题,各有侧重:陆某宇盗窃案中,“检、社、家”合力,帮助网瘾少年矫治不良行为习惯;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相关部门通过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压实“甩手”家长监护责任;郑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相关部门针对重组家庭教育难题,提供破解方案;陆某强盗窃案中,检警联动,接续开展失管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潘某某盗窃案中,相关部门共建案例库,推动类案指导体系化;黄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针对多人涉罪案件,相关部门探索分层分类家庭教育指导。本批案例呈现三个特点:其一,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监护教育。6起案例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案家庭普遍存在监护缺位、管教失当等问题,家庭教育指导精准介入,从根源上化解未成年人教养困境,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其二,突出案件办理质效。案例所涉28名未成年人,经过指导帮助,家庭监护状况明显改善,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帮教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实现就业,顺利融入社会,部分回归学校或考入大专院校继续学习。其三,注重创新经验推广。在确保个案指导效果的基础上,本批案例着重探索制度创新,通过总结优秀实践经验,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促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水平提升。“本批案例明确鼓励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与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监护问题的改善非一朝一夕,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一个案件会流转至不同部门不同环节,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更好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1、公安部公布5起合同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合同诈骗等犯罪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障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公安部2025年7月9日公布5起合同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内蒙古刘某等人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刘某等人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经查,2022年8月以来,刘某等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冒充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方,骗取商户签订合同、缴纳保证金。截至案发,该案共涉及受害商户4000余家,涉案金额达7000余万元。目前,刘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吴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2023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2019年以来,吴某伙同张某等人,“山寨”某知名茶饮品牌网站,骗取加盟费,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目前,吴某等30余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江苏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2024年1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2020年以来,徐某等人在无实际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多家物业管理公司,通过“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方式骗取600余名受害人2000余万元。立案后,公安机关将徐某等12人抓获归案。2024年6月,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8年不等。四川刘某余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2021年4月至2023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多地公安机关先后依法立案侦办刘某余涉嫌系列合同诈骗案。经查,2019年9月至案发,刘某余以租赁或出售加油站、加气站为由,通过伪造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及私刻印章等非法手段,骗取受害人和受害企业共计3270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刘某余抓获归案,查封、扣押涉案房产、车辆价值2500余万元,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新疆韦某涉嫌合同诈骗案。2024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韦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韦某利用棉花期货与现货交易的时差、价差,与新疆10家受害棉企签订棉花挂单点价期货交易合同,随后仅向受害企业支付部分货款获得皮棉物权,再通过棉花现货交易转移皮棉物权,将所得款项占为己有。截至案发,共造成10家受害棉企损失32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韦某已被抓获归案,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2、公安部公布五起民企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2025年7月16日消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连续组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打民企内部腐败犯罪,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斩断一批非法利益链条,为受害企业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公安部近日公布5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北京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2024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1年至2024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担任某科技公司客户经理,利用公司的电商平台系统漏洞,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3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吴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24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查,自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麟在担任某科技企业采购总监、高级采购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负责人董某、刘某雨、殷某贿赂款共900余万元。作为回报,吴某、刘某麟向上述行贿方下单共640余笔,总金额逾1.9亿元,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损失。目前,吴某、刘某麟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江苏冷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2024年7月,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冷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自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冷某、李某、顾某等人利用在该企业制样车间工作的职务便利,与货运公司林某等人及供货商闫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使质量不达标的焦炭、煤炭进入生产环节,导致该企业损失3500万元。