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息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5月12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抓好宣传解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信息来源:新华社)
2、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适时进行分拆审议。2025年5月16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近日公布。立法工作计划显示,2025年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4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23件。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适时进行分拆审议,修改完善。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做好法律案审议和起草工作。完善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金融法、金融稳定法、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招标投标法、农业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聚焦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修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制定社会救助法、托育服务法、检察公益诉讼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国家公园法。健全完善国家安全体系和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制定原子能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网络安全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修改海商法、对外贸易法、仲裁法,并注重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涉外规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完善涉外法律体系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立法工作计划还公布了预备审议项目,其中包括制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改,一并考虑)、电信法、消费税法、华侨权益保护法、机关事务管理法、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法、医疗保障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商业银行法、铁路法、计量法、海关法、商标法、律师法、教师法、政府采购法、水法、国防动员法、人民警察法,财政税收制度、治理网络违法行为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立法工作计划还提到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服务保障新时代立法工作、研究启动法律清理工作等。(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5月2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49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提高保护水平。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将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三是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明确除销售、推广行为丧失新颖性外,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以及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并明确授权品种名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四是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本条例规定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向主管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将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登记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调整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5月27日消息,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条例》共7章51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重要军工设施范围和各方责任。规定依法保护的重要军工设施范围,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及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等的职责。二是规范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划定。明确重要军工设施通过划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实施保护,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范围划定、调整的程序及要求。三是明确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规定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应当采取管控进入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有关保护要求,并对利用重要军工设施开展重大科研试验活动等特殊情形的保护作出规定。四是强化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责任义务。明确建立健全保护责任制、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保护风险评估等职责,并明确内部治安保卫等方面的要求。五是加强各方面保障监督。明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应统筹重要军工设施保护需要,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综合治理责任。(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破坏黑土地犯罪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5年5月6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典型案例。《解释》坚持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黑土地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解释,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认真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依法严格公正审理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解释》主要围绕调研发现的破坏黑土地犯罪案件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与实践难题,如罪名适用问题、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事实认定难问题等作了解释,为执法办案提供裁判依据。此次发布的《解释》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决心和鲜明司法导向。比如《解释》在以往司法解释关于以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的标准。《解释》共十四条,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一是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二是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三是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四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所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五是规定了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发布会还发布了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严惩污染黑土地犯罪行为等,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6、最高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上线近一年访问量达24.95万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8日表示,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以下简称案事例库)自2024年6月1日上线已近一年,共入库案事例174件,访问来自122个国家,累计访问量达24.95万次,检索量达15.91万次。案事例库收录了最高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家单位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优秀案事例。案事例库上线后,2024年9月,参与共同建设的9家单位再次会商,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案事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025年4月,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案事例库在“最高人民法院”项下增加“特色案事例”栏目,收录全国法院涉未成年人案件特色审判,如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工作的典型案事例,全面展现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中可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示范引领作用,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案事例库受到世界各国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反响积极热烈。各界认为,案事例库的建成,有助于统一涉未成年人案件裁判规则和尺度,规范和推广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有效破解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等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案事例库已成为面向社会以案释法、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7、最高法:结合司法审判实际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具体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最高法有关部门将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持续落实好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际,抓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实施。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在深刻领会条文的基础上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切实把法律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等落实到具体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中。完善细化裁判规则,加强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完善法律实施路径,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安心发展、放心经营。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法治保障合力。用好现有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问题反映渠道,助力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研究细化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举措。强化以案释法,广泛凝聚共识,不断扩大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实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信息来源:新华社)
8、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5月19日联合发布6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招投标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招投标乱象、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作出明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方面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当前,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公布的6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为有效惩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指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全领域覆盖,实现全链条打击。招投标活动涉及领域广泛、环节众多,串通投标行为在多个领域和环节渗透,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多个经济领域。在具体方式上,包括招标方在拟定招标方案时与投标方内外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牵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等多种类型。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要秉持全领域覆盖理念,无论案件发生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均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全链条惩处,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二是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精准定性。随着实践发展,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呈现出隐蔽性强、衍生犯罪多样的新特点。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手法:招标方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投标人为了规避大数据监控,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面对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法,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审查招标文件、电子数据、行为手段、资金流向等核心证据,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数罪并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三是落实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突出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4中,依法对袁某判处罚金,并判令追缴其通过卖标所得的违法收入400万元。同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综合考虑个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资源,确保量刑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中,对其二人宣告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裁判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用好司法建议,深化协同治理。积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审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同时,通过梳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隐患,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提示资质审查、评标规则设计、电子招标系统安全防控等环节存在的高发风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某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随即发出司法建议书,不仅指出问题,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个案纠错推动系统治理,形成了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工作合力,实现了“办理一案、预警一域、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化招投标改革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2025年5月16日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124110元,日平均工资为475.52元。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照每日475.52元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按照上述标准计算。(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0、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举行。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保护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作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2025年5月28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重庆举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交流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成效经验,共商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重庆市委书记袁家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郭芳,水利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陈敏出席会议并讲话。近年来,最高法指导长江流域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审结生态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45.74万件,设立6个环境资源法庭以及982个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组织,在法院之间及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多层次、多领域协同保护机制829个,设立综合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717个,依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袁家军在致辞中代表重庆市委、市政府向会议召开表示祝贺。他说,重庆是长江上游最大的临江城市,绿色是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本底。近年来,重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筑牢。当前,全市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法治供给,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化长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改革创新,加快构建司法保护大协同大治理格局,努力在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作出更大贡献。希望与会各方一如既往关心支持重庆改革发展工作,在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携手打造更多标志性成果。张军指出,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必须担负起的责任。要心怀国之大者,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司法审判实践。要坚持系统保护,扭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这个关键,把维护生态安全、污染防治、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要立足审判职能,在促推流域绿色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共享发展、保护长江文化、扩大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深化协同联动,提升司法协作效能,强化执法司法协作联动,做深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凝聚保护治理合力。要坚持守正创新,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持续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郭芳指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会同沿江各省市全力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当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毫不动摇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持续深入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凝聚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守护美丽长江的强大合力,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陈敏表示,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水法治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协作协同,水法治建设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水利改革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下一步,水利部门将进一步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政治责任,持续加强与人民法院协作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密切沟通联络,以高水平协作实践保障长江长治久安,让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主持会议并发布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裁判规则指引,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积累有益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对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指导性案例257号“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及时采取了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同时明确:因两个以上依法负有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处理?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采取何种审查标准?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经审查,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近年来,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加强流域区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指导性案例261号“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促推协同治理落到实处。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能力水平,严格公正司法,更好服务美丽中国建设,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5日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个专题:“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民法典颁布五年以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坚持法理与情理融合统一,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民法典鲜明价值取向,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司法裁判促推和引领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推动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到损害,但相应损失却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等原因而难以得到赔偿的情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认定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并可根据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失和救助行为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同时,为更好激励见义勇为行为,法院还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予以适当奖励。本案裁判为类案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也旗帜鲜明彰显出鼓励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场。2、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部分网络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通过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诱导打赏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公序良俗,阻碍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案中,某传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的行为有损主播人格尊严,有害网络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关于认定拒绝擦边直播的主播构成违约的诉讼请求,在依法保护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鲜明表达了依法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秩序,助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的司法立场,有力弘扬了民法典关于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3、诚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网络直播带货作为近年来非常受欢迎的一种新型销售模式,以直观的产品功能展示、优惠的市场价格、主播口碑支撑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销售效率,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随着该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骗消费者、恶意炒作营销等现象也不时出现,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主播虚构事实“卖惨”带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整治网络直播中编造虚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卖货等乱象具有积极意义。4、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本案中,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三十余年来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本案裁判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和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5、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本案中,喻某有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旗帜鲜明地向该不诚信行为说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严格公正司法 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7日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个专题:“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本专题聚焦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人格权益等领域,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积极助力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故事,进一步释放民法典的良法善治功能。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人民法院从规范市场交易到依法保护产权,从促进公平竞争到鼓励科技创新,全力贯彻实施好民法典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依法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具有重要意义。2、大力推动节能工作,把节约资源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钢铁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余热,将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充分利用变废为宝,不仅能为企业节能降耗创造效益,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要,也有利于改变城市热源单一、环境污染等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合理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保障技术服务方享有节能效益、分享合法权益,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助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在认定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在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同时,还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声音伪造、模仿等行为日益普遍,由相关技术引发的侵害人格权纠纷也逐渐增多。我国以立法形式将“声音”保护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尊重,以及对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为新业态、新技术的应用划定了行为界限,有助于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沿着为民、向善的方向发展。5、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企业退出制度”。民法典赋予了主管机关对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无人申请、无法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进行强制清算,助推“僵尸企业”出清,保障债权人利益,切实发挥了强制清算制度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6、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既要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更要重视保护其人格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特别强调,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利用某平台对某瓦罐煨汤店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戴某承担侵权责任,亮明了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人格权益,支持经营主体安心经营、专心创业的司法态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第二批典型案例 坚持司法为民 保障美好生活。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6日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典型案例。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审判质效,通过审理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充分彰显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努力做到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到哪里,推动民法典更好“典”亮千家万户。本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事权益的故事。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民以居为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居住品质,特别是便利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涉楼栋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考虑到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显著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且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已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的影响降到最低,故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业主应当对本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本案的裁判充分考虑了不同业主的诉求,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进行,也为相邻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对于保障群众安居,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具有积极引领作用。