目前,冷某、李某、顾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靳某涉嫌职务侵占案。2024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立案侦办靳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6年至2021年,犯罪嫌疑人靳某在任职某企业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备用金”“业务费”“出差费”等名义侵占公司资金870余万元。此外,靳某还通过伪造董事会决议、委托付款说明等虚假文件将受害企业应收款项990余万元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占为己有。目前,警方已将靳某抓获归案,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陈某骅职务侵占案。2024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依法立案侦办陈某骅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骅在担任山东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将总投资中的2000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购买多处房产。案发后,陈某骅被抓获归案。2025年2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对陈某骅作出有罪判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3、公安部印发实施《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严格执行跨省涉企案件管辖等规定。2025年7月1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标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安部日前印发实施《关于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向保护科技创新精准发力,深入开展防范打击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向推动产业发展精准发力,依法严厉打击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品领域侵权假冒犯罪,助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要向促进文化繁荣精准发力,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犯罪,促进文化产业创新发展。要向守护民生安全精准发力,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多发性犯罪,消防器材、建筑材料、电气设备等领域危害生产生活安全的假冒伪劣犯罪,涉种子、化肥等套牌侵权犯罪,以及制售假烟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意见》提出,要完善打击模式,对知识产权犯罪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提升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质效。要推行主动警务、预防警务,建立健全常态化警企联系服务机制,强化法治服务精准供给。要依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推动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要围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企业群众的关心关注转化为发现问题、推动工作的源头活水。要发挥双多边机制作用,深化国际执法合作,推动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强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工作与科技、产业和经贸等战略部署、重大任务政策协同、目标协同。要严格执行接报案与立案、跨省涉企案件管辖、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异地办案协作等规定,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执法水平。要深入开展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办案质效评估和执法质量监督。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鉴定检验工作制度,建立跨部门专家共享制度,带动提升侦查办案能力水平。《意见》要求,要全面构建职能科学、事权清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机构职能体系,做专做强专业力量。要常态化开展培训练兵,建好用好专家人才队伍,提升专业能力。要依托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构建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深化全方位、各领域、多层次警务协作。要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加快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智能化数据化水平。(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4、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 去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2025年7月2日消息,司法部日前发布《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白皮书显示,2024年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达到同期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2.5倍,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信访部门登记信访数量同比分别有不同程度下降;办结行政复议案件64.1万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6.79万件,调撤结案率达26.3%。经行政复议后,有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5.8万件。白皮书显示,2024年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司法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在全国部署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提出5个方面18项具体举措。各地认真落实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7.9万件。在做实规范涉企执法监督方面,加大行政复议监督违法和不当涉企执法行为工作力度,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6500余件。同时,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推动解决涉企执法共性问题。2024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7114份,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1387件。(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5、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订单农业”骗局风险的提示》宣称“一本万利”,很可能是“陷阱” “订单农业”骗局须防范。2025年7月3日消息,近年来,以“订单农业”为名设局诈骗农民群众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订单农业”幌子,实施合同诈骗、非法生产销售假劣农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订单农业”骗局风险的提示》。“订单农业”骗局违法犯罪行为多数有以下特征:一是选择小众品种行骗。食用菌、中药材、特色畜禽中一些小众品种的技术门槛相对较高、市场行情波动较大、相关技术标准还不健全,农民群众不熟悉相关情况,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利用互联网直播虚假宣传。通过网络直播吹嘘项目“投入少”“利润高”“销路广”,有的还炒作“国家级重点扶持项目”“有机生态”等概念,甚至伪造文书证件、谎称受政府委托,欺骗性和迷惑性极强。三是利诱方式花样频出。承诺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回购价格,许诺高额投资回报。有的通过邀请免费参观、报销往返路费、限时促销等方式,吸引农民群众实地考察、签订所谓“订单农业”合同;有的选择少数签订合同的农民回收付款,甚至找“托儿”制造履约假象,引诱更多群众上当受骗。四是缺乏实体产业支撑。通过租用场地设备,虚构企业“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等假象,掩盖“空壳”本质,实际既不掌握种植养殖技术,也没有农产品后续销售或加工渠道,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有的还恶意注册多家企业,一旦纠纷增多就将涉案企业注销、失联跑路,转而更换企业名称和办公地点,换个“马甲”继续行骗。五是高价捆绑销售假劣农业投入品。多数不法分子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质量不达标。不少不法分子高价捆绑售卖无包装、无标签、无许可证编号的“三无”菌包、有机肥等产品。有的不法分子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虽无明显质量问题,但消极提供技术服务甚至传授错误技术,有意造成减产绝收,将不履约责任推给农民。三部门提示,农业产业周期较长,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利润率有限,凡宣称“一本万利”的种植养殖项目,“陷阱”的概率往往远大于“馅饼”。请广大农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高额回报不轻信、对熟人介绍不盲从、对宣传炒作不跟风。(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6、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25年07月12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日前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聚焦激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吹哨人”机制,畅通从业者及关联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渠道,与“全国12315平台”形成联动,推动构建“全民参与、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该系统支持实名与匿名双轨举报模式,通过技术手段严格保护知情人信息,并实行“全国统一接收、编码、分派”的闭环管理机制,举报人可实时追踪办理进度。市场监管总局将定期分析全国线索数据,推动监管部门快速响应、靶向治理。目前,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官网登录该系统。对核实有效的举报,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给予奖励。(信息来源:人民日报)27、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 进一步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2025年7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广告领域涉企执法行为,有效区分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营销宣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为市场监管部门准确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打牢坚实基础。今年是广告法施行30周年,也是修订后的广告法施行10周年。近年来,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商业模式迭代创新的“双轮驱动”下,我国广告业实现了大踏步、跨越式发展,但伴随着广告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演进,商业广告与其他商业宣传的边界也日益模糊。对此,《指南》聚焦“何为商业广告”这一核心问题,在广告法第二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的基础上,对广告法调整范围作出阐释,明确指出商业广告应当由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发布,并同时具备营销性、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非强制性等特性,为科学区分广告和其他商业信息提供了理论分析路径。此外,《指南》针对广告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广告与其他商业信息难以区分等疑难问题,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列举了广告法律法规适用的“负面清单”,以进一步厘清广告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明确广告监管职责边界,为广告监管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28、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7月31日发布并施行《网络交易平台收费行为合规指南》,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佣金、抽成、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收费行为。指南明确了平台收费应遵循的原则,倡导降低平台内经营者负担,强化平台合规自律,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指南要求平台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管理组织、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及时将监管制度内化为合规制度,建立不合理收费行为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加强防范不合理收费风险合规事前审核机制建设,强化合规培训,营造合规文化。指南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公示义务,要求平台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收费服务协议内容、交易规则信息等。明确平台修改收费规则需依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收费规则历史版本保存时间,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指南规定平台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重复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不得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不得利用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29、金融监管总局提示警惕“职业背债”陷阱。2025年7月26日消息,近期,有不法分子以“只需贡献自己征信”“不用本人偿还债务”“短时间轻松获得高额酬劳”等话术为诱饵,诱导消费者落入“职业背债”骗局。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远离“职业背债”陷阱。目前,公安部和金融监管总局正在联合开展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依法严打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如公众发现有人兜售“背债赚钱”门路,或身边有类似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行为的,一定要坚决拒绝,并及时向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0、中央网信办专项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乱象。2025年7月30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行为,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专项行动,从严打击恶意蹭炒误导公众、多种手段歪曲事实、不做标注以假乱真、专业领域信息不实等4类突出问题。其中,恶意蹭炒误导公众问题方面,重点整治涉热点舆情或公众人物时,假冒当事人、近亲属等,通过账号名称、简介等方式编造身份,蹭炒热点,混淆视听等。多种手段歪曲事实问题方面,重点整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仿冒他人,或编造社会民生等领域虚假信息,欺骗公众;歪曲解读关乎公众利益的政策方针、法规文件,宣扬“即将取消”“重大变动”等不实信息,制造噱头等。专项行动将从严规范“自媒体”信息发布流程,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对不经核实转载发布不实信息的账号,采取站内信警示、短期禁言等处置。对仿冒热点事件当事人,恶意编造财经、医疗等重点领域不实信息等违规情形严重的账号,从严采取长期禁言、关闭账号等处置。(信息来源:新华社)