2、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过司法审判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居住更舒适、生活更美好,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已进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不仅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抓好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大事,通过司法裁判引导、规范养老产业发展,更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致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认定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依法支持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裁判对于促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发展,更好保障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4、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5、粉丝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促进依法治理“饭圈”乱象,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6、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加强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对于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原告虽已超过60周岁,但仍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发生事故后因治疗和养伤耽误了劳动时间,导致收入减少。人民法院认定,若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支持其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也有失公平,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误工费请求。本案裁判是司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推动“银发力量”更好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写照。(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5、最高法: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以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安全。2025年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罪犯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多名教员采用殴打、辱骂、体罚、强迫劳动、关禁闭等方式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以赵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上述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以及拍摄视频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其间,赵某逼迫被害人长期服用避孕药,强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患有妇科病。此外,赵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罪犯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或冒充女性未成年人的方式,先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当演员需检查身体等为由诱骗或以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对部分幼女长期、多次强奸,并实施严重凌辱行为。此外,王某某还猥亵其他10名幼女、1名男童。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罪犯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1月至4月,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充同龄人先后加入20余个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随机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选择其中部分女学生,以诱骗、胁迫等方式约出实施强奸。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强奸1名未成年女性未遂,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并致部分幼女自残、试图自杀、辍学。陈某某还纠集同案犯轮奸上述1名幼女共3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奸淫该名幼女。此外,陈某某猥亵其他2名幼女,另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同时,三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遭遇也提醒我们,要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上述第一个案件中,罪犯赵某等人以未经登记成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为依托,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并以管理需要为由,隔绝家长与学员联系。赵某利用身份赋予的优势地位,以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被害人形成控制并借机实施性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暴露出个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第二个案件中,罪犯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鉴别和防范能力弱的特点,同时注册多个网络账号、一人分饰多角,通过伪装成某著名女导演、导演助手、知名演员等方式,以“当演员需要拍裸照、需要检查身体”等话术诱骗,或以公开裸照、视频相威胁,实施性侵。该案反映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身份虚拟性、沟通私密性、技术便利性特征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广。同时,暴露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漏洞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第三个案件中,罪犯陈某某30余岁,却冒充同龄人化名潜入初中学生群,以“广撒网”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甚至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性侵,社会危害性大。陈某某具有强奸多人、强奸情节恶劣、轮奸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且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同龄人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施压、胁迫的渐进式手段操控,最终实施性侵,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治教育不足、家庭和学校履职缺位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形式愈发多样,从源头上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机构的监管,完善准入和日常管理机制,促使相关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环境,铲除不良信息滋生、蔓延土壤,及时发现并阻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同时提示广大家长和学校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更加重视并共同开展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养成安全交友意识。最后,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筑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方位的、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保驾护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6、最高法出台意见:全面推进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2025年5月2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意见》分8个部分,共38条,以全面提升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为总体目标,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健全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有信必复,全流程规范执行信访事项登记受理,优化办理模式,深化诉访分离,大力推动矛盾实质化解,稳慎推进执行信访终结,切实加强执行信访监督管理,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执行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意见》要求,健全完善重点执行信访案件化解机制,对于多次重复信访、长年无法执行、经转办交办仍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信访,充分运用交叉执行手段,着力推动重点执行信访积案化解。经交叉执行,发现原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在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意见》提出,完善院局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中级、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访下访,在法律框架内包案化解。院局领导应当通过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信访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组织解决。各级法院应当定期对辖区执行信访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梳理执行信访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执行信访预警和评估机制,通过执行信访办理及时发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切实加强执行信访访源治理。《意见》强调,上级法院要及时通过巡查、督导、督办等方式,运用约谈问责、一案双查等手段,切实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信访中存在落实接访即办、“有信必复”不到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办意见等问题的,将对相关法院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7、最高法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 为群众减负 让正义提速。2025年5月8日消息,自第一批示范文本推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畅通线上线下获取渠道,邀请社会第三方参与指导填写,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同堂培训,探索示范文本“智能辅助”填写等,让当事人、律师看得明白、用得方便。为进一步总结宣传地方法院在应用示范文本中的有益经验和明显成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202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提供统一规范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方便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准确表达诉求,让诉讼更便利、解纷更高效。经过深入了解及适用一段时间后,广大当事人、律师越来越理解、认同这项便民、有利先行调解和审判提质增效的工作举措。2025年以来,全国法院示范文本应用率以每月10%的增幅持续上升,超半数地区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应用率在50%以上,部分地区特定案由应用率达100%。此次发布的五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应用示范文本在保障当事人诉权,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提升立案质效,提高先行调解、审理、诉中调解等各环节解纷质效,以及促推类案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引导律师代理人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帮助全面准确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助力批量金融纠纷高效立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充分、全面表达诉求,实现离婚纠纷实质性化解,解“法结”更解“心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为口头起诉的当事人提供“一对一”代写诉状服务,并根据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实现道交纠纷速调速赔,做实定分止争。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将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相结合,推动劳动纠纷公正高效审结,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减轻用工企业诉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不仅促推物业纠纷批量化解,还通过“要素式答辩﹢整改清单”机制,指导物业公司改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促推物业纠纷源头治理。示范文本的应用不仅帮助当事人、律师更加便捷、准确表达诉求,也有效促推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一些法院物业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劳动争议等11类案件调解、审理周期明显缩短。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优化示范文本,拓展示范文本应用广度和深度,通过科技赋能,让示范文本更好用、更易用,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增强纠纷解决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2日发布5件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聚焦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分析和研判,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的保护,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的,及时依法释明维权路径。据统计,目前,全国法院实行综合审判的少年法庭有900余个,占少年法庭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系统思维,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促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协同增效。案例1中,由熟悉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组成审判团队,一体推进犯罪惩治、探望权行使和抚养费执行等关联案件,通过协同开展多项审判延伸工作,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5中,由同一合议庭审理两件相互关联的民事、行政案件,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强化问题导向,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人民法院坚持深化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改革,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案例3中,人民法院未止步于对犯罪的惩治,而是针对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有序开展“刑民”衔接,在刑事判决依法严惩犯罪的基础上,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在相关民事审判中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强大合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深化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案例2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携手破解涉毒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问题,向年幼的孩子传递新时代社会的关护,充分体现了多部门在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通力协作。案例4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卫健委等通过联席会议、信息互通协同机制,及时化解未成年人的监护困境,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19、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耿宝建,行政庭三级高级法官李小梅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专题部署,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耿宝建表示,《解释》的制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解释》制定过程始终坚持站稳人民立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回归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属于给付诉讼的本质。耿宝建指出,《解释》在原被告资格、简易程序适用、裁判方式明确、法定条件下给付到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解释》对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特别规定,既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也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司法层面为保障知情权与维护信息安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解释》共十五条,严格遵照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解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不同裁判方式,同时,保留了原司法解释中的预防救济制度。《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2025年5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保障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家庭教育事关个人和家庭福祉,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家庭保护居于首位。