31、中央编办:全国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全部编制完成。2025年7月31日消息,中央编办近日表示,自2024年2月以来,在先行试点基础上,全国3.8万个乡镇(街道)全面开展履职事项清单工作,截至2025年6月底,清单已全部编制完成,取得明显成效。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基层减负、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各地在中央编委和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坚持以乡镇(街道)为主、自下而上,由乡镇(街道)从自身实际出发编制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3张清单。基本履职事项清单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必须全面承担的履职事项,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分清县乡主次责任、理清责任链条,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将乡镇(街道)接不住、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物归原主”。截至6月底,各地形成的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平均340项,其中,基本履职事项117项、配合履职事项99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124项。按照党中央部署,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分试点探索、先行开展、全面推开3个阶段展开,主要包括拟订清单初稿、“三上三下”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审定发布3个步骤。各地坚持一切从基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街道)工作特点,“一竿子插到底”对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进行全覆盖培训,将实战化培训贯穿清单工作始终,确保工作推进到哪里,有针对性的培训就跟进到哪里。中央和各省区市组建调研指导组,紧盯困难大、问题多、地处偏远的地区,一地一策加强指导服务,与基层同志坐在一起逐条逐项过单子,以县为单位选择工作基础好的乡镇(街道)进行清单“打样”,省市县乡四级同志坐在一起共同推敲,切实提高清单编制质量。回应基层期盼,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明确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和53项“保民生、保安全、保底线”事项,指导各地抓好落实。目前,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普遍梳理出20多项党的领导和党建履职事项,基层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统战、社会工作等领域职责列细列明,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配合履职事项和上级部门收回事项占65.6%,特种设备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一批事项收回上级部门,取消一批没有实质意义的信息数据报送、创建示范、评比考核等形式主义事项,基层减负取得扎实效果。乡镇(街道)职能职责更加清晰,县乡关系进一步理顺,推动解决消防安全检查、“两违”整治等领域60多项长期困扰基层、县乡交叉扯皮的“老大难”问题,助力“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更好落实。下一步,中央编办将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用好履职事项清单的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推动清单落地见效。(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2、安徽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立法护航。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近年来,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蓬勃兴起,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在推动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也面临用工责任需明确、社会保障需完善等问题。安徽省率先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行立法,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定》共24条,规定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概念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内容,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四个主管部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职责,明确法院、检察院和工会等有关单位职责,明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工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通过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规定》指出,要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创新创造,营造关心、尊重、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对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规定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照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给予临时救助。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33、安徽(合肥)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成立 皖企“出海” 法治“撑腰”。“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如同在深海中航行,机遇与挑战并存,风光与风险同在。”安徽叉车集团是“出海”皖企之一,在“航行”过程中始终对涉外法律服务有着迫切渴求。2025年7月28日,安徽(合肥)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为包括安徽叉车集团在内的安徽省涉外企业带来一场期盼已久的“及时雨”。中心由安徽省司法厅、合肥市人民政府依托合肥法务区设立,以服务企业为主,兼顾中国公民出境和外籍人士来华需求。首批设置6个窗口,分别是综合服务、涉外律师服务、涉外公证服务、涉外仲裁服务、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后期将新增商事认证、领事认证、涉外诉讼等服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全省律师名册查询以及仲裁业务、公证业务介绍;涉外律师服务窗口,提供出具法律意见、风险评估、合同审查、委托代理等服务;涉外仲裁服务窗口,提供仲裁咨询、立案、开庭、送达等服务,办理各类仲裁案件;涉外公证服务窗口,办理各类涉外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文书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继承公证等,为涉外经济活动和民事交往提供法律保障;域外法律查明窗口,与深圳、上海等地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法律查明服务;商事调解服务窗口,聘请具备国际贸易、法律专业知识的调解员,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和方法,为商事主体提供专业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中心致力于建成为“一站式”惠企利民的涉外法律服务平台。