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以司法裁判助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方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守护未来 为青春撑起法治晴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30日发布《守护未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护航成长(1978—2024年)》,系统梳理了人民法院1978—2024年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践,聚焦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队伍建设,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加强对下指导,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特色审判工作机制,深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加强法治宣传等,全面展示了四十余年来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在《情况》中指出,对杀害、伤害、性侵、拐卖、虐待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直至死刑,绝不姑息。《情况》提及多起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湖南、海南、重庆、四川、新疆等地法院与相关单位联合,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明确有案必查、有罪必惩,坚决从重打击。对拐卖9名儿童的张某平、周某平和拐卖17名儿童的余某英等“人贩子”,对“姐弟坠亡案”的张某、叶某尘,对假借恋爱性侵多名幼女的倪某群,对线上“隔空猥亵”线下威逼强奸的王某山、孙某昌等,依法判处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判处从业禁止,从源头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细化判处从业禁止的标准,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衔接要求。意见施行当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猥亵儿童案,首次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员工宣告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在某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情况》中介绍了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源头治理的相关工作。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联合共建“成渝两地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犯罪人员公示平台”,纳入强奸罪等13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以便查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创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观察员”制度,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权益观察等。“曾一度高发的拐卖儿童犯罪,自1992年以来,除1997至2000年出现短暂反弹之外,其余年份一直呈下降趋势。”《情况》指出,在各地党委领导及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其中,采取偷盗、拐骗等方式拐卖儿童的犯罪目前已呈零星发案态势,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以专业化审判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情况》回顾了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的探索与实践。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以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需要,在机构数量限额内设立专门审判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深化综合审判改革。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审判工作办公室机制,负责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强调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融合履职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现新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截至2024年底,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其中实现综合审判少年法庭930余个,独立建制少年审判机构610余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员额法官9100余人,法官助理6000余人。至今,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河南、海南、四川、贵州、甘肃十家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成立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针政策,坚持特殊、优先、双向保护原则,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出发,持续深化少年法庭改革创新,根据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工作,逐渐创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机制做法,成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亮点”和“标识”。《情况》还介绍了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寓教于审、社会观护、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有益探索。如何做到对未成年人一体保护、综合保护、全方位保护?《情况》指出,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聚焦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之间的内在联系,力争做实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体保护,努力达到“1﹢1﹢1>3”的效果。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探索实行的“首审责任制”为例,涉及同一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由首审法官负责审理。建立涉诉未成年人与法官“一对一”管理模式,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涉诉未成年人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个人及家庭情况,及时发现审理案件中的敏感点、风险点,并及时干预、妥善处理。促推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需要合力共治。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家庭、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及遭受侵害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人民法院依法向未成年人家长发出安全提示,向学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问题解决。2019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计发出涉未成年人司法建议1万余条。《情况》介绍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保护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同时协调落实政府保护的相关工作。——妥善审理监护、抚养、探望等案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定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为未成年人依法得到家庭保护、享受亲情关爱创造条件。2020年至2024年,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239份。——审理校园纠纷案件,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校闹”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学校依法依规开展教学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学生欺凌的,积极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及时协调处理,避免发展成恶性案件。——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对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发现相关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人员存在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情形的,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建立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以推动消除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漏洞、盲区。——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建立网络保护专项分析报告机制,发现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存在问题的,及时向有关网络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或将相关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与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支持、监督依法履行职责、完善保护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等共同做好分级矫治,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工作,共同把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少年法庭工作不仅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更是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情况》还对人民法院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坚持以案普法等常态化法治宣传活动进行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充分认识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深化调查研究,坚持改革创新,勇于破解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23、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深化检汇行刑衔接 织密金融安全“防护网”。2025年5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聚焦外汇领域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则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本次发布的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等6件案例中,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而产生监管漏洞,从而形成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次发布的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梳理、移送案件证据,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同时,当地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以办理该案为契机,共同出台关于惩治金融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协作机制的有关意见,充分发挥各方在金融监管、惩治违法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消除追责盲区,确保打击无死角。该批典型案例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等要求,在事前、事中、事后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外汇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外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4、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依法惩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重型货车环境违法犯罪。2025年5月10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对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作出指引。《意见》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要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案件移交、源头追溯等工作机制。依法追究生产、销售、使用作弊器,以及破坏、篡改OBD(OBD指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或污染控制装置的相关方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跨区域合作和行刑双向衔接,健全联合挂牌督办和制发典型案例等制度,完善证据转换等双向衔接机制。《意见》指出,推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认定情形标准与规则,明确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使用作弊装置等违法行为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提出专业支持需求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机动车不达标排放是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短板弱项,也是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突破口。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全国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成效显著。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效、推动《意见》贯彻落实,日前,九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机动车环境监管工作会议,聚焦第三方机构这一关键环节,围绕重型货车这一重点领域,立足建立长效机制这一根本,对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作出动员部署。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在与会发言时表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等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充分运用走访咨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借力“外脑”,高质效办好涉机动车环境监管相关案件。善于发现、总结案件反映出的机动车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机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5、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025年5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聚焦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第五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分别是曹某等诉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奖励诉讼监督案,甲村村民小组诉湖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诉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诉讼监督案,邹某某诉四川省某市人社局行政确认诉讼监督案,钱某诉上海市某区某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权益保障、山林权属确权、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职业病工伤认定、村民宅基地申请等民生问题密切相关。其中,既有最高检、省级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也有市级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既有法院直接改变原裁判结果的,也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纠正错误生效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履职成效。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着力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坚持“三个善于”,不断加强调查核实,准确认定事实,依法精准监督,正确适用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一体推进有力监督和有效监督。尤其是要坚持依法全面审查的原则,进行“一案三查”,即审查行政生效裁判是否错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相对人的实体权益诉求是否正当,规范推进行政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推进“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市级以上检察院要发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办理的“主力军”作用,加大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力度,以深化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带动强化行政审判、执行活动监督。要把指导性案例的学用与健全落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机制、优化完善全国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库等结合起来,不断促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的深度和精准度。(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6、最高检发布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聚焦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以法治思维推进安全生产治理。2025年5月29日消息,为加强对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解决检察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姜某某危险作业案;河南省博爱县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易某某危险作业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凌某甲危险作业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危险作业案;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某危险作业案。该批典型案例涵盖刑法第134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情形,覆盖4类高危行业领域,包括海上作业、金属冶炼、轻工制造以及最为普遍的经营、储存、运输危化品。该批典型案例不仅聚焦细化危险的现实性、紧迫性、严重性判定标准,准确认定“现实危险”,也注重展示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好的经验做法。如在赵某某、张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查、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对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实危险性认定意见》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根据柴油易燃易爆属性,被告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非法储存、违规运输柴油等情形,判定犯罪行为具有创设危险的一般现实性;涉案两车相撞、柴油泄漏时,发生燃爆事故的概率较高,判定危险具有一触即发的特别紧迫性;柴油储存点在村庄旁,事故点在旅游景区附近,一旦发生爆燃,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判定危险已具有相当严重性。据此,认定犯罪行为具有“现实危险”。在汪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强化亲历性审查,实地复勘现场,查明汪某某储存、导装液化气的自建房系住宿、生产、仓储合一,未安装防爆通风、静电接地、泄漏报警、自主灭火等安全装置;邀请高校教授出具专家咨询意见,测算现场发生泄漏的情况下,发生爆炸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后果;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消防人员、法学专家、群众代表等的意见,从公众认知、经验法则和专业知识层面,多维度论证自建房产生起火点的高度盖然性,以及汪某某对于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认定违法行为与现实危险的因果关系。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指出,这些案件在相关领域具有典型性,对各地统一司法办案标准、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立足办案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7、最高检举办“‘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主题开放日活动 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2025年5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典’亮生活 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第47次检察开放日活动,旨在让人民群众近距离了解检察机关贯彻民法典的实际行动,感受检察官维护人民权益的办案故事,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开放日活动发布的最高检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董某礼与某村五组、田某明、田某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抗诉案,贾某勤与贾某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抗诉案,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邹某萍与某针织公司姓名权纠纷支持起诉案。这6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等6编内容,阐释了离婚经济补偿、监护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设工程领域涉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姓名权保护等法律问题。例如,在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刘某珍虽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等家庭义务,但因不易举证,在离婚诉讼中未能获得经济补偿。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认定刘某珍独自抚养其子至成年,通过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依法保护刘某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又如,在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监护人为抵债,将被监护人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出卖给明知被监护人为智力残疾人的债务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改判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保护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民法典施行以来,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将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通过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会同法院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机制、协同健全虚假诉讼常态化惩治和预防机制等,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8、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 强化“四大检察”全面协同履职 凝聚合力推进网络依法治理。2025年5月30日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强化“四大检察”全面履职、协同履职,依法严惩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与秩序,净化网络生态,深入推动网络依法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化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惩防治”一体推进,深化网络违法犯罪乱象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案》明确,此次推进网络依法治理的重点任务是突出四个“聚焦”、四个“重点”:聚焦网络暴力等信息内容乱象,重点打击治理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违法犯罪活动;聚焦网络财产安全,重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聚焦网络营商环境,重点打击治理破坏网络竞争秩序、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监督纠正涉网趋利性执法司法;聚焦未成年人权益,重点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综合司法保护。《方案》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协作和协同履职制度机制,建立改进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同步介入、案件协作、反向衔接、专项协同、定期会商等制度机制,着力强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注重科技赋能,发挥好电子数据等证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持的作用,为检察履职办案提供更为全面的辅助;重视数字赋能,将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及时根据新情形调整、优化法律监督模型功能,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和网络治理拓展;主动加强与网信、工信、公安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办案协作和治理协同,凝聚依法治网多方合力。(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29、最高检中社部联合发布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典型案例 社会工作服务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注入“新动能”。“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社会工作部2025年5月30日以“携手关爱,共护未来”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并联合发布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更深入了解司法社工的专业价值,推动各地进一步拓深拓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延伸为“保护+预防”的系统工程,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该批典型案例共6件,分别为司法社工提供分级分类干预矫治服务的袁某某、彭某某、方某某抢劫案,司法社工提供被害人保护救助服务的林某某被猥亵案,司法社工助力精准观护工作的施某某等五人盗窃案,司法社工对因案致困未成年人提供帮扶服务的常某某放火案,司法社工协助开展临界预防服务的钱某某、曹某某等人盗窃案,司法社工提供社会调查服务的何某某抢夺案。这些案例覆盖多个罪名、多种司法处遇方式,较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参与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案件办理、矫治帮教等全流程工作内容,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意义。2023年3月17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首项国家标准,它的出台标志着相关工作迈入了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在该标准指导下,当前司法社工已有序嵌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流程,尤其在心理干预、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关键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个性化帮教方案。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化与党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推动司法社工深度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社会调查、观护帮教、教育矫治、社区矫正以及技能培训等工作,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政策和法律具体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工作质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3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5年5月15日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计划》提出,国务院2025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国务院立法计划》强调,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一是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列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等;二是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三是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方面,列明商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四是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列明社会救助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等;五是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列明水法修订草案,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是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方面,列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等;七是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列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商事调解条例等。同时,《国务院立法计划》还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和推进国防军队建设等立法项目,作了概括性安排。《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司法部要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立法审查职能,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1、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我国将推广应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2025年5月29日消息,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进一步推广应用公共服务。该办法将于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该办法所称网号,是指与自然人身份信息相对应,由字母和数字组成、不含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符号;网证,是指承载网号及自然人非明文身份信息的网络身份认证凭证。管理办法明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并通过验证的,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提供的除外。“网号、网证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件,也不强制使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研究员于锐说,“是自愿选择使用的,一种更加安全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于2023年6月上线,已在主要互联网平台和政务服务、教育考试、文化旅游等行业领域开展试点应用。(信息来源:新华社)