首批入驻的31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86名涉外律师菁英人才,48家承办涉外业务公证机构、247名承办涉外业务公证员,16家仲裁机构、221名具备处理涉外业务能力仲裁员,能够较好满足“走出去”市场主体和公民多元法律服务需求。此外,中心还聘请了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教授,以及资深涉外律师、优秀仲裁员等22人担任专家库成员,打造聚智聚才新智库。当前,安徽制造加速“出海”,外向型经济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引擎,法治保障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压舱石”。安徽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罗建华表示,中心将有效整合国内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智库资源、信息资源,积极探索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高效服务模式,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协同响应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联动”工作局面,共同构筑涉外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4、合肥中院与市司法局共建多元解纷机制。2025年7月1日消息,为深化诉调对接,整合调解资源,构建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体系,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合肥市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将持续深化合作,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在全市各级综治中心、诉讼服务大厅等关键场所设立调解服务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途径化解纠纷;积极探索市场化调解模式,引入专业调解组织进驻法院,依法对商事及民事领域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切实提升调解服务质量;吸纳特邀调解组织进入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赋强公证,增强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为实现优势互补,推动交流合作深化,《协议》提出要强化组织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编订调解组织花名册,并通报至同级人民法院;深化数据共享与对接,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调对接效率;完善常态化联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会商工作,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35、广东法院首发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2025年7月3日消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为珠海国际仲裁院发出仲裁调查令后,使涉澳门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得到大幅提升。这是广东高院6月19日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后,发出的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在珠海国际仲裁院近日受理的一宗涉澳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向仲裁院申请出具裁决书,仲裁庭经审查决定调取银行流水以核实借贷相关事实,鉴于银行机构此前通常以保护客户隐私规定为由,不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开放查询,故该院向珠海中院提交了开具调查令申请。《办法》明确,仲裁庭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且证据所在地或者可收集地在广东的,可由所在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开具调查令。持令人持调查令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视同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此案中,珠海中院审查认为,仲裁机构申请调取相关银行交易记录确有必要。据此,该院于受理当日开具调查令,依据该调查令,珠海国际仲裁院当天下午即向案涉银行顺利调取了相关信息,不仅有效解决了仲裁机构调查取证难问题,也确保了充分查清案件事实,提升仲裁案件审理质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6、云南高院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2025年7月3日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10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加大对各地裁审机构的办案指导力度、统一裁审标准,同时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减少用工风险和责任,指引劳动者依法维护劳动权益,理性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共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少数单位因岗位人数限制等原因,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外卖小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此次联合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既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又有维护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案例。案例涉及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赔偿责任,以及关注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意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学红表示,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妥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2024年度,全省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6703件,审结15285件;2025年1月至6月,共受理10646件。(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携手腾讯打造调证与保全协作新机制 法官“足不出院”高效获取关键证据。2025年7月16日消息,为有效解决案件当事人网络资金、部分虚拟财产及微信支付账户“调证难”“财产查控慢”等堵点痛点,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坚持靶向发力,于今年6月初与腾讯公司建立司法调证与诉前保全协作新机制。机制运行一个月来,依法高效调取电子证据23份,冻结包括微信财付通账号39个,实质解纷23件。该机制规定通过腾讯总部授权的法院司法调证平台,即可依法对微信、QQ等平台内可调取的电子证据实施在线申请与反馈,实现法官“足不出院”即可高效获取关键证据。调取周期从数周降至几天,甚至更短,为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按下“加速键”。法院可依法对与腾讯支付相关的网络资金及微信财付通账户第一时间冻结,压缩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时间窗口,避免因“时间差”问题导致财产保全落空而使将来胜诉权无法实现,倒逼其主动履行,让失信被申请人无处遁形。大庆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倪凯介绍说,与腾讯公司的携手,不仅是技术与法治的深度融合,更是以“科技之善”滋养“司法之公”的生动实践。(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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