32、公安部公布五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典型案例。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公安部于2025年5月22日公布5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典型案例。浙江海盐于某山等人非法狩猎案。2023年12月,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的线索,侦破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狩猎夹200余件(套)、野生动物黄鼬1000余只,黄鼬皮毛200余件。经查,犯罪嫌疑人于某山等人通过放置狩猎夹等方式,在浙江嘉兴、湖州等多地非法猎捕黄鼬等野生动物,并销售皮毛牟利。江西宁都曾某生等人破坏古树名木案。2024年1月,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侦破一起破坏古树名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获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8株,其中百年以上古樟树4株。经查,犯罪嫌疑人曾某生等人多次在夜间前往宁都县,采取人工打孔灌注除草剂的方法,毒害古樟树,采伐后出售牟利。广东仁化刘某优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24年9月,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侦破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切片1200余公斤、根茎1500余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优在明知野生金毛狗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加工、出售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采挖、收购金毛狗蕨,私自加工售卖牟利。宁夏张某等人危害候鸟案。202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侦破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候鸟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打掉4个犯罪窝点,查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绿头鸭、赤膀鸭、斑嘴鸭、红头潜鸭、琵嘴鸭、绿翅鸭等候鸟2800余新疆巩留颜某奇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023年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犯罪侦查局天山西部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侦破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查获非法采集、交易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甘草种子1.8万余公斤。经查,犯罪嫌疑人颜某奇等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在当地林区收购野生甘草种子,晾晒、脱籽后销售牟利。(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3、司法部发布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强化变更决定适用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为进一步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准确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司法部遴选了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于2025年5月21日对外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行政复议机关适用不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紧紧围绕行政复议主渠道目标,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强化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优先适用是其中重要内容。其中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等情形,可以径行变更,体现了行政系统内部更高效的层级监督功能,是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客观要求。这批典型案例从三个方面反映出上述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机关合理行使裁量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合法性,也要审查合理性,比如在案例“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没有充分考虑申请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积极整改的态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处罚幅度不适当。为贯彻包容审慎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理念,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律框架内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合理调整,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二是监督行政机关准确适用依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行政机关应当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选择正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未正确适用依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适用变更决定。比如在案例“李某不服江苏省某市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履职答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在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未适用法律依据而是直接适用了工作规范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直接对该行政行为进行纠正,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三是监督行政机关查清事实依据,彰显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适用变更程序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为,避免行政行为重启给申请人带来维权成本增加,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捷的原则。比如在案例“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约金支付决定行政复议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准确查明项目投产建成和违约金计算起始时间,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直接确定新的违约金数额,更好地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4、司法部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司法部2025年5月22日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提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一是数字赋能规范涉企检查。各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企业减负与执法增效“双赢”。在“江苏某市司法局实施‘扫码入企’监督行政检查案”中,通过信息化平台对行政检查开展全流程监督。在“浙江某市司法局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监督‘检查扰企’案”中,运用人工智能为监督“检查扰企”提供助力。二是监督依法严格公正执法。执法要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要坚持依法严格执法。在“山东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指导食品安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浙江某市司法局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未完全履行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指导,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三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重要基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对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在“重庆某区司法局监督区住建委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中,区司法局纠正行政执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程序合法保障实体公正。四是协调执法权限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时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凸显内部层级监督作用。在“甘肃某市司法局协调行政执法管辖争议案”中,市司法局协调解决部门间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并将工作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完善当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五是强化各类监督协同。行政执法监督要与其他监督有机贯通,形成合力。在“云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案”中,体现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的联动作用。在“内蒙古某市司法局基于审计机关移送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案”中,实现不同监督方式之间的双向促进。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专题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指导各地、各部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可感可知。(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5、司法部办公厅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2025年5月1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对涉企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作出规范。《文本》由司法部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但不得违法改变法定程序、违法减损被检查人权益、违法增加被检查人义务。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文本,在包含文本关键要素且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文本》对行政检查文书的适用范围、基本结构、送达方式等提了一些共性要求,以便于各地区、各部门理解掌握、参照适用。每份文书之后附注意事项,对意见执行中的个别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既是对填写文书的具体要求,也是对适用行政检查规定的指导。同时,《文本》包括《行政检查通知书》等覆盖行政检查主要环节的七种文书。行政检查实践中需要使用其他文书的,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使用。(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6、《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发布 四种情形应当提前进行法制审核。2025年5月18日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裁量规则》指出,国家发改委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则。根据《裁量规则》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暂扣许可证件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提到,有下列四类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国家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是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是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2025年5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数据局日前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各省(区、市)专项信用报告应至少涵盖行政处罚(含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开展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是使用基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集的各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形成的专项信用报告,替代多个行政机关单独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知明确,“信用代证”的适用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信用代证”工作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按照“应替尽替”原则,将涉及出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全部纳入替代范围,鼓励探索信用承诺制,支持信用主体对暂未覆盖领域的违法违规情况主动承诺,并建立履约践诺跟踪机制,明确虚假承诺的信用主体不再适用“信用代证”。通知强调,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信用中国”网站要与省级信用平台网站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按照相关数据共享标准向各地区共享非本地区的信用主体基本信息,为实现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提供支撑。(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38、财政部印发《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会计从业者奖惩信息将被录入全国统一平台。2025年5月10日消息,为规范做好会计奖惩信息记录归集,财政部近日印发《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记录、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更新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归集的奖惩信息中,表彰奖励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受到财政部门关于会计工作的表彰奖励情况;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单位、个人因违反会计法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财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记录。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统一平台上记录的本单位或本人的会计奖惩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向作出记录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并更正,无需更正的,应告知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近年来,财政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树立道德标准、深化教育引导、加大惩戒力度等方式,持续推动会计行业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计诚信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需要持续加强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当前,会计奖惩信息等存在归集标准不够统一、归集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需要健全相关制度,为完善会计领域信用管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2025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此次出台《管理办法》,有力有效归集财政部门在会计领域作出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4年6月28日,新修订后的会计法增加“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的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将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并将会计法作为纳入依据。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上述规定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会计法。(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39、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2025年5月17日消息,民政部、全国老龄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立足细化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政策,加强老年人权益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意见要求做好涉老纠纷化解处置,提出强化涉老纠纷司法保障,要为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完善诉讼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及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或者提供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多种服务,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诉讼服务方式。此外,要加大涉老纠纷处置力度,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老年人财物和以“养老”为名、通过欺骗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等违法犯罪行为。意见聚焦老年人权益保障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旨在把老年人权益保障理念融入社会治理全过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形成风险预警防范、纠纷发现报告、纠纷化解处置的工作闭环,更好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强化涉老风险预警防范方面,意见明确,注重风险源头防范,重点针对养老消费、赡养与继承、金融理财、保健养生等涉老领域加强风险防范,做好普法宣讲、专业咨询、专项指导等工作,提升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在提升老年维权服务质量方面,意见还提出,增强法律服务力度,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对接受社会救助或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信息来源:新华社)
4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能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不重复提交。2025年5月27日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办法》要求,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1、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发的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查询平台——“消费查”上线试运行。2025年5月16日消息消息,由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发的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查询平台——“消费查”日前上线试运行。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便捷、简单、一站式查询各地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信息。消费者可以微信搜索“消费查”或扫描相应二维码进入“消费查”小程序,无需注册即可查询。“消费查”小程序设有“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查询”入口,支持消费者按地区、企业名称、商品类别查找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家,并具备导航、拨打电话、对商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等功能。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推行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政策,是大力提振消费、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重要一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鼓励和倡导商家主动承诺、积极践诺,推动线下无理由退货扩面增效,有效改善消费体验,提升消费意愿。(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2、市场监管总局、中消协联合发布直播带货消费提示 切勿脱离平台进行私下转账交易。2025年5月14日消息,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直播带货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科学认知、理性消费,帮助广大消费者规避消费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快速发展,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通过直播平台选购商品需要注意什么?选择正规直播平台购物。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消费者评价较高的正规平台进行消费,核实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信息,确保其合法合规。警惕通过个人社交账号、临时链接等非正规渠道进行的交易,不要轻信和点击来源不明的购物链接。建议全程在直播平台内置购物系统完成交易,切勿脱离平台进行私下转账交易。理性对待直播营销话术。警惕“全网最低价”“限量秒杀”“5秒下链接”等宣传,通过第三方比价工具核实历史价格,谨防虚构原价陷阱。不轻信“百分百正品”“特效保证”等绝对化承诺,要求主播出示商品检测报告、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注意识别“刷单炒信”行为,综合查看商品详情页参数、用户真实评价等多维度信息。避免因支持“偶像”“家人”等情感因素冲动消费。重点品类审慎选购。选购保健食品时,要通过正规渠道,并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核对保健食品注册号/备案号,根据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科学选择,谨防虚假夸大宣传。选购跨境商品时,要清楚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目录内包括酒、饮料、调味品、食用油等食品。根据相关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尤其是宣称“功能”的进口食品,其管理方式可能与我国不同,应谨慎购买。留存完整消费凭证。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应注意留存完整的消费凭证。使用平台录屏功能保存商品宣传全过程,重点记录质量承诺、售后服务等关键内容;妥善保存订单详情、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等电子证据,对重要信息进行截图备份;通过平台官方渠道与客服沟通,文字聊天的记录需完整保存,电话沟通应录音存证;签收商品时要谨慎,特别是易碎、贵重物品,要当场查验外观及基本功能,必要时需全程录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定作、鲜活易腐等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均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若商家设置“不退不换”等霸王条款,可依法主张权益。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及时通过平台维权通道发起售后申请;如果遭遇虚假宣传或消费欺诈,可通过智慧315投诉平台或者热线电话010—63281315向消协组织投诉,也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对于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3、金融监管总局修改部分规章 保持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衔接一致。2025年5月22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有关监事会设置、关联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对现行部分规章作出修改,保持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衔接一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监事会设置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可不再设置监事会。二是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规定,强化对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相关交易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中,对于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可简化审议程序,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统一作出决议。此次修改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重要举措,有利于机构结合自身实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涉及董事、监事、高管的关联交易加强管理,有利于督促关键核心人员更好履行忠实义务,防范潜在利益冲突。(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4、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启动“剑网2025”专项行动剑指网络侵权盗版。2025年5月28日消息,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近日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5”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于5月至11月开展,将聚焦6个主要方面开展重点整治:——以视听作品版权整治为重点,加强对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短视频的版权保护,重点打击非法搬运、传播、售卖视听作品的侵权行为,加强对网站平台帮助侵权治理。——以动漫及游戏领域版权整治为重点,加强对动漫及游戏相关作品及衍生品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复制传播动漫作品、生产销售侵权盗版动漫IP衍生品以及实施侵害游戏版权的私服、“外挂”等行为。——以计算机软件版权整治为重点,重点打击通过虚假授权、超范围授权证明文件销售侵权盗版软件非法牟利行为,持续净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以网络存储﹢传播领域的版权整治为重点,重点打击相关平台直接侵权、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网络服务的帮助侵权,以及教唆、诱导、鼓励用户侵权等违法行为。——以网络销售版权整治为重点,重点打击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制品及资源链接等行为,加大对涉及青少年权益等新型侵权盗版销售模式的关注,着力规范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网络销售版权秩序。——以流媒体智能终端版权整治为重点,重点打击智能终端破坏技术措施非法接入正版App提供作品资源、直接提供侵权盗版资源或链接的违法行为,净化流媒体智能终端市场版权环境。(信息来源:新华社)
45、中央网信办开展专项行动 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与算法典型问题。2025年5月23日消息,中央网信办表示,按照2025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总体安排,中央网信办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聚焦网络“黑嘴”伤企乱象,重点整治4类突出问题。一是恶意抹黑诋毁攻击企业问题,包括诋毁攻击企业产品质量、经营状况,捏造虚假信息抹黑企业声誉,对企业进行恶意投诉;组织、操纵“网络水军”“黑公关”,联动发布涉企负面信息,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开展以商养测、以测养商、商测结合的虚假不实测评等。二是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问题,包括发布涉企负面信息后,以“删帖”“撤稿”等名义,向企业索取“删稿费”“公关费”;利用自身话语权和影响力,以“舆论监督”“新闻监督”等名义,要挟企业提供“保护费”等。三是恶意营销炒作问题,包括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唱衰企业或行业发展前景;歪曲解读企业股权结构、财务报表、产品包装等涉企公开信息或新闻报道;翻炒企业旧闻旧事,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等。四是泄密侵权类问题,包括在公众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中假冒仿冒企业家姓名肖像,假借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断章取义企业家过往言论;散布地域歧视、人群歧视言论,对企业家进行污名化或恶意贬损等。另外,通过算法不断推送用户偏好内容,加剧“信息茧房”;为追求流量和热度,对低俗、恶俗信息进行加权推荐;推荐高度同质化内容,诱导用户“上瘾”沉迷……一直以来,网站平台算法推荐机制产生的问题风险引人关注。中央网信办表示,“清朗·网络平台算法典型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针对网民反映强烈的算法推荐加热低俗信息、加剧“信息茧房”、加重观点极化等问题风险,中央网信办督促指导重点平台针对性优化信息推荐算法功能、调整信息推荐算法规则。重点平台积极响应,签署“算法向善”南宁宣言,完善算法推荐内容审核,开设专门网站、频道或账号集中公开算法规则原理,开发上线“茧房评估”“一键破茧”等创新功能,完善用户兴趣偏好管理服务,提升算法推荐内容多样性。(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6、全国总工会联合六部门印发工作指引 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2025年5月20日消息,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列出了11个方面的重点任务,明确了多部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协作机制和具体职责。工作指引突出了劳动法律监督协同的重要性,明确深化检察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衔接协作,推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重点难点问题。强调支持全面推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会实践,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工作指引重点强调促进新兴领域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各部门将联合推动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常态化协商,健全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联合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阵地建设,打造“一体化”“一站式”劳动争议多元解纷平台,推动各类调解力量入驻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劳动者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47、安徽省建立健全市县党委书记点评述法机制。2025年5月10日消息,建立健全党委书记点评述法机制,是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抓手。安徽省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市县党委书记点评述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建立健全市、县(市、区)党委书记点评述法工作机制。根据意见,可结合党委常委会会议,依法治市、县(市、区)委员会会议等,由市、县(市、区)党委书记主持召开述法会议,对所辖地区、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点评。点评内容主要包括: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及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工作要求、有关党内法规情况;带头落实法治建设“四个亲自”情况;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情况;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在点评方式方面,可对述法主体一对一点评,也可集中点评,可对法治建设方面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实行随机点评,也可对法治建设领域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实行专题点评。随机点评和专题点评可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根据意见要求,党委书记在点评工作开展前通过实地调研、随机访问、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述法主体在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点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加强述法报告审核。党委书记听取述法主体述法报告后,简单肯定特色亮点,重点指出问题不足,做到见人见事。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根据点评情况,对述法主体开出述法点评问题整改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清单发出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核准后予以销号。同时,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党委书记审阅,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党委书记点评述法工作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48、《安徽数字法治发展报告No.1(2025)》蓝皮书发布。
《安徽数字法治发展报告No.1(2025)》蓝皮书2025年5月27日发布。蓝皮书列入中国式现代化研究丛书(智库系列),以数字中国战略为引领,聚焦数字化转型驱动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命题,系统呈现安徽省的创新实践与前沿探索。全书采用“总分报告+典型经验篇”的编排结构,既立足宏观视角梳理数字法治生态构建的整体逻辑,又以数字执法、数字政务、数字法院、数字检察等细分领域为切口,深入解析数字技术赋能法治的具体路径。作为全国首部省域数字法治蓝皮书,该书首次完整勾勒数字技术与法治深度融合的创新图谱,通过翔实的数据与鲜活的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同时以战略思维洞察未来趋势,为全国贡献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效能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样本,以前瞻视野提出数字治理生态构建的“安徽方案”。(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49、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安徽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十大高质效精品案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25年5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徽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安徽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19-2024)》及十大高质效精品案例。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安徽省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64859件,提出监督意见26340件,23起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持续提升。白皮书显示,六年来安徽民事检察呈现监督质效提升、监督工作成效突出、案件办理规范化等特点。在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法院同期改变4533件,占法院审结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率的88%;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超98%。针对虚假诉讼提出监督意见5103件,12起案例获评全国典型。安徽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聚焦民生痛点,联合多部门建立103项协作机制,开展守护“半边天”“夕阳红”等专项行动,监督民生类错误裁判、执行案件3160件;帮助农民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7354件,促成民事和解6012件,探索出“新时代‘六尺巷’和解工作法”等创新机制。会上发布的十大民事检察高质量精品案例涵盖虚假诉讼、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类型,4起涉虚假诉讼案件展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专项治理”的监督新路径。“我们将聚焦民事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深入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专项监督活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安徽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信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50、安徽省首家“执破一体”办案中心揭牌。2025年5月26日消息,安徽省首家“执破一体”办案中心近日在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琅琊区法院作为全市法院“执破一体”改革试点法院,率先成立“执破一体”办案中心,统一将破产审判职能、机构、人员并入执行局,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由执行和破产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办案团队,统筹负责涉及企业债务人执行案件、破产案件的全周期管理。该中心旨在打破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壁垒,将两种程序由“单向转化、前后衔接”转变为“双向互促、一体推进”,实现优势叠加互补。同时,前移关口,在立案、保全、调解、审理、执行各环节精准排查可导入破产程序案件,确保案件识别准、转出快、办得精,构建“立保调审执破”为一体的工作大格局。办案中心成立当天已立案受理7件破产案件。下一步,琅琊区法院将以办案中心成立为起点,不断推动执破一体化工作走深走实,持续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信息来源:安徽法治报)
51、“浦口-南谯”省际毗邻区共享法庭揭牌。2025年5月26日消息,日前,“浦口-南谯”省际毗邻区共享法庭暨跨域司法协作联络点在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揭牌,这标志着苏皖两省毗邻区域司法协作迈入“共建共治”新阶段。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创新实践,该法庭通过突破行政区划壁垒,构建苏皖两省司法协作新机制,为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揭牌仪式上启用的智慧平台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模式,将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等功能集成至基层终端,实现“异地纠纷本地解、跨域诉讼网上办”。两地群众无需跨区域奔波,在家门口即可通过平台享受全流程司法服务,从而降低诉讼成本。在诉讼服务领域,共享法庭建立跨域立案绿色通道,当事人可在任意一地提交材料,经系统内部流转实现“就近立案、管辖归位”。同时,整合两地调解资源,搭建诉调对接机制,优先引导涉企纠纷通过调解化解,推动矛盾源头治理。执行环节创新建立毗邻区协作网络,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跨域互通,通过协同查封扣押、联合信用惩戒等方式,形成跨域执行威慑效应。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司法数据共享,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共享法庭通过统一裁判尺度、深化执行联动、整合解纷资源,构建“服务同质 治理同频”的司法协作体系。未来两地将以共享法庭为支点,在立案审判、破产处置、生态保护等领域拓展协作深度,打造省际毗邻区司法协作样板,为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52、北京三中院发布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典型案例 劳动者维权有“路线图” 企业管理有“边界线”。三年超四成劳动纠纷涉休息休假!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管理迎来司法指引。2025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积极回应“线上加班”认定、试用期有无年休假、“陪产假”能否扣工资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22年至2024年,北京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1440件,其中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案件达4942件,占比43.2%,成为劳动纠纷高发领域。本次发布会直击职场“休假权”痛点,通过发布9件典型案例,为劳动者维权、企业用工管理解读裁判规则。员工占用休息时间“线上办公”,算不算加班?第一个典型案例给出答案: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通过微信、钉钉等平台提供实质性劳动的,法院将结合工作性质、工作时长、成果交付等要素综合判定加班事实,用人单位以“未审批”为由免责不成立。针对“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转入新单位,试用期期间是否享有年休假”的争议,第三个典型案例明确:劳动者在入职新单位之前,已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符合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企业不得以“试用期未转正”为由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在陪产假权益保障方面,第七个典型案例强调:陪产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是国家为了鼓励生育从立法层面上采取的配套措施,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申请或扣除相关期间工资。司法裁判既遏制企业滥用管理权,也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第九个典型案例指出,劳动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合理性存疑,其擅自离岗构成旷工。“发布会既为劳动者维权提供路线图,也为企业用工管理画出了边界线。”现场参会的北京市人大代表郭天光评价,这种刚柔并济的司法指引,不仅让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保障更有力度,而且为企业健康发展校准方向。此次发布会还设立了法律提示建议环节,北京市人大代表金朵称之为“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的务实举措”。(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3、深圳审结首宗个人“执转破”案。2025年5月15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近日审结首宗个人“执转破”案件。该案探索了强制执行程序与个人破产制度相衔接的创新路径,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新思路和新样本。2017年以来,林某因投资失败及为其母亲治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逐步陷入债务困境。截至林某参加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之日,其债务总额达140余万元,因短期内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其被多家银行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工资收入被扣划,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林某的故事并非个例,像他这样因生活消费、生产经营或家庭变故陷入债务困境的人不在少数。”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这类案件往往因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陷入“执行难”僵局,出现“债务人无力偿债、债权人难以受偿”的情况,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收效甚微。为打破僵局,实现“执行不能”与个人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个人“执转破”工作试点,为执行程序中“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搭建法治化的债务纾困通道。2024年11月,林某参加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在申请前辅导过程中,工作人员积极为林某提供个人破产政策咨询,解答林某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疑惑。林某表示,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较为可观的预期收入,愿意尽最大努力偿还债务,希望债权人能够给予一定的谅解和宽限。工作人员帮助林某全面梳理了债权债务关系,并评估其收入支出及财产状况,在保留必要生活支出的前提下,指导林某初步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以最大限度偿还债务。在申请前辅导过程中,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认为,林某虽然背负多个执行案件,但仍有稳定可预期收入,且偿债态度积极,便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探索个人“执转破”的可行性,推动深圳市中院启动个人“执转破”程序。2024年底,林某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破产申请审查。深圳市中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裁定受理了林某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2月裁定批准林某重整计划,对林某的债务总额进行了适度调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林某将在市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执行重整计划,每月申报收入、支出及债务清偿等个人破产信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首次验证“执破融合”机制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可行性,助力解决执行难题,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创新政府部门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工作模式,积极发挥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在个人“执转破”案件中的发现和指引作用,探索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债务解决方案,助力个人债务纠纷化解更加高效便捷。(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54、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开出协助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的调查令。2025年5月27日消息,近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依法支持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的一项以仲裁庭临时措施为依据的调查取证申请,并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取证据。该案为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首次以调查令形式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调查取证,彰显司法对国际仲裁的协同保障作用。该案由一起涉外跨境数据服务合同纠纷引发。仲裁争议核心在于需通过识别各方交易代表人身份,判定合同是否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由于交易代表人信息仅系微信号,当事人无法自行查证其主体资料,故向仲裁庭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向第三方出具协助调查函但遭拒。后仲裁庭正式作出一项临时措施决定,并由仲裁机构通过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向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提出调查令申请。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经审查认为,申请协助调查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系案涉仲裁纠纷的必要证据,当事人及仲裁庭经过努力与尝试均不能自行收集该项证据,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事仲裁通行做法作出的临时措施决定符合正当程序。据此,经审查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开具了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为推进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建设,上海于2023年出台《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仲裁庭可提出意见后提交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裁定并执行。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审查并签发本案调查令,正是对上述条例规定的具体实践,也是探索将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代表的国际仲裁规则中法院协助取证的内容,转化为可操作的国内司法程序,实现了仲裁司法保障措施与国际仲裁通行做法有效衔接,体现了司法对国际仲裁的友好态度,有利于增强国际商事主体对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以高水平司法保障助力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55、江苏高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 “先行判决”助力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难题。2025年5月20日消息,建设工程相关案件通常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审理周期相对较长。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续建。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参考。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如下:1、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同时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该案先行判决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巧解楼盘“停工结” 保障交房护民生。住宅项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关乎购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停滞数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确定无法按期竣工验收并向购房人交付。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因争议较大而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在鉴定和一审、二审等程序期间,案涉工程可能长期停工,造成当事人及购房人损失持续扩大。因此,确认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紧迫性和正当性。因法院已经组织鉴定机构现场开展工作,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通过先行判决的适用,人民法院及时回应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复工续建和商品房的尽早交付,在避免当事人损失扩大的同时,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3、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是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4、“部分调解﹢柔性保全”纾解企业资金压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案件审理周期较长,部分企业可能因回款困难或长期被保全而面临资金压力。部分调解和先行判决的运用,对于缩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纷周期、平衡当事人利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积极促成当事人就无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帮助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同时,调解协议约定在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后解除全部保全措施,既保障了施工企业的权益,也有效避免了对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院通过采取“部分调解﹢柔性保全”举措,有效缓和了当事人矛盾,为该案后续审理中双方对争议工程款达成一致奠定了良好基础。5、调解先行明确修复义务 实质解纷实现“物尽其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选择。本案法院通过先行组织调解实现“争议分层化解”,成功破解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僵局”,是运用先行判决理念与实质解纷理念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针对本案工程质量、衍生诉讼等问题,法院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主持各方就关键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将修复结果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在维护施工方权益的同时,也倒逼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为后续争议及衍生诉讼的解决奠定基础。案涉工程经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闲置资产的社会价值,为类案处理打造了“修复式解纷”的范例。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准确适用,既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也精准回应了社会治理难题。江苏法院这批典型案件的审理效果,展现出先行判决制度在化解矛盾僵局、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工程复工续建等方面的显著成效,充分体现出江苏法院落实“公正与效率”主题、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因造价鉴定、本反诉交织等导致审理周期较长,而先行判决制度的灵活运用将案件“化整为零”,就已查明事实部分先行裁判,显著缩短审理周期。二是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停工楼盘牵动民生,先行判决“快刀斩乱麻”,使企业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尽快抽身,推动楼盘复工续建,让购房者早日拿房、安心入住。三是有力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先行判决制度将“无争议工程款优先兑现”,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从“提升效率”到“盘活项目”,从“保障权益”到“稳定民生”,江苏法院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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